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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役法

王安石變法頒布實施的法令

《募役法》,熙寧四年王安石變法時頒布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原本百姓按戶等輪流到州縣當差役的方法,改為由州、縣官府出錢僱人應役。募役費用由當地主戶按戶等分擔,稱“免役錢”,原本免役的官戶,僧道戶等,也繳納同樣的錢,稱“助役錢”。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使很多農民免除勞役,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內容及背景


募役法是熙寧四年(1071年)宋神宗在位期間王安石變法中的一項法令。在中國古代自秦朝始,農民每年都要服徭役。而募役法的頒布使得原來必須輪流充役的農民可以選擇以交錢代替服徭役。由官府出錢僱人充役。
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礎上制定的。將唐朝的賦役制度“租庸調製”中“調”的限定由每年繳納“絹(或綾、拖)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為了直接收錢。
此項制度為王安石變法中財政改革的一項重要制度。需要指出的是,此法令使得原本擁有免役特權的大官僚大地主階級也不得不交錢,這直接觸動了他們的利益。為日後王安石變法的失敗埋下了伏筆。
又稱“免役法”,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僱人應役。僱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使得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發展,也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熙寧四年頒布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僱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史書記載


志第一三十 食貨上五(役法上)
役法 役出於民,州縣皆有常數。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
募役法
募役法
建隆中,詔文武官、內諸司、台省、寺監、諸軍、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州縣不得役道路居民為遞夫。后又詔諸州職官不得私占役戶供課。京西轉運使程能請定諸州戶為九等,著於籍,上四等量輕重給役,餘五等免之,後有貧富,隨時升降。詔加裁定。淳化五年,始令諸縣以第一等戶為里正,第二等戶為戶長,勿冒名以給役。自餘眾役,多調廂軍。大中祥符五年,提點刑獄府界段惟幾發中牟縣夫二百修馬監倉。群牧制置使代以廄卒,因下詔禁之。惟詔令有大興作而後調丁夫。然役有輕重勞佚之不齊,人有貧富強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奸偽滋生。命官、形勢占田無限,皆得復役,衙前將吏得免里正、戶長;而應役之戶,困於繁數,偽為券售田於形勢之家,假佃戶之名,以避徭役。乾興初,始立限田法,形勢敢挾他戶田者聽人告,子所挾田三之一。
時州縣既廣,徭役益眾,太常博士范諷知廣濟軍,因言:“軍地方四十里,戶口不及一縣,而徭差與諸郡等,願復為縣。”轉運司執不可,因詔裁捐役人。自是數下詔書,督州縣長吏與轉運使議蠲冗役,以寬民力。又令州縣錄丁產及所產役使,前期揭示,不實者民得自言。役之重者,自里正、鄉戶為衙前,主典府庫或輦運官物,往往破產。景祐中,稍欲寬其法,乃命募人充役。初,官八品以下死者,子孫役同編戶;至是,詔特蠲之。民避役者,或竄名浮圖籍,號為出家,趙州至千餘人,詔出家者須落髮為僧,乃聽免役。禁諸縣非捕盜毋擅役壯丁。慶曆中,令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裁捐役人,即給使不足,益以廂兵。既而詔諸路轉運司條析州縣差徭賦斂之數,委二府大臣裁減,科役不均,以鄉村、坊郭戶均差。時范仲淹執政,謂天下縣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廢河南諸縣,欲以次及他州。當時以為非,未幾悉復。王逵為荊湖轉運使,率民輸錢免役,得緡錢三十萬,進為羨餘,蒙詔獎。繇是他路競為掊克以市恩。皇祐中,詔州縣裡正、押司、錄事既代而令輸錢免役者,論如違制律。又禁役鄉戶為長名衙前。
免役剩錢,詔州縣用常平法給散休息,添給吏人餐錢,仍立為法。京東免役錢以秋料起催,若雇直多少、役使重輕有未究者,命監司詳具來上,仍須熙寧七年乃行。永興、秦鳳比之他路,民貧役重,詔提舉司並省冗役,次第蠲減,當留二分寬剩,以為水旱閣放之備。
王安石去位,吳充為相,沈括獻議莫若稍變役法,雜以差徭為便。御史知雜蔡確言括反覆,貶括知宣州
役錢立額,浙東多以田稅錢數為則,浙西多用物力。至是,詔令通物力、稅錢互紐為數,從便輸納。淮東路估定物產,如其實直,以均敷取。初,許兩浙坊郭戶家產不及二百千,鄉村戶不及五十千,毋輸役錢,已而鄉戶不及五十千亦不免輸。元豐二年,提舉司言坊郭戶免輸法太優,乃詔如鄉戶法裁定所敷錢數。提舉廣西常平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二十萬,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緡,先用稅錢敷出;稅數不足,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復算於身丁。夫廣西之民,身之有丁,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輸二稅,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錢,甚可憫也。至於廣東西監司、提舉司吏一月之給,上同令錄,下倍攝官,乞裁損其數,則兩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寬。”遂詔吏輩月給錢遞減二千,歲遂減役錢一千二百餘緡。三年,司農寺丞吳雍言:“議定淮、浙役書,減冗佔千三百餘人,裁省緡錢近二十九萬,會定歲用,寬剩錢一百四萬餘緡,諸路役書多若此類。乞先自近京三兩路修定,下之諸路。”從之。

區別


“更賦”的“更”我想是針對於秦的重稅和徭役的繁重而言;為了穩定住時局,漢採取了休養生息的政策,免除了一定的的徭役和賦稅;經過文景之治,又將田租先後降到十五稅一和二十稅一;但農民必須服徭役和兵役,並且還要交人頭稅,即算賦和口賦。
發展到唐朝,最大的不一樣應該就是免去了服兵役農民(估計那時候都是農民里來抓兵)的賦稅;同時府兵募兵制還給衣食,更加能穩定住軍心。而租庸調最大的特點就是可以納絹或布來代服徭役(我突然想起了賣炭翁里那段,“半匹紅綃一丈綾,系向牛頭充炭直。”)
宋朝和唐朝有些細微的不同(富人官僚地主也要出人服兵役了),宋朝王安石的募役法,這時候是開口要錢了,不服兵役可以,你出錢,國家幫你請人服兵役。這樣可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減輕農民的一點負擔。
其實如果我回答,根本沒有什麼不同;都是統治階級盤剝百姓,穩定政權的花樣。但花樣不斷翻新。
如果說最大的區別,我想就應該是在賦稅這塊,漢代太狠了,雖然比秦好了點,但服了兵役還要上稅。唐比較能創新,可以以絹代役,到了宋朝就伸手要錢了。

評價


梁啟超對王安石變法中募役法的評價:‘’ 募役法,是對當時實行的差役制度的改革。改變當時最害民的差役法制,實行募役制,讓百姓交一些請人服役的錢作為招募差役的資本,這近似於一種人身稅,而它的辦法和當今文明國家的所得稅很類似。這是王安石救時惠民的第一好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