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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使

官名

轉運使,官名。中國唐代以後各王朝主管運輸事務的中央或地方官職,有水陸轉運使、諸道轉運使、鹽鐵轉運使等。遼南面官亦設有都轉運使和轉運使。北宋前期轉運使職掌擴大實際上已成為一路之最高行政長官,掌管一路的財賦、監察,簡稱為“漕”,有諸路轉運使、都轉運使、行在轉運使、隨軍轉運使等。后陸續設立了提點刑獄司、安撫司等機構分割轉運使的權力。

元、明有都轉運鹽使,清有都轉鹽運使,專管鹽務。

基本簡介


轉運使,官名。中國唐代以後各王朝主管運輸事務的中央或地方官職。首見於唐。唐玄宗開元二年(714),置水陸轉運使,掌洛陽、長安間食糧運輸事務。十八年(730),置江淮轉運使,掌東南各道水陸轉運。肅宗乾元元年(758),又置諸道轉運使,掌全國榖物財貨轉輸與出納。代宗后,常由宰相兼領,有時與鹽鐵使並為一職,稱 鹽鐵轉運使,並於諸道分置巡院,五代廢巡院。宋初為集中財權,置諸路轉運使掌一路財賦,並監察地方官吏,官高秩重者為 都轉運使,簡稱漕,實為府、州以上行政長官。皇帝出巡時有行在轉運使,出兵征討則有隨軍轉運使。遼南面財賦官亦有都轉運使與轉運使,掌賦稅錢穀倉庫出納與度量衡制度,各路置轉運使。元、明有 都轉運鹽使,清有都轉鹽運使,專管鹽務,與唐、宋、遼、金轉運使職責不同。

歷史時期


唐代

唐代建都長安,因關中地狹,產糧不敷食用,需仰給於盛產糧食的江淮。安史之亂以後,官員激 增,加以軍需民食,漕運成為迫切問題,於是有設專使以負責漕運的必要。唐玄宗先天二年(713) ,以李傑為陝州水陸發運使,此為專門設使之始。開元二年(714) ,又以李傑為河南水陸發運使,改進洛陽至長安間的運輸。開元二十二年,以裴耀卿為江淮轉運使。耀卿改進自江淮直至長安的全線漕運方法,採用沿線置倉、節級搬運法,以避免因江、淮、汴、河、洛水情不同而導致的船舶停滯和沉船損失;又於三門峽東西各置糧倉,鑿三門北山為陸運以避灘險,縮短了洛陽、陝州(今河南三門峽市西)間的陸運路程,使漕運量激增,基本解決了關中缺糧問題。自裴耀卿為使后,江淮轉運使遂為常設使職。安史之亂后,朝廷財政幾乎全恃江淮 賦 稅 鹽利來支持,江淮轉運更為重要。唐代宗時劉晏為鹽鐵、轉運二使。自劉晏后,鹽鐵、轉運逐漸合為一使,稱鹽鐵轉運使。繼任者皆循劉晏之法。鹽鐵轉運使常兼宰相銜,或由重臣兼領;有時則以浙西觀察使或淮南節度使領之。本使若在揚州,則以副使留長安,稱為上都留後。

宋代

宋初﹐曾派若干轉運使赴各地供辦軍需﹐事畢即撤。宋太宗時﹐為削奪節度使的權力﹐於各路設轉運使﹐稱“某路諸州水陸轉運使”﹐其官衙稱“轉運使司”﹐俗稱“漕司”。轉運使除掌握一路或數路財賦外﹐還兼領考察地方官吏﹑維持治安﹑清點刑獄﹑舉賢薦能等職責。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以前﹐轉運使職掌擴大實際上已成為一路之最高行政長官。以後﹐陸續設立了提點刑獄司﹑安撫司等機構分割轉運使的權力。若以兩省五品以上官任﹐或需兼領數路財賦者﹐稱“都轉運使”。隨軍轉運使則因事而設。

遼金西夏

西夏有都轉運司,設轉運使等官。遼、金兩代於各路設轉運司,金中都轉運司稱都轉運司,各以使領之,掌管征解錢穀、倉 庫 出 納、權 衡 度 量 等 事務。

元代

元世祖中統三年(1262),以阿合馬領中書左右部兼諸路轉運使,專理財賦,改各路監榷課稅所為轉運司。元在產鹽各省區設都轉鹽運使司鹽運使,簡稱運司,又稱轉鹽運使,專司鹽運。

明清

明、清亦有轉鹽運使,是專管鹽務的長官。

民國

民國時期在產鹽區仍設有鹽運使。

歷史記載


“現代關於轉運使的研究較多,最早涉及這一問題的是黃現璠,他在《唐宋時代之轉運使及發運使》(《進展月刊》2:12,1933)一文中,對唐代的轉運使進行了初步研究,並討論了其與發運使的區別①。”
註:①胡戟、張弓等主編:《二十世紀唐研究》第787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