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調製

賦稅制度

租庸調製是唐時實行的賦稅制度,拼音為zū yōng diào zhì,以徵收穀物、布匹或者為政府服役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基礎的賦役制度。此制規定,凡是均田人戶,不論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納定額的賦稅並服一定的徭役。租庸調的制定和實施須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被破壞,租庸調法則會隨之失敗,武周後由於人口增加,又不斷土地兼并,公家已無土地實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繳納定額的租庸調,使農民無力負擔,大多逃亡。安史之亂后,朝廷負擔遽增。唐德宗年間,改行楊炎兩稅法,徠以徵收銀錢為主。

簡介


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規定,每丁納“租二石、絹二丈、綿三兩” 。
又規定了均田制實行辦法,丁男二十歲以上,授田百畝,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八十畝為口分田。死後還田。政府依據授田紀錄而向人民徵收租庸調。不論貧富,一律繳納定額的租庸調。
租即田租,每年要納粟二石。庸則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勞役二十日,這項制度原本在隋朝開皇二年(582年)試行,原是役期一個月,三年(583年)減為二十日,也可用物品折抵役期。調是戶調,男丁隨鄉土所產而納。除租庸調外,人民還須負擔雜徭和色役。本質上承襲了北魏的“租調”稅收制度。
「租庸調」規定以“人丁”為本,不論土地、財產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納同等數量的絹、粟,庸調由縣尉負責徵收,八月開始收斂,九月運往京師或指定地點。租即田租,則在收割後於十一月開始運送。租庸調製中以納絹來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實施下,使農民在有土地耕種的同時保證了有充足的農耕的時間,不會因為長期服役在外而耽誤農時,推動了農業的發展。
陸贄稱許租庸調法:“國朝著令賦役之法有三: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庸。……此三道者,皆宗本前哲之規模,參考歷代之利害。其取法也遠,其立意也深,其斂財也均,其域人也固,其裁規也簡,其備慮也周。”“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以之厚生,則不堤防而家業可久;以之成務,則不校閱而眾寡可知;以之為理,則法不煩而教化行;以之成賦,則下不困而上用足。”
均田制
均田制

制度內容


租庸調製的內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做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做調;服徭役二十天,閏年加二日,是為正役,國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則每丁可按每天交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標準,交足二十天的數額以代役,這稱做庸,總體而言,“納絹代役即為庸”,也叫“輸庸代役”。國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二十五天,免其調,加役三十天,則租調全免。通常正役不得超過五十日。若出現水旱等嚴重自然災害,農作物損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損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調,損失十分之七以上,賦役全免。制度不奪農時,合理解決就業問題,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之上的制度。
租庸調製
租庸調製

傳承發展


隋朝沿用北魏以來的租調製,租調數量比北周輕,農民服役時間也短。後來又規定" 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交納一定的絹代替服役。
唐朝在隋朝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稅體制,實行租庸調製。唐朝的租庸調製不再有年齡的限制。唐初施行租庸調製時,運作良好,人民生活安定,國家收入穩定。相較於以前的賦稅徭役制度,唐初實施的租庸調製度更易實施且兼顧公平。唐代的租庸調製度統一按丁徵收,不與田地的數量掛鉤,這不僅有利於減輕農民的負擔,而且還可以保證財政收入的持續和穩定。特別是“輸庸代役”的規定,使農民的生產時間有了保證,這在某種程度上促進了社會生產的發展,為唐朝的繁榮昌盛,特別是開元盛世奠定了物質基礎。
租庸調製等一系列措施實施后,農民不再因賦稅過重舉家外逃,而是更加積極地從事農業生產。唐玄宗前期,糧食獲得大豐收,當時一斗穀物多則一二十文錢,少則幾文錢,農戶猛增至840餘萬。隨著農業的發展,唐代的商業、手工業以及文化也隨之繁榮起來,最終進入開元盛世。
隋文帝
隋文帝

取消原因


然而,進入開元盛世之後,租庸調製卻逐漸遭到破壞。
一項制度一成不變地運轉多年,肯定會產生許多弊病,租庸調製自然也不例外。況且,租庸調製帶有缺陷。比如,租庸調製規定了農民役期的最高限額,雖在某種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徭役負擔,有利於社會的穩定,但這也是它最致命的弱點。因其缺乏靈活性,致使國家獲取賦稅徭役的量不能因時局變化而有所增加,特別是當戰爭頻繁、官僚機構不斷膨脹時,租庸調製愈發顯得捉襟見肘。
為了改善這一困境,唐朝的官吏想了很多辦法。在此過程中,他們發現將實物折變為白銀極為有利可圖。
官府要求農民將庸調所應繳納的絹、綿、布、麻等折為白銀,然而這些東西與白銀之間的具體折算比率,顯然不是由農民來定而是取決於官府,產生的差價則成為官吏剝削農民的重要手段。”劉磊說,一些官吏貪得無厭,嚴重破壞了租庸調製。
到了天寶年間,為了逃避租庸調的盤剝,農民紛紛選擇逃亡。而戰亂又進一步加速了租庸調製的消亡,特別是安史之亂之後,租庸調製幾乎形同虛設。
經安史之亂,唐王朝控制的民戶數量已不足200萬。可以說,唐肅宗時期,租庸調徵收額幾乎微不足道。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租庸調製被兩稅法取代。
兩稅法
兩稅法

主要影響


引致租庸調製破壞的另一原因是戶籍散失。租庸調是依照完整戶籍來徵收賦役的。但在開元時代,承平日久,官員疏於整理,丁口死亡,田畝轉讓等未記入戶籍,國家於是失去徵稅根據。德宗時,情況更壞至不可挽救的地步,造成有田者不納稅,無田者仍要負擔之情況,此舉造成人民逃亡,而賦稅卻由逃亡戶的鄰保代交,稱為攤逃,結果更造成惡性循環的逃亡潮,迫使朝廷不得不放棄租庸調而改行兩稅。
最後,租庸調製中以男丁為徵收對象,向其徵收定額的賦役,即是說國家的收入取決於丁的多少,缺乏彈性。自安史亂后,國家支出甚大,國家無法再以租庸調製來維持經濟,於是改行另一較彈性大的兩稅制,使稅收可以田畝為徵收對象,確保收入來源,故租庸調不得不破壞。

歷史評價


總徠結來說,租庸調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況下,確是一個利民利國的制度,但隨著歷史的發展,此制本身的漏洞便湧現,再加上其它客觀因素,租庸調製變得不合時宜,故唐不得不以兩稅製取而代之。
隋和唐前期推行的租庸調製,有明顯的作用,主要表現在:農民生產時間較有保證,賦役負擔相對減輕,使許多荒地開墾出來;政府的賦稅收入有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鞏固。這些都使國家富強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