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公亮
北宋政治家、文學家
曾公亮(999年-1078年2月27日),字明仲,號樂正,漢族,泉州晉江(今福建泉州市)人。北宋政治家、文學家,刑部郎中曾會次子。
宋仁宗天聖二年(1024年),曾公亮登進士第,授會稽知縣。他自地方官員累升至知制誥、翰林學士、端明殿學士、參知政事、樞密使等職,在嘉祐六年(1061年)以吏部侍郎、同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正式拜相。宋英宗即位后,加中書侍郎兼戶部尚書。宋神宗即位后,再加至門下侍郎兼吏部尚書、昭文館大學士,累封魯國公。之後因年邁罷相,帶司空兼侍中出鎮河陽三城,又判永興軍,最終以太傅致仕。元豐元年(1078年),曾公亮去世,年八十。獲贈太師、中書令,配享英宗廟廷,賜謚“宣靖”。宋理宗時為昭勛閣二十四功臣之一。
曾公亮為刑部郎中曾會次子,他自少時起就頗有抱負,且器度不凡,為人“方厚莊重,沈深周密”。
乾興元年(1022年),曾公亮受父命奉表晉京祝賀宋仁宗登基,仁宗任命其為大理評事,但他立志從正途登官,不願以斜封入仕,故未赴調。
天聖二年(1024年),曾公亮以進士甲科及第,被授為越州會稽知縣。
數年後,曾公亮入京任國子監直講,后改任諸王府侍講。不久,升任集賢殿校理、天章閣侍講、知制誥兼史館修撰。一年後,應當按照舊例考試館職,曾公亮憑藉進獻自己所寫的文章,就免試被授為集賢校理、天章閣侍講、修起居注。提升天章閣待制,賜予金紫衣。
在此之前,待制不改變服裝,仁宗當面賜給曾公亮金紫衣,說:“朕於講席賞賜你,是由於尊重寵愛儒臣。”曾公亮於是以知制誥官兼任史館修撰,再改為翰林學士、判三班院。三班院的屬吏多而雜,如果不加以賄賂就辭謝不可,貴族子弟大多依靠勢力請求拜見。曾公亮選取前後章程,依據情況辦事,屬吏不能插手。
曾公亮后以端明殿學士職知鄭州,他治理政事有才能因而聲名在外,盜賊全部逃竄到其他州縣,以至於轄境之內出現“夜不閉戶”的現象。曾經有朝廷使者因在鄭州境內丟失財物,移書曾公亮,詰查有盜賊一事,曾公亮上報:“我所轄境不窩藏盜賊,恐怕是被隨從藏匿起來。”使者進行搜查,果如曾公亮所料。
曾公亮畫像
嘉祐六年(1061年),曾公亮升任吏部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宰相職)、集賢殿大學士,與另一宰相韓琦共同主持朝中政事。
曾公亮明練文法,為官多年,熟知朝廷台閣的規章制度,首相韓琦經常向他詢訪相關規制。仁宗末年,韓琦請求確立國儲,與曾公亮等共同商定大計。
密州民田盛產銀,有人偷取銀錢,大理寺判定他們為強盜。曾公亮說:“這是禁物,偷銀雖然是強盜行為,與從百姓家中盜取財物有區別。”為此事展開爭論,於是就下達給有司議論,比照搶劫盜竊財物的法律,盜取銀子不判死刑。起初,東州人大多因此法被處死刑,從這以後就沒有死刑了。
遼國指使人在界河捕魚,又多次開通鹽船,邊境官吏不敢禁止,都說:“與他們較量,將要生事。”曾公亮說:“剛開始時就不禁止,以後該怎麼辦呢?知雄州趙滋勇敢有計謀,能夠勝任此事。”於是派人告訴趙滋,邊境禍害終於平息。
宋英宗即位后,曾公亮被加授中書侍郎兼禮部尚書,不久兼任戶部尚書。英宗體弱多病,因此不能接見遼國使者。曾公亮奉命在館中設宴款待使者,使者卻不肯赴宴。曾公亮質問使者說:“賜宴不赴,這是對君主的不恭敬。君主患病,卻一定要讓他親自設宴,你能安然處之嗎?”使者聽罷,即刻赴宴。
宋神宗即位后,曾公亮被加官門下侍郎兼吏部尚書。
熙寧二年(1069年),升授昭文館大學士,累封爵位為魯國公。
曾公亮書法作品
熙寧四年(1071年),曾公亮被朝廷起複,出判永興軍。
此前,慶州士兵叛亂伏誅,但其餘黨竄逃,自陝西以西都為之戒備。朝廷檢閱義勇,增加邊境守兵,移內地租賦,使得人情騷動。曾公亮鎮靜對待,依次上奏罷免,專門裁抑多餘的支出。長安豪強喜歡製造謠言,聲稱士兵埋怨削減費用,打算在元宵夜勾結其他軍隊發動叛亂,長安官民十分恐慌。有人勸曾公亮不要出遊,曾公亮不為所動,張燈盡情觀賞,和賓客佐僚直到傍晚才回來。
在永興軍任職一年後,曾公亮回到京師,旋即以太傅之銜致仕。
元豐元年(1078年),曾公亮逝世,享年八十歲。神宗聞訊后,臨喪哭泣,為他輟朝三日,追贈太師、中書令,謚號“宣靖”,並准其配享宋英宗廟廷。
到下葬時,神宗親自篆寫曾公亮的碑首名為“兩朝顧命贊策勛德之碑”,後下詔改為“兩朝顧命定策亞勛之碑”。
針對北宋吏治混亂之弊,曾公亮提出廢除“磨勘法”,對各級官的任用和升遷採取考課督察的辦法,即“三考有善政者,則升其官資,兩任有善政者,則升其任使,無成績者則罷黜。”同時他又提出裁減冗兵的方案,以減輕國家財政支出。
曾公亮作為北宋政壇上的三朝元老,影響力極大。早年即有變革之心的他,不但在王安石變法中大力舉薦王安石主持變法大局,而且在變法過程中還給予王安石相當程度地支持,這對變法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后因與王安石在變法認識上的分歧,加之其它方面的原因,最終沒能成為堅定的變法派。
天聖年間,西夏叛宋,朝議興兵討伐,仁宗和戰不定。曾公亮上奏《征懷書》,認為治天下之根本,當採取先懷柔、后征伐的策略,否則,師出無功,敵寇愈加猖狂而勞損官軍。仁宗採用懷柔政策,西夏率服。
慶曆年間,曾公亮針對時弊提出“擇將帥”以加強武備的主張。他認為:擇將之道,唯審其才之可用,不以遠而遺,不以賤而棄,不以詐而疏,不以罪而廢。他認為造成將不稱職的原因,並非世無將才,而是選之不得其要,或用人不能盡其才。他建議選將必先試其才,所試有效,方給顯官厚祿以重其任,然後委其命而勿制約,用其策而無懷疑。
曾公亮和《武經總要》
《東軒筆錄》稱“其為文章,尤長於四六,雖造次柬牘,亦屬對精功。”
趙頊:公亮謹重周密,內外無間,受遺輔政,有始有卒,可方漢張安世。
李復:老鳳池邊蹲不去,餓烏台上噤無聲。
賈眾:曾魯公脊骨如龍,王荊公目睛如龍。
王稱:公亮勛亞於琦(韓琦),而昧於潔身之義,懷祿不去,君子譏之。
朱熹《三朝名臣言行錄》:所至舉職,皆有能名。
脫脫等《宋史》:公亮靜重鎮浮,練達典憲,與韓琦並相,號稱老成。升之自為言官,即著直聲。然皆挾術任數,公亮疾琦專任,薦王安石以間之,升之陰助安石,陽為異同,以避清議,二人措慮如此,豈誠心謀國者乎?新法之行,何望其能正救也。
黃仲昭:公亮方厚莊重,深沉周密,輔弼三朝,號稱老成。然始薦王安石可用,及安石變法,無所異同,世譏其持祿固寵雲。
王夫之:曾公亮、王陶之瑣瑣者,何當榮辱,而引身遽退,虛端揆以待安石之縱橫哉?
《歷代群英歌》:曹瑋沈勇有謀,公亮入相稱職。
宋仁宗慶曆年間,有一位善於相面的河北道士賈眾,認為曾公亮的脊骨像龍,王安石的眼睛像龍。按照相術的觀點,人如果能得到龍的一個特徵,都能位極人臣。
據《宋史》記載,曾公亮為人端重沉厚,辦事細緻周密,平時謹守禮儀,遵守規矩,但性情吝嗇,積累財富達巨萬,神宗曾經將他比作西漢名臣張安世。宋神宗時,曾公亮推薦王安石一同輔政,支持他變法。王安石為了感激曾公亮幫助自己,因而引見提拔其子曾孝寬入樞密院就職,以報答他。蘇軾曾經責備曾公亮不能救正補弊,曾公亮說:“陛下和介甫(王安石字)就像一個人,這是天意。”世人譏諷曾公亮用這種辦法保持祿位與寵幸。
北宋尚書省的文書下達到地方時,按例當稱“勘會”。曾公亮為相后,朝廷為避其父曾會之諱,而改稱為“勘當”。
曾公亮知鄭州時,知永興軍文彥博正獲召入朝,途徑鄭州。正當曾公亮設宴款待文彥博之時,有人來報稱文彥博的銀杯被盜。曾公亮說:“如果是郡人敢這麼做,一定要三天將其抓獲。如果是您的隨從自己做的,那今天就可以抓到了。”文彥博不以為然。結果,當天盜賊就被捕獲,的確是文彥博的隨從。文彥博說:“您剛聽說就能將其抓獲,這是什麼道理?”曾公亮答道:“席上有專門捕盜的人,隨從不過只有一個人,陰謀一定容易敗露。”文彥博聽后大為嘆服,將曾公亮視為神明。
曾公亮的父親當過刑部郎中,曾公亮自己的兒子曾孝寬又當上右丞相,到了南宋又有曾懷、曾從龍等人位極人臣,一家子共出了四位宰相一位狀元,人稱“曾半朝”或“一門四相”。
宋理宗寶慶二年(1226年),曾公亮的繪像被張掛於昭勛祟德閣,為昭勛閣二十四功臣之一。
《名臣碑傳琬琰集·中集·卷五十二·曾太師公亮行狀》
《東都事略·卷六十九·列傳五十二》
《宋史·卷三百一十二·列傳第七十一》
《續通志·卷三百三十七·列傳一百三十七》
《晉江縣誌·卷三十七》
墓址
曾公亮逝世后,葬於河南新鄭縣,墓址在今河南新鄭市八千鄉辛庄村南一華里處,其墓冢與“重修曾墳寺碑”尚存。墓碑為宋神宗親筆:“兩朝顧命定策亞勛之碑”。
晉江曾氏部分譜系 | |||
家世 | 七世祖 | 名不詳 | 唐末自光州固始縣避亂南下,定居泉州晉江縣。 |
高祖父 | 曾瓚 | 十國時官至泉州錄事參軍。 | |
曾祖父 | 曾嶠 | 官至泉州節度掌書記。后贈太師、中書令兼尚書令、秦國公。 | |
曾祖母 | 蕭氏 | 追封秦國太夫人。 | |
祖父 | 曾穆 | 官至泉州德化縣令,入宋后以殿中丞致仕。后贈太師、中書令兼尚書令、魏國公。 | |
祖母 | 辛氏 | 追封韓國太夫人。 | |
辛氏 | 追封魏國太夫人。 | ||
父親 | 曾會 | 官至刑部郎中、集賢殿修撰等。后贈太師、中書令兼尚書令、楚國公。 | |
嫡母 | 吳氏 | 封秦國太夫人。 | |
生母 | 黃氏 | 封楚國太夫人。 | |
—— | 妻子 | 陳氏 | 武信軍節度使陳堯咨之女,封鄭國夫人,先於曾公亮逝世。后加封魯國夫人。 |
子輩 | 長子 | 曾孝宗 | 曾任尚書虞部員外郎。 |
次子 | 曾孝寬 | 官拜參知政事(副相),在赴吏部尚書召時去世。獲贈右光祿大夫。 | |
三子 | 曾孝純 | 曾任殿中丞。 | |
女兒 | 周氏 | 嫁光祿寺丞周汰。 | |
據曾肇《曾太師公亮行狀》,曾公亮有孫至少七人,分別為曾諝、曾詵、曾說、曾誠、曾詠、曾訥、曾誼。 |
《名臣碑傳琬琰集(中集)》卷52《曾太師公亮行狀》
《東都事略》卷69
《宋史》卷312
《八閩通志》卷66
《續通志》卷337
《晉江縣誌》卷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