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
《民訴法》中的詞語
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的情況,經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相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告的行為。
依據《訴》、規,啟訴訟程序列誰權。訴訟,申請追,質基程序法所賦予當事人的追加申請權。對於原告的申請,人民法院對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追符合必共件,院裁追。
.追符合必共件符合訴件形,院駁追申請,另案訴。駁追申請質追符合必共訴訟件,夠參存訴訟,律院未追存訴依予審終判決。
關於追加被告的期限,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具體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大致存在以下幾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在一審程序的答辯期間內進行;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在一審程序的舉證期限屆滿前進行;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在一審程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進行;第四種觀點認為,應在一審程序的案件審結前進行;第五種觀點認為,應在二審程序的案件審結前進行;第六種觀點認為,應在再審程序的案件審結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