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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產制
聯合財產制
聯合財產制又稱管理共同制,指婚後夫妻的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仍歸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財產外,將夫妻財產聯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婚姻關係終止時,妻的財產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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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年
德國民法典
以其為法定財產制,日本舊民法也規定:“夫管理妻之財產”。這種夫妻財產制雖然較統一財產制進步,但夫妻的財產地位仍是極不平等的,故許多國家已用
分別財產制
取而代之。但也有個別國家,如瑞士,現行法律依舊以此作為法定財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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