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

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

“中心”為專門從事中國—東盟法律研究和諮詢的機構。建設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網站。秘書處對理事會負責,接受中國法學學術交流中心的業務指導。

中心章程


“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章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中心設在中國重慶西南政法大學。“中心”為專門從事中國—東盟法律研究和諮詢的機構。中心以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設為依託,立足中國、面向世界,廣泛聯絡東盟相關組織機構、相關政府機關、科研院所和企業,凝聚國內外一流專家,創設中國東盟法律研究平台,把握和探究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發展的新趨勢、新制度和新問題,為中國—東盟法律制度的構建實施前瞻性、基礎性和系統性研究,為區域一體化全面、健康發展提供法律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業務範圍本中心將法學學術和實務結合,開展法律教育培訓和學習,建設人文基地。積極參與有關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立法準備活動,組織研究人員參與自貿區法律問題的諮詢和論證。定期出版“中國—東盟法律合作與發展年度報告”,為中央機關、地方政府、中國法學會、科研院所、國內外企業提供決策諮詢和信息服務。建設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網站。為本研究中心提供一個展示學術成果的前沿窗口,表達學術思想和意見交流園地。為實務部門開展實踐活動提供研究平台和理論指導,最快最準確反映中國東盟法律研究的最新成就和進展。組織和參與具有影響力的有關中國—東盟自貿區高端法律論壇。組織學術研討會、學術報告會、專題座談會等學術活動、開展學術交流。與實際部門建立工作聯繫網路,根據需要和可能,開展中國與東盟國家有關自貿區法律制度建設的研究項目,接受科研院所和企業有關東盟的諮詢,組織跨國合作研究。接受國內外訪問學者,培養和造就高層次的中國—東盟自貿區法律人才;為國家法律實務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律師界提供相關專業培訓。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管理本中心議事諮詢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理事長由中國法學會領導擔任,副理事長由中國法學會學術交流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學校長和重慶市法學會會長擔任。理事由東盟法律專家和實務專家組成。理事會會議研究中心的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中心決策機構為理事長會議,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處組成。理事長會議由理事長決定召開,秘書處根據需要可以報請中國法學學術交流中心提議召開。理事長會議決定中心秘書處負責人、理事、諮詢委員會人選及其他認為需要決定的事項。本中心日常管理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代表中心處理日常事務,對外開展章程內的業務活動。秘書處設在西南政法大學,秘書長1人,並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副秘書長若干人,根據章程確定的業務需要設立若干部門。秘書處對理事會負責,接受中國法學學術交流中心的業務指導。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由諮詢委員和諮詢單位組成。諮詢委員從國內外權威的法律實務界和法學理論界的專家學者中選聘。諮詢單位從在東盟自貿區從事經貿往來的企業和相關專業性團體中選聘。諮詢委員的職責主要是對中心研究的項目和方向提出指導性意見。諮詢單位的職責主要是向研究中心提出諮詢單位在對東盟經貿往來中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便於研究中心進行對策研究,為企業提供解決方案,涉及國家層面的法律政策問題,提交國家有關部委決策參考。本中心研究人員主要由研究員和客座研究員組成。從對擅長或熟知法律、國際貿易或框架協定中所涉及事項及由國際貿易協定而產生的爭端解決方法的國內外專家、學者中聘用。理事、諮詢單位、諮詢委員會和客座研究員不履行職責或有其他不適宜在中心任職的情形,予以解聘。
第四章財務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本中心的經費通過政策支持、課題經費、社會資助及業務合作籌集。
第十七條本中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專款專用,收支平衡,使資金得到有效的使用。
第十八條中心加強對圖書資料、儀器設備的管理、保障研究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中心建立健全中心檔案管理制度,對學術會議、培訓人員、研究項目、研究成果等應建立相應的檔案資料,做到有案可查。
第二十條中心經主管部門批准,可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捐贈和贊助。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中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生效,修改章程亦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秘書處。

諮詢單位


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諮詢單位
中 國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
雲南省律師協會
重慶市律師協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促進委員會重慶市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西南分會
重慶五礦機械進出口有限公司
重慶恆通客車有限公司
重慶宗申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重慶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東盟國家
汶萊仲裁協會
柬埔寨司法部
寮國司法部
馬來西亞律師公會
緬甸最高法院
菲律賓司法部總檢察長辦公室
新加坡鍾庭輝律師事務所
泰國中央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
泰國律師協會
泰中法學會
越南法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