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費
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被征地單位的補償各項費用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中國房地產業的發展、城市規模的擴張,以及公路等公共設施的建設,農村大量土地被徵收,並由此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的“征地問題”。征地補償費是被征地農民密切關心的問題,與農民的生計大事息息相關。對於征地補償費如何更合理地進行的分配和管理,不僅是被征地農民迫在眉睫的需要,而且可以在制度上進一步規範和完善。
公益性事業徵用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在2012年11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征地補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雖然具體修改條款還未可知,但有業內專家推測,此次修改,主要內容是提高征地補償數額,提高額度可能至少為現行標準的10倍。有專家表示,修正案草案獲得通過,也為《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的儘快出台鋪平了道路。
2012年年初,全國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會議在瀋陽市召開。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要重點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制定出台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和補償條例。今年7月,有消息稱,由國土資源部制定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已上報國務院。
而在條例頒發前,必須先修改土地管理法,才能制定條例,否則不符合法律規定。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均表示,修正案(草案)獲通過,“是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推進到了關鍵性的一步”。
北京在明首席楊在明說:“我國的土地徵收制度還具有計劃經濟的色彩,隨著市場經濟的大力發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會的建設,現有的土地徵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權益方面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需要在立足國情、省情的基礎上,綜合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適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徵收法制體系,完善土地利用規劃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黃陂區審計局走訪征地補償費發放情況
征地補償費——保護農民權益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預得收入的減少,從而造成權益損失,理應對該全部可預得收入予以補償,此補償性質同於經濟上的權利義務平等原理。該處的“他人”指該被徵用土地的承包經營者,包括已轉包經營者。村民的該項所得,是其財產損失的金錢補償,故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同於村民的其他財產,性質上並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義。實際中,用地者在預算出其三大補償費金額后,將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連同其他費用一併支付與村集體,由村集體再行處理。因貨幣所有權隨佔有而轉移,此時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由村集體佔有控制,村民並不擁有該費的所有權,其與村集體形成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村集體作為享有青苗補償費的村民的債務人,必須將該費返還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體行使給付請求權。
3、對於安置補償費的歸屬,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安置補助費俗稱“勞力安置”,是對具有勞動能力而失去勞動對象的農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強的人身性,但安置補助費的金額多寡、支付標準並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響,其標準更多地考慮受安置農民個體因素。
中國從2009年起將逐步適當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二)、規範征地補償費會計核算內容和程序
1、明確分配範圍和性質。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積極參與制定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確保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上。2005年以後新增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省級人民政府已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明確分配比例的,要按照國務院規定明確。土地補償費應主要用於被征土地的農民生產生活需要。留歸被征地農民部分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民個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民的意願,不得強迫農民參加商業保險;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屬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2004年以前的土地補償費,沒有分配的,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原則上不得用於個人分配。
2、分配使用報批程序及賬務處理。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預算方案要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批准,事後要將土地補償費的實際開支、管理情況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要嚴格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全部統一納入公積公益金科目進行核算,並設立土地補償費專門賬戶,統一進行管理。當土地補償費使用的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經審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入專戶賬目。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確定為不合理開支的事項,開支不得入賬,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財務流程完成後,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
(三)、建立健全土地補償費使用的民主監督機制
1、全面落實將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農村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內容的規定。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關規定經過民主討論,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經批准使用的土地補償費日常開支監督由民主理財小組負責,村民主理財小組有權檢查審核土地補償費財務賬目,有權對不合理開支進行否決,有權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賬目不清的開支提出質疑,有權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及財會人員對土地補償費專戶管理的財務問題做出解釋。收支和分配情況要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要切實維護農民群眾對土地補償費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監督權。凡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要求了解的土地補償費財務運行情況,都要及時逐項逐筆進行公布,對群眾提出的問題,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有義務及時給予解答和解決,並將結果向群眾公布。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指導和幫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好用好土地補償費。
2、建立土地補償費專項審計制度。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農村審計機構要定期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的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縣、鄉兩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農村審計機構,要切實建立並落實好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的審計監督,審計結束后,要及時將審計結果向群眾公布。對於審計中查出的問題,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要求,“在審計中查出侵佔集體資產和資金、多吃多佔、鋪張浪費的,要責令其如數退賠;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及村幹部違法違紀的,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對查出挪用或私吞征地補償費的,要責成責任人將挪用或私吞的征地補償費用如數退還給集體;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及村幹部違法亂紀的,要提出處理意見,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對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農村審計機構在搞好專項審計的同時,還要堅持和完善定期審計工作。各地要結合農村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開發和建立徵用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計算機網路監控體系,及時跟蹤監控土地補償費的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加強領導,切實履行好征地補償費管理指導工作的職責
農業部門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征地補償費監督管理的必要性、艱巨性,把此項工作列入農村財務工作重點。要切實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完善財務制度,嚴格監管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要及時研究和解決征地補償費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確保征地補償資金的安全完整。農業部門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的指導工作,幫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征地補償費使用管理的規章制度,積極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征地補償費分配辦法。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專項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對於不公開或假公開的集體經濟組織,要組織專人幫助其清理賬目,並監督其進行收支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