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
農業部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
農業部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農業部直屬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為正局級。
(一)提出深化農村經營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並指導實施。
(二)起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指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與發展、開展相關服務和監督。
(三)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一村一品發展的政策建議和規劃,並指導實施;承擔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農業部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農業部發展一村一品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起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的法律法規、政策建議;指導、監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
(五)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和審計工作。
(六)承擔減輕農民負擔示範、監製和督查工作,協助涉及農民負擔的重大案(事)件查處和信訪處理。
(七)組織開展農村經濟收支、農民收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情況的監測、統計和調查;擬訂農經統計信息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八)指導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開展相關服務。
(九)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有關農村社會事務工作。
(十)承辦農業部及有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總站下設8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1、擬訂結構規章制度並監督員執行;
2、承辦宣傳、人事、財務、保密、安全、檔案、離退休管理、辦公自動化和後勤保障等工作。
3、協助站領導處理日常事務;
4、協助黨組織、紀檢、監察、工青婦等組織開展工作;
5、組織接待和協調處理來信來訪;
6、完成站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1、組織農村經營體制改革調研,並提出政策建議;
2、參與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3、起草有關綜合性文件、文稿;
4、參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工作;
5、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工作。
(三)專業合作處
1、起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2、指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建議與發展,開展相關服務和監督;
3、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業務輔導員和負責人的教育培訓;
4、組織相關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
5、完成站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農業產業化處
1、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一村一品發展政策建議和規劃,並指導實施;
2、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和一村一品發展工作;
3、監測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運行和一村一品發展情況;
4、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管理人員培訓;
5、承擔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6、承擔農業部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部發展一村一品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7、完成站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仲裁指導處
1、起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法律法規、政策建議;
2、指導、監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
3、指導、扶持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機構和隊伍建設;
4、組織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人員的教育培訓;
5、完成站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農民負擔督查處
1、指導農民負擔監測工作;
2、組織農民負擔執法檢查;
3、協助查處涉及農民負擔的重大案(事)件;
4、指導農民負擔監督管理人員培訓,開展有關政策諮詢;
5、組織農民負擔調研並提出政策建議;
6、完成站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農村財務會計處
1、起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審計制度和相關政策;
2、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管理和審計工作;
3、指導、監督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財務會計和審計工作;
4、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人員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會計人員培訓工作;
5、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財務管理規範化建設;
6、完成站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體系與信息處
1、指導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負責農經體系崗位培訓的規劃、組織、教材編寫等工作;
2、承擔農業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用書的編寫和、征題工作;
3、擬訂農經統計信息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農經統計信息數據,整理和編纂有關資料;
4、組織開展農村經濟收支、農民收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情況的監測、統計和調查;
5、擬訂農村經濟收益分配報表制度,並組織實施;
6、參與農村衛生事業建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婦女發展與權益保障等有關農村社會事務工作;
7、參與農村人才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
8、完成站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核定財政補助編製56名。核定局級領導職數5名,局級非領導職數2名;處級領導職數18名(其中正處級8名),處級非領導職數9名(其中調研員不超過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