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姊妹婚

妻姊妹婚

表姊妹婚,是指男子同時以兩個或多個姊妹為配偶,或者在妻子去世後續娶其姊妹的行為或習俗。此在一夫多妻制社會中經常出現。

沿革


中國最早記載的表姊妹婚為舜帝同時娶堯的二女娥皇、女英為妃。春秋戰國時代的諸侯婚姻經常為姐妹同嫁一夫。如《爾雅·釋親》載“女子同出,謂先生為姒,後生為娣。”,郭璞注“同出謂俱嫁事一夫”。後來又變化成以同姓宗女(侄娣)陪嫁,稱為媵。後世比較著名的姊妹同嫁一夫包括:王娡王兒姁趙飛燕趙合德、大周后與小周后。清朝後宮中為姐妹關係的有孝惠章皇后和淑惠妃、珍妃與瑾妃等。
景頗族有妻子死後男子續娶其未婚姊妹的風俗。北美洲的納瓦約族印第安人傳統的一夫多妻婚姻中,也經常有同時娶姐妹的。

風俗


婚姻習俗的一種。即一個男子在與某家的長女結婚後,可有娶妻子的達到結婚年齡的妹妹們為妻的權利。此詞源於拉丁語“soror”,即姊妹。這種婚俗是原始社會群婚的一種殘餘形式,在母系制(見母系氏族制)後期開始流行,在階級社會中長期保留下來。美國民族學家L.H.摩爾根首先記述了至少40個北美印第安部落的妻姊妹婚例。英國人類學家、民族學家J.G.弗雷澤搜集了在世界各地流行的這種婚俗,並稱之為妻姊妹婚。在許多民族中,這種婚俗也表現為鰥夫可以或必須娶亡妻的未婚姊妹,而後者也有嫁給他的權利和義務。亞洲的維達人泰米爾人、蘇聯東西伯利亞的科里亞克人,非洲的班圖人,以及大洋洲的一些部落都行此俗。北美洲納瓦霍印第安人有同時娶兩個以至三個姊妹為妻的。
中國在春秋、戰國時代行媵娣制,妹隨姊嫁一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獨龍族在固定的通婚集團之內,幾個姊妹可同時或先後共嫁一夫,在妻妹還未達到婚齡時,男子則送刀、布、豬、牛等為定禮,待其成年後再娶。也有因妻子不育而娶妻妹,或妻死續娶妻妹的。景頗族、苗族、維吾爾族的男子曾有娶亡妻的未婚姊妹為妻的習俗。流行這種婚俗的地區多同時行夫兄弟婚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