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為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為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職工自己承擔個人所得稅,企業只負有扣繳義務,另一種是企業既承擔稅款,又負有扣繳義務。
目錄
舉例說明如下:
例:某企業為職工張某發放9月份工資3000元。稅款(205元)由張某自己承擔,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借:應付工資 3000
貸:現金 2795
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05
二、企業為個人代付個人所得稅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納稅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全部或者部分由企業負擔。這種情況通常是雙方自願行為。另一種是因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個人所得稅由企業賠繳(舊征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可以由扣繳義務人賠繳。但是從2001年5月1日開始,新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以罰款)。
由於個人所得稅是對取得應稅收入的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其稅款本應由個人負擔。企業代納稅人負擔的稅款屬於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與之相適應,企業代負的個人所得稅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仍以上題為例:如果按照協議規定,張某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擔。
應扣繳個人所得稅=2441.18×15%-125=241.18(元)
借:營業外支出 241.18
貸:應付工資 241.18
發放工資:
借:應付工資 3241.18
貸:銀行存款/現金 3000
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41.18
如果對該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處以1倍的罰款:
借:營業外支出 241.18
貸:銀行存款/現金 2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