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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載船舶航行過程的載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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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日誌
記載船舶航行過程的載體文件
航海日誌亦稱“航行日誌”。記載船舶在航行和停泊過程中主要情況的載體文件。由值班駕駛員按時登記。記載事項包括航向、航速、航位、氣象、潮流、海面和航道情況、燃料消耗、旅客上下、貨物裝卸以及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時所發生的重大事件等。航海日誌是船舶日常工作的記錄,檢查船員值班責任的依據,也是處理海事時所必須引用、且能在法律上起作用的原始資料。
嚴義講, (’ ) 航志。船舶隨錄簿,航件權船官錄。船志份,包括船志(“” )、輪艙志( )、船舶房志( )、志草(“” ),甚包括油類錄( )、船冊( )。爭端志初步證據。
航志船舶必備件,港管局港船舶施檢查項容。載項般包括:
()船舶況。船、船籍港、船舶噸、船船舶姓址,船姓職務、船舶載線 置;
(2)船舶航行情況,如開航港、開航日期、船舶裝載吃水、貨物旅客裝載情況、航向、航速、船舶位置、海上氣候、燃料消耗、到達港和到達日期等;
(3)航行中發生的各種事件。如:變更航程、中止航次、遭遇海難或其他危險、發生船舶碰撞、救助遇難船舶或人命、船上發生的出生或死亡事件、對應變部署、救生設備和消防設備的檢查、操艇訓練、消防演習以及船舶發生的其他重要事件。航海日誌應由船長或其他指定人員填寫,並妥善加以保管。航海日誌反映了船舶航行的實際情況,是分析和總結航海經驗、判斷和處理海損事故的重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三十七條 船長應當將船上發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記入航海日誌,並在兩名證人的參加下製作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應當附有死者遺物清單。死者有遺囑的,船長應當予以證明。死亡證明書和遺囑由船長負責保管,並送交家屬或者有關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三十八條 船舶發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時,船長應當組織船員和其他在船人員儘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沒、毀滅不可避免的情況下,船長可以作出棄船決定;但是,除緊急情況外,應當報經船舶所有人同意。棄船時,船長必須採取一切措拖,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然後安排船員離船,船長應當最後離船。在離船前,船長應當指揮船員儘力搶救航海日誌、機艙日誌、油類記錄簿、無線電台日誌、本航次使用過的海圖和文件,以及貴重物品、郵件和現金。
郭敬明在主編《i5land島》系列書時,將“航行日誌”設為書中一個互相調侃的欄目。別富新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各項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四)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