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噸稅

船舶噸稅

船舶噸稅亦稱“噸稅”。海關對外國籍船舶航行進出本國港口時,按船舶凈噸位徵收的稅。其原因主要是外國船舶在本國港口行駛,使用了港口設施和助航設備,如燈塔、航標等,故應支付一定的費用。有的國家因此也稱噸稅為“燈塔稅”。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中外合營企業等使用的中國籍船舶和我國租用航行國外兼營沿海貿易的外國籍船舶,都應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對應納噸稅船舶經特准行駛於我國未設海關港口的,則由當地稅務局代征。

介紹


船舶噸稅是海關代表國家交通管理部門在設關口岸對進出中國國境的船舶徵收的用於航道設施建設的一種使用稅。
船舶噸稅是一國船舶使用了另一國家的助航設施而向該國繳納的一種稅費,專項用於海上航標的維護、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噸稅暫行辦法》(2012年1月1日廢止)和《船舶噸稅徵收管理作業規程》,船舶噸稅由海關代交通部徵收,海關徵收后就地上繳中央國庫。船舶噸稅的徵收範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行駛的外國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以及中外合營企業使用的中國籍船舶。船舶噸稅稅率分為優惠稅率和普通稅率兩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已經2011年11月23日國務院第1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條例,1952年9月29日海關總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噸稅暫行辦法》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應稅船舶,船籍國(地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船舶稅費最惠國待遇條款的條約或者協定的應稅船舶,適用優惠稅率。其他應稅船舶,適用普通稅率。

徵稅範圍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規定,船舶噸稅是對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以下稱應稅船舶),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船舶噸稅(以下簡稱噸稅)。噸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船舶進入港口的當日。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滿后尚未離開港口的,應當申領新的噸稅執照,自上一次執照期滿的次日起續繳噸稅。下列船舶免征噸稅:
(一)應納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權的初次進口到港的空載船舶;
(三)噸稅執照期滿后24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四)非機動船舶(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五)捕撈、養殖漁船(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漁船的);
(六)避難、防疫隔離、修理、終止運營或者拆解,並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七)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或者徵用的船舶;
(八)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船舶;
(九)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船舶。
船舶噸稅
船舶噸稅
船舶噸稅以船舶註冊凈噸位為計稅依據,凈噸位尾數不足0.5噸的不計,達到或超過0.5噸的按1噸計。船舶噸稅按船舶凈噸位大小分等級設置單位稅額,每一等級又都分為一般噸稅和優惠噸稅。無論是一般噸稅還是優惠噸稅,又分別按90天期和30天期制定噸稅稅額。優惠稅率適用同中國簽有條約或協定,規定對船舶稅費相互給予優惠國待遇的國家或地區的船舶;對於沒有與中國簽訂互惠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船舶適用一般稅率徵稅。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規定,凈噸位,是指由船籍國(地區)政府授權簽發的船舶噸位證明書上標明的凈噸位。噸稅由海關負責徵收。
船舶噸稅由船舶使用人(船長)或其委託的外輪代理公司為納稅人。船舶噸稅分為90天期繳納與30天期繳納兩種辦法,由納稅人於申請完稅時自行填報。海關根據納稅人的申報,經審核后,按其申報的繳納用眼計征船舶噸稅。船舶噸稅納稅人,在海關簽發噸稅繳款書之次日起7日內向指定銀行繳清稅款。逾期未繳納的,則要按日徵收滯納金。納稅人繳清船舶噸稅後,海關填發船艙噸稅執照,交納稅人收存。

徵稅對象

噸稅的納稅人為擁有或租有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航行船舶的單位和個人。噸稅的徵稅對象是行駛於中國港口的中外船舶,具體包括:⑴在中國港口行駛的外國籍船舶。⑵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⑶中外合營的海運企業自有或租用的中、外籍船舶。⑷中國租用(包括國外華商所有的和租用的)航行國外及兼營國內沿海貿易的外國籍船舶。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規定,噸稅的徵稅對象是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

計稅方法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規定,噸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船舶凈噸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歷程

(1952年9月16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關總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噸稅暫行辦法》,1991年交通部對稅率表進行修訂,1994年2月25日交財發〔1994〕206號文再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10號)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52年9月16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關總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噸稅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規定請參見。

稅額標準


船舶噸稅
船舶噸稅
噸稅稅目稅率表(出自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
稅 目
(按船舶凈噸位劃分)
稅 率(元/凈噸)備 注
普通稅率
(按執照期限劃分)
優惠稅率
(按執照期限劃分)
1年90日30日1年90日30日
不超過2000凈噸12.64.22.19.03.01.5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相同凈噸位船舶稅率的50%計徵稅款
超過2000凈噸,但不超過10000凈噸24.08.04.017.45.82.9
超過10000凈噸,但不超過50000凈噸27.69.24.619.86.63.3
超過50000凈噸31.810.65.322.87.63.8

征管辦法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清稅款。未按期繳清稅款的,自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徵稅款的,應當自應稅船舶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補徵稅款。但因應稅船舶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徵稅款的,海關可以自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徵稅款,並自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徵稅款0.5‰的滯納金。
海關發現多徵稅款的,應當立即通知應稅船舶辦理退還手續,並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應稅船舶發現多繳稅款的,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通知應稅船舶辦理退還手續。
應稅船舶應當自收到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還手續。
應稅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不得低於2000元:
(一)未按照規定申報納稅、領取噸稅執照的;
(二)未按照規定交驗噸稅執照及其他證明文件的。

稅收優惠


下列船舶免征噸稅:
1.應納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權的初次進口到港的空載船舶;
3.噸稅執照期滿后24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4.非機動船舶(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5.捕撈、養殖漁船;
6.避難、防疫隔離、修理、終止運營或者拆解,並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7.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或者徵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的船舶。

歷史


船舶噸稅
閩海關時期船舶噸稅稱梁頭稅。它根據船隻的長、寬和梁頭的高度相乘的容積計徵稅費。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政府准許閩海關開徵沿海帆船梁頭稅。閩海關的梁頭稅征自國內外商船。國內商船按梁頭丈尺計征。凡南台、廈門、泉州、涵江等4口各類商船,1丈以內,每尺徵稅銀5錢;1丈以上,2丈以下征銀1兩;2丈以上征2兩,每年征2次。至於各縣小商漁船,除減折丈量外,每尺征銀3錢至5錢不等,一年兩征,偶或一年一征。國外商船分為4等,規定分別征銀1400兩、1100兩、600兩、400兩,而實際上均減征2折,分別實征1120兩、880兩、480兩和320兩。據此,一等船每尺征銀6.22兩;二等船每尺征銀5.71兩;三四等船每尺征銀4兩。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1843年10月)后,根據不平等條約,海關規定凡商船進口按噸位每噸繳銀5錢,小船不及150噸者,每噸繳銀1錢。咸豐八年(1858年)后,凡船150噸以上,每噸交納船鈔銀改為4錢,不及150噸者照舊。交納船鈔后,4個月內轉往其他通商口岸,“毋庸另納船鈔”。新關設立后,閩廈兩關按章對外商輪船徵收船鈔。閩海常關對國內民船徵收梁課和船例。根據咸豐八年(1858年)的《天津條約》,閩廈兩關徵收的船鈔主要用於口岸的海務建設。同治七年(1868年)四月,奉總稅務司令,海關所征船鈔由海關委員按月核算,7/10交本口稅務司作建造燈塔之費,其餘3/10解交總理衙門,作為同文館經費。
同治九年(1870年)十一月,海關奉命施行《征免洋商船鈔章程》。對進口未開艙並在2日內即駛往它處的;自簽發船鈔照之日起4個月內復進口各通商口岸的;受洋商雇傭運載旅客行李、書信、食物、供應品及其它免稅物品的;來自外國、進港避風的(來自其它通商口岸持有4個月執照的,應將其在港內避風之時記入執照予以扣除);中途進港添煤並無搭客或起卸貨物的以及引水等船舶,免納船鈔。光緒八年(1882年)十一月,閩廈兩關施行《通商口岸海關征免船鈔章程》。明確規定,除兵船、引水、遊歷等船隻免納船鈔外,所有火輪、商船、拖船、躉船、艇只、駁船等均須按所注噸數如數納鈔。船舶進口2日限滿,均應納鈔;在2日內如開艙起卸貨物或上下旅客合計至20%的即須納鈔。
民國9年(1920年)8月17日,總稅務司署電令福建各關,所有摩托艇、舢板、帆船均須持有執照並交納噸稅,作為內地運輸工具的所有類似船艦視同汽艇,同樣須持照並繳納噸稅。民國22年(1933年)3月10日後,福建各關對所有超過150註冊噸位的船舶,每噸徵收法幣0.65元,150噸以下者征0.15元。同日起,停止對甲板貨物徵收噸稅。
抗戰勝利后,海關於民國34年(1945年)10月9日起實施財政部《徵收船舶噸稅辦法》,凡噸位逾百噸之輪船,每一註冊噸數,徵收噸稅法幣65元,百噸以下征15元。行駛內港之民船,免征噸稅。由於通貨膨脹,民國36年(1947年)2月5日,閩廈兩關奉財政部令,提高噸稅稅率。輪船在百噸以上者,每噸納法幣650元;百噸以下者150元;航海木船,一律照一百噸以下稅率徵收;其它內河行駛之木船,仍免徵收。民國37年(1948年)8月21日,國民政府改行金元券。8月28日,海關再次將噸稅提高10倍,並按法幣300萬元等於金元1元之比,折征金元券。民國38年(1949年)8月後,至1950年12月,福廈兩關沿用民國舊制,對航行船舶徵收船鈔。
1951年1月1日,實施財政部、海關總署聯合頒發的《海關代征噸稅辦法》。船舶噸稅划入財政部稅務總局主管的車船使用牌照稅範圍,中國籍船舶由地方稅務局徵收使用牌照稅,外籍船舶及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噸稅由海關代征。 1951年10月1日,奉財政部通知,噸稅不作代收,直接納入海關“關稅收入”項下。 1952年9月29日,執行海關總署發布的《船舶噸稅暫行辦法》,以3個月或30天為一繳納期,區別機動船或非機動船,按噸位級別計征。 1954年11月30日,奉對外貿易部、海關總署通知,對由中國租用(包括國外華商所有的或租用的)航行國外或兼營國內沿海貿易的外國籍船舶,暫征噸稅。
1979年,對台貿易開展以後,根據有關規定,福廈兩關對台灣公私企業的船隻,按本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對待,不徵收噸稅。對外國籍船舶和台灣與外國合營企業的船舶,如果已經台灣海關徵收了噸稅,在噸稅執照有效期內,不再徵收噸稅;如執照已經期滿,則按章徵收噸稅。
1980年後,海關徵收的船舶噸稅呈增長趨勢,應稅船舶有外籍貨輪、客貨輪、豪華旅遊船、外商租用的中國貨輪、中外合營的客班船、貨輪及其租用的貨輪等。根據交通部、海關總署、財政部、中國銀行、經貿部聯合下達的《關於將海關噸稅划交通部管理問題的通知》,自1986年10月1日起,船舶噸稅改由海關代征,不再納入中央金庫,由納稅人自開戶銀行直接匯解北京中國銀行總行交通部船舶噸稅帳下。1987年5月7日,對以外匯支付的船舶噸稅款,一律按當天牌價折算成外匯人民幣直接匯解。 1987年2月22日,奉交通部、海關總署、財政部聯合通知,自1987年3月1日起,海關對船舶噸稅進行調整,將船舶分為機動船和非機動船,以90天或30天為期,分別按一般噸稅或優惠噸稅稅率徵收。

相關詞條


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環境稅屠宰稅牧業稅
燃油稅物業稅國營企業獎金稅農業特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