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電信設施罪

公用電信設施罪

基本概述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是傳播、通訊方面的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不同區別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與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主要區別除了主管方面不同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區別是,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必須是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犯罪。

相關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4條規定,犯該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