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法意義
語法意義
語法意義就是語法單位在組合和聚合中所產生的各種關係意義,是詞進入語法組合之後由語法結構所賦予的詞義之外的意義。由語法形式表示的反映詞語的組合方式、組合功能、表述功能等的高度抽象的意義。如主謂關係、動賓關係等是反映組合方式的,名詞、動詞等是反映詞語的組合功能的,陳述、疑問等是反映詞語的表述功能的。至於性、數、格、人稱、時體等範疇意義,也是反映上述方式和功能的。
語法意義必須是由某種語法形式(包括顯性形式和隱性形式)表示的,如果沒有相應的語法形式,語法意義就不能成立。有些語言中名詞有陰性、陽性等性語法範疇,或現在時、過去時等時體範疇,而有些語言中沒有這種語法範疇;就是因為有些語言用不同的語法形式表示陰性、陽性或現在時、過去時等意義,而有些語言只用不同的語彙形式表示這類意義。只有前者的意義才是語法意義。
語法意義是從各種具體詞語的意義和用法中進一步抽象出來的高度抽象的意義。具體詞語的語彙意義雖然也是抽象的,但是,語彙意義是從詞語所指事物現象中抽象出來的,而語法意義則是從各個詞語的意義和用法中進一步抽象出來的。如“樹”“人”的語彙意義是從各種樹木、各種人中抽象出來的,這兩個詞語彙意義各不相同,但是,它們有相同用法,都是名詞,都表示事物,這種更為抽象的意義就是語法意義。
語法意義大致可以分為結構意義、功能意義、範疇意義和情態意義等幾種。
結構意義反映語法單位之間的結構關係,如複合關係、附加關係(主謂關係、動賓關係、偏正關係等等)。名詞的格變化也是反映詞語的結構關係的。結構意義可以有不同的層次,如偏正結構還可分為定心結構和狀心結構兩個小類,那麼,定心關係、狀心關係就是偏正關係的下層結構意義。
功能意義是反映詞語的組合功能的。如名詞、動詞、形容詞,名詞性短語、動詞性短語等等,都是反映詞語的組合功能的。組合功能包括充當某種結構成分的功能,如充當主語、謂語,能帶賓語等,也包括與某類詞語組合的功能,如能加冠詞、能加副詞等。功能意義也有不同層次,因為一些較大功能類型還可分出較小功能類型,如動詞還可分及物動詞不及物動詞等。那麼及物動詞、不及物動詞的功能意義,就是動詞功能意義的下層功能意義。
表述意義反映語法形式與所指事物現象以及語言使用者的關係,又可分稱述意義和情態意義兩種。稱述意義反映語法形式與所指事物現象的關係,是從詞語的語彙意義中進一步抽象出來的意義。如說名詞是表示事物的,動詞是表示行為動作的等等,就是這種稱述意義。一些語法範疇如數、性、人稱、時體等的意義,也是一種稱述意義。情態意義反映語法形式與說話人的感情態度及表述意圖的關係。句子的各種語氣及語式、語態範疇,都屬於這種情態意義。如陳述、疑問、感嘆、祈使等語氣,以及直陳式、虛擬式、願望式等,都與說話人的感情態度和表述意圖相關。主動語態、被動語態與說話人要強調什麼的表述意圖相關。
上述幾種意義常常是結合在一起的。如名詞短語這一語法類別,既含結構意義----偏正結構或聯合結構,也含功能意義----具有名詞性短語的組合功能,還有表述意義----表示事物。又如動詞的時體形式,既有稱述意義----表示事件的時間關係或時間過程,也有功能意義----不同的時體形式具有不同的組合功能,如英語的不定式就不能作謂語。名詞的主格形式,既有結構意義----與其他詞語構成主謂關係,也有功能意義----能夠作主語。
語法意義中的稱述意義與語彙意義有相通之處。有時同一種意義,用語法形式表示就屬語法意義,用語彙形式表示就屬語彙意義。如漢語形容詞重疊表示程度高(“長長的”),屬於語法意義;用“很”這個詞也表示程度高(“很長”),但這屬於語彙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