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運輸管理費

公路運輸管理費

公路運輸管理費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向道路運輸經營者所徵收的用於道路運輸行業管理的事業經費。其徵收對象包括從事營業性的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站(場)、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或個人。公路運輸管理費的費率由各省、區、市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特徵


作為交通規費的一種,運管費具備了交通規費的一般特徵,同時又具有自身的特點。準確地把握這些特徵,有利於執法人員在實踐中正確執法,確保運管費的合理徵收。
(一)運輸管理費是一項管理性規費
規費按照性質分,可分為管理性規費、資源性規費和證照性規費。運輸管理費是一項管理性規費。因為它是為了保障運輸管理機構正常的經費來源,履行各項管理職能而徵收的一項行政規費。這是與車輛購置附加費養路費、車輛通行費有所不同的地方,從廣義上來說,這三項費用都屬於資源性規費,都是國家為居民、團體或其他組織提供了道路基礎設施而徵收的行政性規費。但公路運輸費則是公路運輸管理機構為運輸行業提供管理服務時而徵收的規費,這是它們之間需要區別的地方。
(二)運輸管理費的徵收對象有其特殊性
與車輛購置附加費、養路費、車輛通行費不同,公路運輸管理費並不對所有的車輛徵收,而只是對從事營業性運輸行業的車輛徵收。儘管車輛購置附加費、養路費、車輛通行費也不是對所有的車輛進行徵收,但它們白每免征範圍都是有特別規定的,原則上對於一般所有車輛,並不像公路運輸管理費這樣,只對特定的經營性車輛徵收。因此,公路運輸費的徵收對象相對它們來說更為特定和狹窄。
(三)公路運輸管理費是一項省管規費
公路運輸管理費與公路養路費一樣是一項省管規費。根據《公路運輸管理費徵收和使用規定》,運管費的留用和上繳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禱市運管部門統一徵集,按比例分級使用。至於分級使用比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照縣70%,市、地20%,省、自治區、直轄市9%,交通部1%的比例,提出具體方案,報交通部核定。
(四)公路運輸管理費徵收的法律依據與其他規費不同
運管費的法律依據與前幾種規費不一樣的是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只有部委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以及地方交通主管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1.部門規章
(1)《公路運輸管理費徵收和使用規定》(1986年9月10日交通部、財政部交公路字663號發)。
(2)《公路運輸管理費徵收和使用規定實施意見》(1986年10月6日交通部公路局公路運管字171號發)。
(3)《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1986年12月9日交通部、國家經濟委員會交公路字1013號發)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2.地方性法規及地方交通主管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上述部委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運管費的性質、徵收主體、徵收對象、徵收標準作了一系列的規定,成為運管費徵收的合法性依據。

徵收主體


運管費的徵收主體是指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運管費徵收權,並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路運輸管理費由各車籍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分級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稽查。此條規定說明,運管費徵收主體是各車籍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但是《公路運輸管理費徵收和使用規定》規定:運管費由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徵收,其他任何單位及個人均不得徵收。
運管費的徵收主體只能是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而其徵收機構是各級公路運輸管理機構。
(一)運管費的徵收主體
運管費的徵收主體只能是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運管費徵收中,可能出現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兩個部門,而有可能成為執法主體的只能是交通主管部門,因為交通主管部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是無庸置疑的。而公路運輸主管部門既不是國家行政機關也不是受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以說,運管費的徵收主體只能是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運輸管理部門不具備運管費徵收主體資格。
(二)運管費徵收機構
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是不具主體資格的運管費徵收機構,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只是代表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道路運輸行業行使行政管理,它是一種受委託的組織,公路運輸管理機構徵收運管費只是受交通主管部門的委託執法,它不具有主體資格。因此,它徵收運管費也只能以交通主管部門的名義進行徵收。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

徵收標準


運管費的徵收標準是指依照何種標準確定每一個車輛的運管費額,也就是運管費的徵收費率問題。
根據《公路運輸管理費徵收和使用規定》,運管費按照經營者的營業收入計征,最高不超過1%。即運管費的徵收一般不具有固定的數額,而是依據經營者的營業收入按“不超過1%的比例徵收,就是最高費率不能高於1%。具體的費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運管費收支情況,以夠使用的原則,合理規定計征費率;應當盡量降低征費標準。但是,按費率徵收,要求經營者的牧入應當有準確的記錄和統計。那麼對統計工作不夠健全的車輛,營業額難以計算的則可核定年度的營業收入,按月定額徵收。對於按月定額徵收的車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按“不超過營業收入1%的標準,對定額收費規定統一標準,以避免超標準徵收。

徵收程序


運管費的徵收程序,在《公路運輸管理費徵收和使用規定》及其實施意見中沒有作明確規定,它僅規定了運管費的徵收辦法。但這並不能說運管費徵收就沒有一定的程序,根據行政法的一般原理,運管費的徵收程序為:
(一)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明確每月繳納運管費的時間,並做好宣傳工作,以一定的方法向繳費人作出明示,使繳費人事先明知;
(二)客貨運輸車輛的經營業戶到車籍所在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繳納運管費;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經營者劉生產作業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繳納運管費;
(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按月徵收,即由上述經營者每月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月繳納;也可實行定額包干徵收,即上述經營者按定額(季度、半年、一個月)一次性包干繳納;
(四)在經營者依規定繳納運管費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開具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運輸管理費收據”作為收款憑證,並記入單車營運證。
特別值得強調的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收取繳費人繳納的運管費后,一定要開具相應的收款憑證,這是行政徵收的程序要件,否則,徵收行為將可能因程序違法而導致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