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擋犯規
阻擋犯規
在籃球比賽中,帶球撞人與阻擋犯規,是持球隊員與防守持球隊員在進攻和防守時,採取了不合理的位置、不正確的身體姿勢、不正當的起動方法和非法的動作而造成錯誤的身體接觸而產生的侵人犯規。要準確的判斷帶球撞人與阻擋犯規,首先要明確規則對持球隊員進攻時和防守持球隊員在防守時的技術要求。
持球隊員必須預計到對方的防守,每當防守隊員出現在他的面前並佔據了合理的防守位置時,他必須隨時控制好自己的身體,要麼立即停步。要麼立即改變移動方向,以避免與防守者發生身體接觸。否則,此時一旦發生了身體接觸並造成了侵人犯規,則由持球隊員負責。
阻擋犯規
如果持球隊員,不顧防守隊員已站好的合法防守位置,強行運球從防守隊員面前通過時,用肩、肘衝撞了防守隊員,就是持球隊負擔侵人犯規。若運球隊員用僅動作,使其肩或頭部超過防守隊員時,防守隊員在調整其防守位置時,不得與進攻隊員發生非法的身體接觸,否則就是防守隊員阻擋犯規。如果運球隊員用臀部頂撞已站好的防守位置的隊員,或者運球隊員運球到籃下向前、向後、向左、向右傾斜起跳投籃,或者跳起投籃后衝撞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隊員,或者運球突分后衝撞了防守隊員,這種犯了垂直原則的起跳方法與防守隊員發生了非法的身體接觸,都應判持球隊員撞人犯規。
帶球撞人與阻擋之間的差距非常的模糊,特別是在雙方球員高速運動的前提下,裁判往往是憑藉一種職業的敏銳吹罰,並非每一次都可以憑藉肉眼觀察得毫無瑕疵,這也是球場上一旦出現哨響裁判手勢為帶球撞人或者阻擋的時候,判罰不利的一方球員幾乎都會上前和裁判理論幾句的原因。
判罰爭議
而在NBA的三秒區內,有一條半圓弧的線,以上的帶球撞人規則,不適用於該弧線靠近底線一側的身體碰撞行為。為了鼓勵進攻和強化聯賽的觀賞性,聯盟認定在該弧線底線一側的空間發生進攻持球移動的球員與防守球員的身體接觸,不會被吹罰帶球撞人,換而言之,也就是該區域內只會產生防守阻擋的判罰,但是該規則的適用前提是進攻方球員無惡意的以及違背體育道德的行為,假設進攻方持球球員利用該規則使用有傷害性的動作攻擊防守球員,裁判可以用惡意犯規等關於體育道德以及球場安全方面的適用規則吹罰。
此外,該用於判斷帶球撞人與阻擋的界定規則,同樣適用於判斷無球撞人和擋拆犯規,也就是說,距離的條款在攻防雙方無球球員的移動中也是有效的,這類判斷大多使用於擋拆配合中的上前單擋的球員與防守球員之間的身體接觸。只是,與上述的帶球撞人對應的阻擋規則的側重點稍有不同,無球撞人以及對應的阻擋,除了距離問題,更著重與身體接觸的時候雙方球員是否有膝蓋手部的不必要動作。這點規則的來源於很久之前的籃球場地的典故,因為時間長遠無從考證,傳聞最初的籃球比賽沒有專門場地,經常性在舞廳進行,進攻方球員往往利用舞廳內的柱子繞圈擺脫防守球員,這個柱子的作用便是類似於現代籃球的進攻方擋拆球員,而在舞廳的柱子而言,絕對靜止不會使用附加動作算計防守球員,而防守球員當對手繞柱準備擺脫時,也不會無聊到企圖用手推開柱子,這兩種判斷的延伸,就是現代籃球規則中的無球撞人和擋拆阻擋的界定。
要準確地判所帶球控人與阻擋犯規,了解掌握上述的理論根據之外,還必須做到和注意以下幾點:
一、克服“持球有理”和掌握“進攻有理”的吹判方法。
二、不要被防守隊員的假象所迷惑。有時持球隊員運球突破時,輕微地碰了一下防守隊員。有的防守隊員則以倒地、雙手捂胸、抱肚,或大喊大叫的假象,來迷惑裁判員。
三、兩個裁判員要加強分工配合,特別是兩裁判員對持球突破隊員與防守突破隊員發生犯規伺時鳴哨時,要加強視線上的聯繫,必要時兩裁判員要商定后再作出正確的宣判,以避免盲判的不一致而造成比賽的混亂.
四、必須牢記和運用下列原則:
(1)防守隊員必須建立合法的防守位置。
(2)防守隊員可以側移或後撤來保持合法的防守位置。
(3)防守隊員必須是首先站好位置,並且接觸必須是發生在軀幹部分.
(4)隊員有權落在他跳起的同一地點.
(5)隊員有權落在他跳起前對方沒有佔據的其他地點。
(6)隊員對從地面到頭頂上的這部分空間擁有權利。
合理衝撞:雙方運動員在搶球時,在公平合理的條件下,用肩以下至肘部以上的部位向對方的同樣的部位做力量適當的衝撞。第一:衝撞目的必須用於控球或搶球,球必須在可控制範圍內(1~2米內)
(解釋為:不可以無目的的撞擊無球隊員。
第二:衝撞時,人必須向球跑動,必須以球做目標。
(解釋為:合理衝撞方向為,同向跑動,而絕不是面對面撞,和大角度的斜撞。
第三:衝撞時,臂部緊貼自己上體體側。
(解釋為:手臂不可抬起,用合理的肘部至肩撞擊同樣部位,拉、推人犯規,非合理衝撞
第四:衝撞力量適當,不得用力過猛或帶有危險性的動作。
(解釋為:衝撞要合理,無傷害性的動作,均為合理衝撞 阻擋犯規:
裁判規則第十二章規定其中的第3項目,為阻擋定義。
阻擋犯規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例如:企圖去踢守門員已接住的球。
2.當球並不在有關隊員控制範圍之內時,目的不是為了爭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謂的合理衝撞。
3.隊員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擋對方者,例:在球與對方之間跑動或用身體阻擋對方。第一:啟動和絕對速度明顯優於對手,而他未觸球時即擋住他啟動后的方向。
阻擋犯規
(解釋為:用手拉人,推人的非正常方式奪球,造成對己方有利的情況
第三:攻方高速前進,而守方一步距離變向,守方主動迎上固定阻擋,致進攻停止,算阻擋犯規
(解釋為:主動迎上戰樁式,要點無搶球動作,判罰故意阻擋犯規<和籃球相反>
第四:在防方判斷意圖明確,有觸球改變球運行方向,高速回追中身體碰撞,進攻隊員沒有改變運動方向,皮球處雙方共同區域,進攻隊員明顯無法在防守之前觸球等情況,都算好球
(解釋為:後衛轉身,對球方向,表示和進攻隊員同時追這個球,即使放慢速度,都屬好球。後衛正對者隊員,而背對者球,或者不及轉身,擋在進攻隊員前進路線上算阻擋。
一定要注意為:一個是運動的,一個是靜止的,簡單說,同向運動中的衝撞算好球,明顯靜止的衝撞算犯規。國際理事會決議:第七條<也就為護球出邊線合理非阻擋犯規>7.隊員掩護球時自己不接觸球,而設法阻擋對方隊員使其不能觸球,這並不屬於規則第十二章第3 款所指的犯規,因球在該隊員的控制範圍,他可根據戰術需要而掩護球。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隊員可以做合理衝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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