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燃氣設計規範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圖書

《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2006)》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87號)要求,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93進行了修訂。

內容簡介


《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2006)》由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

作品目錄


1 總則 
2 術語 
3 用氣量和燃氣質量 3.1 用氣量 
3.2 燃氣質量 
4 制氣 4.1 一般規定 
4.2 煤的乾餾制氣 
4.3 煤的氣化制氣 
4.4 重油低壓間歇循環催化裂解制氣 
4.5 輕油低壓間歇循環催化裂解制氣 
4.6 液化石油氣低壓間歇循環催化裂解制氣 
4.7 天然氣低壓間歇循環催化改制制氣 
4.8 調峰 
5 凈化 5.1 一般規定 
5.2 煤氣的冷凝冷卻 
5.3 煤氣排送 
5.4 焦油霧的脫除 
5.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脫除 
5.6 水洗滌法氨的脫除 
5.7 煤氣最終冷卻 
5.8 粗苯的吸收 
5.9 萘的最終脫除 
5.10 濕法脫硫 
5.11 常壓氧化鐵法脫硫 
5.12 一氧化碳的變換 
5.13 煤氣脫水 
5.14 放散和液封 
6 燃氣輸配系統 6.1 一般規定 
6.2 燃氣管道計算流量和水力計算 
6.3 壓力不大於1.6 MPa的室外燃氣管道 
6.4 壓力大於1.6 MPa的室外燃氣管道 
6.5 門站和儲配站 
6.6 調壓站與調壓裝置 
6.7 鋼質燃氣管道和儲罐的防腐 
6.8 監控及數據採集 
7 壓縮天然氣供應 7.1 一般規定 
7.2 壓縮天然氣加氣站 
7.3 壓縮天然氣儲配站 
7.4 壓縮天然氣瓶組供氣站 
7.5 管道及附件 
7.6 建築物和生產輔助設施 
8 液化石油氣供應 8.1 一般規定 
8.2 液態液化石油氣運輸 
8.3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 
8.4 氣化站和混氣站 
8.5 瓶組氣化站 
8.6 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 
8.7 用戶 
8.8 管道及附件、儲罐、容器和檢測儀錶 
8.9 建、構築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 
8.10 消防給水、排水和滅火器材 
8.11 電氣 
8.12 通信和綠化 
9 液化天然氣供應 9.1 一般規定 
9.2 液化天然氣氣化站 
9.3 液化天然氣瓶組氣化站 
9.4 管道及附件、儲罐、容器、氣化器、氣體加熱器和檢測儀錶 
9.5 消防給水、排水和滅火器材 
9.6 土建和生產輔助設施 
10 燃氣的應用 10.1 一般規定 
10.2 室內燃氣管道 
10.3 燃氣計量 
10.4 居民生活用氣 
10.5 商業用氣 
10.6 工業企業生產用氣 
10.7 燃燒煙氣的排除 
10.8 燃氣的監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 
附錄A 制氣車間主要生產場所爆炸和火災危險區域等級 
附錄B 煤氣凈化車間主要生產場所爆炸和火災危險區域等級 
附錄C 燃氣管道摩擦阻力計算 
附錄D 燃氣輸配系統生產區域用電場所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範圍劃分 
附錄E 液化石油氣站用電場所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範圍劃分 
附錄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時工作係數K本規範用詞說明 
條文說明

文摘


10.2.32 住宅內暗封的燃氣管道指隱蔽在櫃櫥、吊頂、管溝等部位的燃氣管道。
10.2.33 為了使商業和工業企業室內暗設的燃氣管便於安裝和檢修,並能延長使用年限達到安全可靠的目的,條文提出了敷設方式及措施。
10.2.34 民用建築室內水平干管不應埋設在地下和地面混凝土層內主要為防腐蝕和便於檢修。工業和實驗室用的燃氣管道可埋設在混凝土地面中為參照原蘇聯《建築法規》的規定。
10.2.36 本條規定電錶、電插座、電源開關與燃氣管道的凈距為我國上海、香港等地的實踐經驗,其他為原蘇聯《建築法規》的規定。
10.2.38 為了防止當房屋沉降時損壞燃氣管道及管道大修時便於抽換管道,以及因室內溫度變化燃氣管道隨溫度變化而有伸縮的情況,條文規定燃氣管道穿過承重牆、地板或樓板時“必須”安裝在套管中。
10.2.39 設置放散管的目的是為工業企業車間、鍋爐房以及大中型用氣設備首次使用或長時間不用又再次使用時,用來吹掃積存的燃氣管道中的空氣、雜質。當停爐時,如果總閥門關閉不嚴,漏到管道中的燃氣可以通過放散管放散出去,以免燃氣進入爐膛和煙道發生事故。

序言


在修訂過程中,編製組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我國城鎮燃氣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我國城鎮燃氣工程建設和規範執行十年來的經驗,吸收了國際上發達國家的先進規範成果,開展了必要的專題研究和技術研討,並廣泛徵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後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規範共分10章和6個附錄,其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用氣量和燃氣質量、制氣、凈化、燃氣輸配系統、壓縮天然氣供應、液化石油氣供應、液化天然氣供應和燃氣的應用等。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
1.增加第2章術語,將原規範中“名詞解釋”改為“術語”,並作了補充與完善。
2.第3章用氣量和燃氣質量中,取消了居民生活和商業用戶用氣量指標;增加了採暖用氣量的計算原則。補充了天然氣的質量要求、液化石油氣與空氣的混合氣質量安全指標和燃氣加臭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