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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林
原銀河證券投資管理總部總經理
王長林是原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總部董事總經理。2011年2月14日,被控在擔任銀河證券財務資金總部總經理期間,為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人民幣1.5億元國債託管業務過程中,冒充中間人收取1100餘萬元好處費,涉嫌貪污罪。2011年3月8日上午,一中院一審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巨額國債款尋託管
48歲(2011年)的王長林研究生文化,案發前是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總部的董事總經理,還曾擔任過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業財務會計工作委員會的執行委員。
2002年至2004年,王長林任職銀河證券財務資金總部總經理。據他的下屬丁某說,2001年時,她丈夫節某在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工作,當時該中心有一筆1.5億元的國債要更換託管機構,負責這項業務的節某向她打聽什麼證券公司比較好。丁某向上級領導王長林彙報了此事,王給她聯繫了上海復興東路證券營業部,並告訴她“我跟那邊熟悉,放在那裡很安全”。於是這筆業務便由上海復興東路營業部接手。
找托兒冒領中介費
據一些證人稱,王長林對外描述的牽線過程是另一個版本。他稱這筆國債款的業務是朋友林躍輝介紹的,按照行規,上海復興東路證券營業部需要按一定比例支付林躍輝中介費。
據上海復興東路營業部原經理楊某說,起初,王長林提出給百分之四的中介費,他覺得太高,後來砍到第一年百分之三,此後逐年遞減。從2002年起,林躍輝開始以中間人的身份到營業部領錢,每次大概提走100萬左右現金。楊某說,他先後共支付給林躍輝1100萬元中介費,直到後來知道是銀河證券的自己人丁某聯繫的業務,他才開始懷疑王長林才是真正的中間人。
內部清查牽出案情
2004年,銀河證券開始內部清查違規支付的中介費,接到公司的調查令后,楊某上交了利息和中介費等賬目,並趕在檢方上門之前,聯繫王長林讓他退回中介費。
2006年,林躍輝將275萬元還給復興東路營業部,並簽署了還款承諾書。此後,林躍輝被檢方帶走,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節某因違規使用資金也被抓獲,並檢舉王長林可能在這筆1.5億元的業務中收了好處費。王就此案發。
2009年10月,王長林在公司被反貪部門帶走,此後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由於案情複雜,此案曾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並3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民事訴訟追索款項
據檢察機關指控,王長林在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期間,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在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復興東路證券營業部,為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人民幣1.5億元國債託管業務過程中,謊稱這筆業務是由中間人介紹,指使小舅子於水、朋友林躍輝(均另案處理)冒充中間人,以收取中介費的名義,騙取該營業部公款1100餘萬元並據為己有。2006年,王長林為掩飾犯罪,讓林躍輝向該營業部還款275萬元。
據悉,餘下未還的中介費已經由林躍輝在簽訂還款協議時,由天津一家公司的股東宋某提供股權質押擔保。據林躍輝交待,天津這家公司是王長林聯繫的。 2009年,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林躍輝和宋某提起民事訴訟,追索這筆款項。目前,此案仍在民事訴訟程序中。
錢款去向單方說法
原銀河證券投資管理總部總經理王長林受審
王長林的辯護律師說,案卷材料顯示,這是一起零口供案件。能證明王長林涉案的,主要是楊某、林躍輝的證言。領走的錢是給了林躍輝、於水還是王長林,只有林躍輝一個人的說法。因此這筆錢的去向值得商榷。
涉案數額描述不清
此外,辯護人認為,在所有的證言中,都不能清楚地證明一共取了多少錢,只粗略地描述“每次10萬一捆、100萬左右”,並不能得出1100萬的結論。在林躍輝的證言中,先說是他自己取錢,後來又說於水也取了錢,先後敘述不符。
對於林躍輝領錢過程,王長林的辯護律師質疑不符合常理,他說:“長達兩年的時間,每隔兩三個月去一次上海領一次大筆現金,卻什麼都不問,這符合常理嗎?”
證言主要內容一致
檢察官回應說,楊某和林躍輝的證言主要內容一致,個別證言敘述的細節不同,並 不影響定罪。檢察官認為,王長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款,應以貪污罪追責。
按照林躍輝的說法,2002年初,王長林的小舅子於水找到他,讓他替姐夫去上海領錢。因為和於水關係不錯,他多次去上海拿錢,所拿的錢都給了於水,於水說這些錢全是給王長林的。而對於錢的來歷,王長林告訴他“是銀河證券內部的事,你別問”,同時暗示他自己曾經在天津一家銀行任職,“關係很硬,以後做生意辦貸款都能照顧到你”。他稱,案發前與銀河證券簽訂的還款協議,也是王長林授意的。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3月8日一審宣判:王長林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據法院介紹,王長林於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間,利用其擔任銀河證券公司財務資金總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該公司上海復興東路營業部為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人民幣1.5億元國債託管業務過程中,虛構該筆業務系由中間人介紹的事實,指使於水、林躍輝(均另案處理)冒充中間人,以收取中介費的名義,騙取該營業部公款人民幣1100餘萬元。2006年間,王長林為掩飾犯罪,指使林躍輝向該營業部退還人民幣275萬元。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王長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巨額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王長林所犯貪污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
王長林在法庭上不認罪並給出了"零口供",但證據鏈完整,2011年9月15日,北京市高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