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的合併
訴的合併
訴的合併是指法院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彼此之間有牽連的訴合併到一個訴訟程序中審理和裁判。訴的合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訴的合併,專指訴的客體的合併。
廣義的訴的合併,除指訴的客體的合併外,還包括訴的主體的合併。訴的主體的合併,常常是由共同訴訟引起的。
訴合併的條件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是彼此獨立的幾個訴在主體或客體上具有關聯性。訴的合併的意義在於提高訴訟的效率,防止在相互關聯的問題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二是受理案件的法院至少對數個被合併之訴中的一個擁有管轄權;
三是合併的各訴在審判時必須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要麼都適用普通程序,要麼都適用簡易程序;
四是合併的時間一般應在一審言辭辯論終結前;
五是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訴的合併包括:
1.訴的主體的合併。訴的主體的合併,是將數個當事人合併到同一訴訟程序中審理和裁判。在一原告對數個被告或數原告對一個或數個被告提起訴訟時,均會產生訴的主體的合併。
引起訴主體合併的原因有:
(1)必要共同訴訟或普通共同訴訟;
(2)原告或被告於訴訟進行中死亡,數個繼承人承受訴訟。
2.訴的客體的合併。是指將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提起的兩個以上的訴或者反訴與本訴合併到同一訴訟程序中審理。被合併的數個訴之間,可能不存在牽連關係,如原告既訴請被告返還借款,又訴請被告交付買賣標的物,還訴請被告返還租用的房屋;
也可能具有牽連關係,如原告既起訴離婚,又起訴分割共同財產。對無牽連關係的數個訴,法院應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分別審理並作出判決,對有牽連關係的訴,如其中一訴是其他訴的先決問題,則應先審理該訴,然後才有可能進一步審理其他各訴。例如上例中法院應先審理離婚之訴,在離婚之訴有理由的情況下,才有必要進一步審理分割共有財產之訴。
3.訴的混合合併。是指案件和當事人的合併,即人民法院把兩個以上獨立而且彼此有聯繫的案件以及多個當事人合併於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審理所形成的訴的合併。
常見的訴的混合合併,如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的參加之訴與原告對被告提出的的本訴的合併;本訴的被告對與原告提出的反訴與本訴的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