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制度

債權制度

債權,是在不改變債的內容前提下,債權人將債權移轉給第三人。債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債權讓與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由原債權人(出讓人)與第三人(受讓人或新債權人)簽訂合同而將債權移轉於新債權人的行為。廣義的債權讓與還包括因法律規定和法院判決而發生的債權移轉。

簡介


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即債權和債務。債權和所有權密切聯繫,但又有區別。

表現


債權制度
債權制度
①主體。債的主體-債權人、債務人都是特定的,而所有權則只有權利主體。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②內容。債的內容即債權債務。所有權則不同,所有權內容為對財產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義務則是除所有人的一切人所承擔的不侵犯義務。
③客體。債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所有權的客體僅限於物。分類①按照債的發生根據,分為合同之債、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
②按債的標的物的屬性,分為特定物之債和種類物之債。
③按債的主體數量,分為單一之債和多人之債,其中,多人之債有可分為按份之債連帶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