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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刑

中國上古刑罰

象刑是中國上古時代,替身體受刑的象徵性刑罰。《尚書·堯典》記載,“象以典刑”《周禮》司圜疏引云:“畫象者,上罪墨冢赭衣雜履;中罪赭衣雜履,下罪雜履而己。”《白虎通疏證》曰:“犯墨者蒙巾;犯劓者以赭著其衣;犯臏者以墨蒙其臏處而畫之;犯官者履雜扉;犯大辟者布衣無領。”

異於肉刑


這種刑罰並不傷害人的肉體(區別於肉刑),只以對人的精神和人格的摧殘為目的。在人類歷史上,很多地方都曾經有過類似的刑罰舉措。相對於肉體摧殘和斬首等罪,應該說這是一種相對溫和的懲罰形式。
在我國早期歷史上,這種刑罰有一個專門的稱謂,叫做“象刑”。意思就是以讓受刑者使用帶有某種特別象徵的“圖象”的衣物器具,從而達到懲罰犯罪者和儆戒其他人的作用。

舜典所載


如《尚書·舜典》所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這裡的“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就是指的“象刑”;“流宥五刑”,是指五種“圖象”的“象刑”形式。關於這種“象刑”,有兩種解釋:一種是指在受刑者的衣服上畫不同的“象”進行懲罰(就象霍桑的小說《紅字》中的海絲特那樣);另外一種是把“象”畫在受刑者使用的工具器物上,從而達到懲罰和儆戒他人的目的。
“舜典”記錄的這種“象刑”背景是五帝時期,也就是儒家極力推崇的三代前沿。我們今天再來看這種“象刑”,雖然不得不承認這種刑罰有其溫和之處;但也不得不說,這種刑罰對於人精神的摧殘和傷損,並不見得比肉體刑罰的傷害來得輕巧。畢竟,“象刑”的刑罰是持續一生的。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王道》中說“畫衣裳而民不犯”;所謂“畫衣裳”,是指在人的服裝上畫下某種象徵懲罰的圖案以達到處罰的目的。事實上,“象刑”同時也是一種隱秘意義上的“無期徒刑”;長期的“象刑”,更象是一種被迫的、持續至死的關於人和人類文明的“行為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