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是“不動產物權”的對稱。以動產為標的的物權。如動產質權留置權等,所有權在其客體為動產時,亦屬動產物權。動產物權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與不動產物權均有不同。動產物權不採用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國一般皆以交付作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在交付的具體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交付公示主義和交付要件主義之分,按交付公示主義,動產物權的讓與若未經交付則只在當事人間產生效力,但不得對抗第三人,而按交付要件主義則不僅對第三人,即使在當事人間也不生效力。依讓與以外的權利原因取得動產物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無須轉移佔有即應發生效力。

解釋


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是以物的狀態為標準對物權所作的分類。其法律意義在於,動產物權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與不動產物權均有不同。動產物權不採用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國一般皆以交付作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在具體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兩種不同規定,一為交付公示主義,即規定未經交付,動產物權的讓與僅在當事人間產生效力,但不得對抗第三人;另一為交付要件主義,即使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依讓與以外的權利原因取得動產物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無須轉移佔有即應發生效力,例如,因繼承而取得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這一點是核心。

相關法律


《民法典》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徠二百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