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會
中國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會
中國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會創建於1984年,原名“中國石油和石化設備研究會”,1990年7月經民政部批准,更名為“中國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會”。本會是在國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支持下,由有志於推動我國石油和石化工程(包括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工程建設等)技術進步、經濟發展的高級科技和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跨學科的全國性技術與經濟研究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本會隨著國家政府機構改革的變遷,其業務主管部門先後從原國家經委、能源部變更到國家計委、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國家經貿委。本會現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是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團體會員並由其代管,也是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團體會員。
第九屆理事會理事(按姓氏筆劃為序,共62人)
王克義 王協琴 王國良 王承勇 王 淙 王建 王衛龍 王功禮
王子康 毛加祥 史習鹽 孫樹楨 亢俊星 李希宏 李文綺
李克雄 李 純 李建新 許棟五 呂連海 師春元 華洪基 朱仁貴
劉根元 劉積文 劉均安 劉顯法 劉彥昌 安維傑 楊振國
何敬成 宋德琦 汪忖理 邵祖光 陳志龍 陳 維 陸培堅
陸佐康 紐紅兵 羅 明 周泰徽 周守為 周學仁 周躍明 郭其孝 金曉劍
張立軍 張柏橋 翁 佳 錢曉鈞 徐 進 黃 鑒 黃黎明 閻三忠
韓劍敏 程向東 程 俊 程海生 蔡隆展 廖謨聖 潘洪慶 薄玉寶
第九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按姓氏筆劃為序,共27人)
王子康 王功禮 毛加祥 史習鹽 孫樹楨 李希宏 李 純 李文綺 李建新 呂連海 朱仁貴
錢曉鈞 張柏橋 黃 鑒 韓劍敏 閻三忠
第九屆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3人
理事長:閻三忠
常務副理事長:劉根元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劃為序)
王功禮 史習鹽 孫樹楨 李希宏 李文綺 李 純 呂連海
劉均安 劉顯法 羅 明 金曉劍 周躍明 黃 鑒
名譽理事長:張文彬、王基銘、朱忠民、周守為
第九屆理事會設秘書長1人,理事長助理1人。
秘書長:劉均安
理事長助理:劉積文
副秘書長:王承勇 孫夢蘭
中國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會章程
(1998年11月20日修改報審,經國家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1999年11月1日核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會"(英 文 名 稱: CHINA PETROLEUM AND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INSTITUTE 簡稱:CPPEI )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會的性質是在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支持下,由有志於推進石油和石油化工工程(包括工藝、設備、工程建設等)技術進步的高級科技和管理人員自願結成的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跨學科聯合的全國性技術與經濟研究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本會全體會員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從事各種科學技術和管理的調查、諮詢、交流和服務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計劃委員會、掛靠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計劃委員會宏觀經濟研究院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
本會的辦公地址:北京市和平里7區16樓 郵 編:10001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進行我國石油和石油化工工程所需的技術和經濟發展的戰略性宏觀研究,提出建議,供有關部門制定規劃、技術政策和技術引進、技術改造、技術出口、技術攻關等工作參考;
(二)接受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委託,進行專題研究、技術諮詢和其他工作,協助企業改善生產和經營;
(三)同國外相關組織建立廣泛聯繫,積極開展活動,促進技術合作和技術交流;
(四)同國內有關組織、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建立廣泛聯繫,共同推進我國石油和石油化工工程的技術進步;
(五)支持興辦科技實體,推進科技與經濟相結合;
(六)利用多種方式進行信息交流,促進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並能積極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必須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有兩名以上正式會員介紹和本人所在單位同意。團體會員單位必須有本會兩名以上會員推薦, 提出申請。
(二)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單位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批准;個人會員由本會秘書處審查報秘書長批准。
(三)批准入會的團體會員單位和個人會員, 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分別頒發團體會員證和個人會員證。個人會員視本人實際能力和影響, 分別聘為研究員、顧問和高級顧問。聘期一般為四年。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編印的刊物和資料信息及有關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 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積極聯繫本專業的科技人員,共同對有關技術經濟發展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 視為自動退會, 並收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 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 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 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 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 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人代表由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