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
全國性社會團體
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CFIE),是經國務院批准成立、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簡稱中國工經聯。
1988年,中國工經聯是在原國家經濟委員會基礎上機構改革時成立,當時稱中國工業經濟協會,原國家經濟委員會主任呂東同志擔任會長。1998年,經國務院領導同意、有關部門批准,更名為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原航空航天工業部部長林宗棠同志擔任會長。2003年,第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工程院院長徐匡迪同志擔任會長。2011年,經中共中央批准,工業和信息化部原部長、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李毅中同志擔任第五屆全國理事會會長,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顧秀蓮和第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工程院第六屆主席團名譽主席徐匡迪同志擔任名譽會長。
一、名譽會長
工經聯名譽會長 顧秀蓮左邊第五個
顧秀蓮同志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是一位在國內外有影響的女政治家。她長期在工業戰線、地方政府和群團組織工作。曾在基層企業、學校和機關工作,后又到國家產業部門、計劃部門從事行政管理和領導工作。改革開放以後,她先後擔任江蘇省政府、化工部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的主要領導,對地方工作和中央工作、行業管理和綜合經濟管理領域都有豐富的經驗,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素養和高度的社會責任感使命感,為我國的工業建設、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婦女事業做出了突出貢獻。
徐匡迪第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工程院院長
徐匡迪,男,漢族,1937年12月生,浙江崇德人。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工程院院士,英國皇家工程院、瑞典皇家工程院外藉院士,英國皇家土木工程師協會榮譽會員。
1959年畢業於北京鋼鐵學院,歷任:北京鋼鐵學院冶金系助教,上海工業學院教研室助教、副主任,上海機械學院助教、講師,上海工業大學冶金系副主任、主任、教授,瑞典蘭賽爾公司副總工程師、技術經理,上海工業大學常務副校長,上海市教育衛生辦公室副主任兼市高等教育局局長,上海市計劃委員會主任,上海市副市長(主持常務工作),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1995年2月24日任上海市市長。1998年2月17日在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上再次當選為上海市市長。2001年12月任中國工程院黨組書記。2002年6月當選為中國工程院院長。2003年當選全國政協副主席。
徐匡迪是十四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五、十六屆中央委員。
二、會長
李毅中
中共第十四屆、十五屆中央候補委員
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
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
第十一屆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部長
全國政協常委
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三、執行副會長(7人)
孫樹義
原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副書記
中國工經聯第四屆理事會常務副會長
劉海燕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
北京市原副市長
華夏銀行原董事長
中國工經聯第四屆理事會高級副會長
王秦平
國家質檢總局原副局長
中國計量檢測協會理事長
中國工經聯第四屆理事會高級副會長
陳小津
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原總經理
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
路耀華
中國煤炭建設開發總公司原總經理
原國務院稽察特派員
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原主席
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
榮劍英
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黨委書記
熊夢
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執行副會長、秘書長
四、副會長(16人)
干勇:中國工程院副院長
王天凱:中國紡織工業協會會長
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
王明義:河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會長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省原副省長
河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王顯政: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會長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副局長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原主任
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
王瑞祥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會長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主任
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
朱燾:中國工業設計協會理事長
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原主席
中國工經聯第四屆理事會副會長
紀明波:中華全國總工會書記處原書記
中國工經聯第四屆理事會高級副會長
劉振亞: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理事長
國家電網公司總經理
第十七屆中共中央候補委員
李勇武: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會長
中國工經聯第四屆理事會高級副會長
喬龍德:中國建築材料工業聯合會會長
原國家建材局副局長
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原主席
步正發: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會長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副部長
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原主任
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
陳全訓: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會長
國務院參事
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原主席
金生官:北京工業經濟聯合會會長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中國工經聯第四屆理事會副會長
趙純均: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原院長
中國工經聯第四屆理事會高級副會長
郭世昌: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會長
河北省原副省長
中國工經聯第四屆理事會副會長
蔣以任:上海市工業經濟聯合會會長
上海市原副市長
上海市第十屆政協主席
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
中國工經聯第四屆理事會高級副會長
五、秘書長
熊夢(兼)
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章程
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011年4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簡稱中國工經聯。英文名稱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縮寫為:CFIE。
第二條 中國工經聯是全國工業行業協會的聯合組織。是在自願的基礎上,以全國性工業行業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發達城市工業經濟聯合會和行業骨幹企業為主要成員,同時吸收工業經濟研究團體、科研設計單位,以及工業經濟界知名人士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認真貫徹黨中央關於“按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和“發揮社團、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的要求,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加強調查研究、指導行業協會工作,在為政府、行業協會和企業服務中,發揮參謀、助手和橋樑、紐帶作用,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社會主義工業現代化建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中國工經聯是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工經聯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圍繞工業經濟發展戰略、工業管理體制、工業行業組織建設、產業政策、工業技術進步、市場動態、國內外工業發展趨勢等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關情況和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
二、積極為工業行業協會、地方工業經濟聯合會和工業企業服務;在服務的基礎上,對聯合會的會員單位進行組織和協調,向政府反映工業行業協會要求,維護協會和企業合法權益,推動工業行業協會建設。
三、圍繞科學發展的主題,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自主創新,推進品牌戰略,促進企業新產品開發能力和品牌創建能力,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工業經濟領域的先進企業和項目,提高我國工業的國際競爭力。
四、配合政府部門和各類中介組織,為協調反傾銷等國際貿易爭端的應對工作提供服務。
五、開展工業經濟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搜集、整理、交流國內外經濟信息、出版會刊和有關信息資料。
六、建立協會信息網路平台,廣泛聯繫工業企業和經濟團體,開展協作、研討等活動,積極為企業和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七、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交流國內國外工業經濟發展的經驗,推進會展經濟,推廣新技術、新產品、新成果,促進工業技術進步和為企業拓展市場服務。
八、發展與國外境外經濟團體的聯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可同國內國外相應組織簽訂有關民間的經濟、科技、人才等交流與合作的協議、協定和其他文件;推動雙邊會員間的經濟、科技、人才交流,促進工業行業、地區和企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九、重視人力資源開發,提高人員素質,推進工業經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與交流,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庫,培訓工業經濟管理人才,為工業發展提供服務。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全國性工業行業協會、工業行業骨幹企業、科研設計單位、工業經濟研究團體,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以及與工業經濟相關單位,凡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繳納會費,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中國工經聯的單位會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工業發達城市的工業經濟聯合會,經事前協商,自當地相應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即為中國工經聯的單位會員。
第九條從事工業經濟工作有一定經驗、從事經濟理論研究有一定造詣的人士,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繳納會費,提出書面申請,經主席團批准,即成為中國工經聯個人會員。經濟理論界的個人會員參加中國工經聯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主席團批准;
三、經主席團授權,本會辦公會議可審批新會員並報請下次主席團確認;
四、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出建議;
五、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未經同意,如果兩年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請求,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聯合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聯合會工作。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取理事通訊會議方式召開。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主席團主席;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主席團每年召開3-4次會議。在理事會閉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須有2/3以上主席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主席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會主席團包括:本會會長、執行副會長、在本行業具有代表性的企業的現職領導人。主席團成員統稱主席。
本會主席團企業成員的條件:1.所在企業的規模、地位和作用在本行業中具有代表性;2.所在企業須是本會的理事單位;3.備選人是企業現職領導人,在行業和社會上有較大、較好、較重要的影響;4.本人自願積極參加本會的工作。
主席團設執行主席三人,一人為本會現任會長;另兩人從企業成員主席中推選產生,輪流擔任,任期一年。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工業經濟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主席團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團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提名執行副會長、秘書長,報理事會審議;
四、委託執行副會長代理其履行職權和管理本會工作。
第二十六條在會長領導下,由執行副會長、秘書長組成辦公會議,負責領導本會辦事機構和所屬單位,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研究或處理專門問題。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與管理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本會依法佔有和管理本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資產。第二十九條所形成的資產及其收益均為本會資產,由本會辦公會議負責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4月28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