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體鑒定
活體鑒定
(1)委託:按我國刑訴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因此,鑒定人是受司法機關委託進行工作的,委託應以書面形式表達,包括簡單的案情介紹、鑒定的事由等,委託書是法醫鑒定書產生法律效力的前提。鑒定人一般不接受私人委託,因為在我國,鑒定人不是專家證人,接受私人委託,容易被人懷疑有偏袒當事人傾向。
(2)了解案情:主要應了解事件發生的日期、事件的過程、致傷的方式、手段及致傷物,有幾人參加了事件過程,被檢人受傷部位,傷后狀態及就醫過程。
(3)現場勘驗:活體鑒定需要現場勘驗的情況較少,但在某些情況下,如刑事犯罪、一些造作傷鑒定,現場情況與致傷方式或致傷物有關時,現場情況對鑒定會有幫助。
(4)法醫檢查:如為女病人,應由女工作人員檢查。活體鑒定中所謂“書證審查”式的鑒定,一般是二次鑒定或複核鑒定,這種鑒定是建立在第一次鑒定基礎之上的。首次鑒定均應對被檢人實施法醫檢查,送檢單位應當配合做到這一點,否則法醫鑒定人有權拒絕鑒定。
[1]西安交通大學醫學院 http://www.med.xjtu.edu.cn/forensic/html/wlkt/jiaocai/jc/f1-1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