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印刷及設備器材工業協會

中國印刷及設備器材工業協會

中國印刷及設備器材工業協會(簡稱中國印刷工業協會)於1985年在北京成立。協會根據大印刷觀和系統工程原則組建,在印刷產業鏈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協會是由印刷及印刷設備器材行業從事生產經營、科研開發、教育培訓、信息服務、物資營銷等單位自願組成的跨行業、跨部門的全國性行業組織。協會既是一個用戶(印刷廠商)協會,又是一個製造商(印刷設備與印刷器材)協會,是一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現有會員單位1300多家。

協會介紹


中國印刷及設備器材工業協會下設:印刷機械分會、印刷器材分會、包裝印刷分會、絲網印刷分會、快速印刷分會、數碼和網路印刷分會、噴墨印刷分會、標籤印刷分會;書刊印刷專業委員會、報紙印刷專業委員會;印刷技術工作委員會、印刷企業工作委員會、團體會員工作委員會、展覽工作委員會、教育與培訓工作委員會、信息工作委員會、文化藝術品印刷複製工作委員會、《印刷工業》編輯部。

協會宗旨


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全行業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

主要任務


開展全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和資料的搜集整理與發布工作;提出振興中國印刷及設備器材工業的方針、政策建議。
組織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推廣科研成果、先進技術和經營管理先進經驗;組織制定行業的技術、質量標準及行規、行約。
發展與國外同行業協會和經濟團體的合作與交流,聘請國外專家來華講學,加速人才培養。
舉辦“北京國際印刷技術展覽會”、“中國(廣東)國際印刷技術展覽會”、“國際印刷工業發展論壇(Forum-PI)”、“國際印刷技術發展論壇(Forum-PT)”、“北京國際印刷信息交流大會”、“中華印製大獎”等一系列重要活動和組織國內廠商參加國外印刷展覽,促進國產印刷設備器材出口。

協會章程


中國印刷及設備器材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中國印刷及設備器材工業總協會,簡稱中國印刷工業協會。英文譯名:PRINTING AND PRINTING EQUIPMENT TNDUSTRIES ASSOCIATION OF CHINA ,縮寫為PEIAC。
第二條 本協會根據系統工程原則組建,在印刷產業鏈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本協會是由印刷及設備器材行業從事生產經營、科研開發、教育培訓、信息服務、物資營銷等單位自願組成的跨行業、跨部門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本協會既是一個用戶(印刷廠商)協會,又是一個製造廠商(印刷設備及印刷器材)協會。本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全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或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基本服務職能是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業務活動範圍如下:
(一)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的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行業信息、技術和經濟信息;舉辦信息交流會、報告會、研討會、論壇;編輯出版圖書、期刊、音像等出版物;經辦行業網站;開展信息諮詢服務活動;
(三)舉辦展銷會、展覽會,組織招商引資等活動;
(四)參與制定、修訂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五)組織科技成果推廣應用;
(六)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會員行為;
(七)協調產品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八)參與組織產品市場的建設;
(九)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十)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一)參與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有關工作,建立預警機制,保護產業安全;
(十二)協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協調對外貿易爭議;
(十三)組織會員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聯繫相關國際組織;
(十四)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五)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行業規劃統計、重大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前期論證等工作;
(十六)監督會員依法經營和活動,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查處會員的違法行為;
(十七)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中國正式註冊的從事印刷及設備器材生產經營、科研開發、教育培訓、信息服務、物資營銷的單位均可加入本協會,成為單位會員。與印刷相關的協會(含地方協會)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的,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吸收少數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一下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批准入會的文件。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協會的活動;
(三)取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參加多個分會或專業委員會的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一下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每年只交一次;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生產經營情況等有關資料;
(六)支持本協會工作,為行業發展做貢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如果長期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行規、行約;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推舉名譽理事長;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會、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
(七)聘任秘書長;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二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長會議是本協會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每屆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再擔任本協會以外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長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事長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四)提名協會秘書長、協會顧問;聘任協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及成員;必要時聘任專業委員會主任、分會理事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工作,執行理事會決議,落實理事長指示,組織制訂並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劃,負責協會年度工作總結;
(二)協調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工作;
(三)授權或委託協會下屬組織、機構承辦某些事項或承擔某些任務;
(四)提名協會副秘書長;
(五)指導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換屆、改組工作;
(六)決定協會辦事機構、分會、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主管協會財務,負責協會財務預決算
(九)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協會按專業分工的原則,成立分會、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委員會。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均在理事會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一)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應根據本協會《章程》及《組織工作條例》,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制定工作條例,報協會批准后實施;
(二)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必須按時向協會報告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三)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名稱,統一為:中國印刷及設備器材工業協會××××分會(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根據需要,聘請有名望並熱心本協會工作的專家、學者和有豐富經驗的人士擔任顧問。顧問每屆任期四年。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分會、專業委員會需要另立帳戶的,有協會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含無形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章程經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