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官
三司官
三司官,亦稱法司,是琉球國朝廷的最高執政機構,也是這個機構所有官員的官職名稱。琉球國共設三司官三人,稱號為“某某親方”,分別監督“用意方”(管理國家財產和山川的治理)、“給地方”(管理給與役人俸祿和旅費)、“所帶方”(管理租稅和國庫的出納)三個物奉行所。
三司官的官階由正一品至從二品,這是琉球士族中最高的官階,相當於中國和日本的三公或三師。雖然在三司官之上還有攝政,但攝政一般不參與政治活動,因此三司官是琉球國實質上的最高級別官員。
據《中山世譜》記載,三司官一職早已有之,原稱“阿司多部”,至明末,改稱“法司”。但三司官擁有較高的政治權力始於第二尚氏王朝時期。1556年,年幼的尚元王登上王位。因尚元王是啞巴,群臣推舉德高望重的大臣毛龍喧等三人代理尚元王管理國家。從此以後,三司官成為執政之臣。1571年尚元王死去,但三司官這一統治機構卻被保留了下來。
1609年薩摩入侵琉球之後,薩摩藩派兵監督琉球國政,琉球王的權力被完全架空。1611年,薩摩與琉球簽訂了《掟十五條》(掟十五ヶ條),規定三司官一職只能由傾薩摩派人士出任。此後,三司官名義上是獨立琉球國的高級官員,實際上已淪為薩摩藩統治琉球的代理人。
三司官由王族、上級士族共約二百餘名投票選舉產生。王族成員只有選舉權,沒有被選舉權。所有三司官的候選人必須是出生在首里城的上層階級,擁有較高的道德修養,而且精通文學、倫理、經濟、治國的儒家學者。這與中國古代的科舉制度有些相像,但三司官的選舉沒有科舉考試那樣嚴格。
第二尚氏王朝時期,翁氏、馬氏、毛氏池城家和毛氏豐見城家四家三司官輩出,時人將他們與王族的分家向氏並稱為“五大姓”、“五大名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