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
三司
西漢三公中國古代朝廷中最尊顯的三個官職的合稱。周代已有此詞,西漢今文經學家據《尚書大傳》、《禮記》等書以為三公指司馬、司徒、司空(見三有事)。古文經學家則據《周禮》以為太傅、太師、太保為三公。秦不設三公。東漢末年建安十三年(208),曹操罷去三公而又置丞相、御史大夫,自為丞相。兩漢時實行了兩百年之久的三公制,至此遂告終止。曹魏重新恢復三公之制。在魏晉南北朝時期,三公依然位居極品,且開府置僚佐。但實權則進一步向尚書機構轉移。至隋,三公不再開府,僚佐全部撤銷,完全變成虛銜或“優崇之位”。
指三公,即太尉(大司馬)、司徒、司空。
《後漢書·順帝紀》:“今刺史、二千石之選,歸任三司。”李賢註:“三司,三公也,即太尉、司空、司徒也。”
晉陶潛《晉故征西大將軍長史孟府君傳》:“淵明從父太常夔(陶夔)嘗問耽:‘君若在,當已作公不?’答云:‘此本三司人。’”
唐 張說《和麗妃神道碑銘》:“故坐而論教,則位比三司;動而具贍,則儀型六列者矣。”。
唐代以御史大夫、中書、門下為三司,主理刑獄。自永徽以後,武則天當政,以尚書刑部、御史台、大理寺雜按,謂之‘三司’。
《新唐書·百官志三》:“凡冤而無告者,三司詰之。三司,謂御史大夫、中書、門下也。”
《新唐書·刑法志》:“自永徽以後,武氏已得志,而刑濫矣。當時大獄,以尚書刑部、御史台、大理寺雜按,謂之‘三司’。”
唐、宋以鹽鐵、度支、戶部為三司,主理財賦。
《資治通鑒·唐昭宣帝天祐三年》:“﹝三月﹞戊寅,以朱全忠為鹽鐵、度支、戶部三司都制置使。三司之名始於此。”
《續通志·職官四》:“三司起於唐末,五代特重其職,至宋而專掌財賦,皆以重臣領之。”
宋代於廣州、明州、杭州置市舶司,主對外貿易,合稱三司。
《宋史·食貨志下八》:“﹝熙寧﹞九年,集賢殿修撰程師孟請罷杭、明州市舶,諸舶皆隸廣州一司。令師孟與三司詳議之。”
金代以戶部之勸農、鹽鐵、度支為三司,貞祐時廢。
明代各省設都司(都指揮司)、布政司(承宣布政使司)、按察司(提刑按察使司),分主軍事、民政、司法,合稱三司。
《明史·職官志一》:“外設都、布、按三司,分隸兵刑錢穀,其考核則聽於府部。”
清末以各省之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學使司合稱三司。
朱元璋建立明朝後,在中央廢丞相,六部長官直接聽命於皇帝。在地方,廢除元朝的行省,設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分別掌管民政、財政、刑獄和軍事。
三司,在唐代之前,同三公,是中國古代朝廷中最尊顯的三個官職的合稱。周代已有此詞,西漢經今文學家據《尚書大傳》、《禮記》等書以為三公指司馬、司徒、司空(三司)。古文經學家則據《周禮》以為太傅、太師、太保為三公。秦不設三公。西漢初承秦制,輔佐皇帝治國者主要是丞相和御史大夫。另有最高軍事長官太尉,但不常置。從武帝時起,因受經學影響,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也被稱為三公。
漢武帝劉徹為了加強集權制而削弱了丞相的權力。昭帝時,霍光以大司馬大將軍的職位輔政,以後掌權重臣如張安世、史高、王鳳等人,都居大司馬大將軍之位。於是大司馬權越丞相之上。成帝綏和元年(前8),採納何武的建議,將御史大夫改為大司空,又把大司馬、大司空的俸祿提高到與丞相相等,確立起大司馬、大司空和丞相鼎足而立的三公制。哀帝元壽二年(前1),改丞相名為大司徒,和今文經所說的三公名稱完全一致。又將原有的太傅和新增的太師、太保置於三公之上,頭銜高而無實權。西漢末雖是三公鼎立,但仍以大司馬權力最大,如董賢、王莽均居此職而專擅朝政。新莽時,沿襲了西漢三公制。
東漢初仍設三公官。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改大司馬為太尉,改大司徒、大司空為司徒、司空。三公各置秩為千石之長史一人,又各置掾屬數十人。以太尉為例,下有分管諸事的西曹、東曹、戶曹、奏曹、辭曹、賊曹、金曹、倉曹等曹。三公府當時簡稱為三府。三公中仍以太尉居首位。
漢光武帝劉秀推行更極端的帝王集權,不使權歸大臣,名義上仍設名位顯貴的三公官,但實權漸歸尚書台。和帝、安帝開始,外戚、宦官更迭專權。外戚竇憲、梁冀等,都拜為大將軍,大將軍開府置官屬,位在三公上。三公不僅受制於尚書,而且還要俯首聽命於外戚、宦官,有的甚至就是他們的黨羽和親信。按照經學家的說法,丞相輔佐天子理陰陽、順四時,如果出現各種災異,皇帝、丞相都要引咎自責。東漢時,皇帝把罪責推向三公,故每有水旱等災,三公常被策免。所以仲長統說三公有名無實,“備員而已”。
東漢末年,董卓為相國,居三公之上。建安十三年(208),曹操罷去三公而又置丞相、御史大夫,操自為丞相。
宋代以後,往往亦稱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但其虛銜性質不變,並慚次演化成加官、贈官。明、清同。唐代以御史大夫、中書、門下為“三司”。五代時,稱鹽鐵、戶部、度支為“三司”。金以戶部之勸農、鹽鐵、度支為“三司”。
後唐長興元年(930)始設三司(鹽鐵、戶部、度支)使,總管國家財政。宋初沿舊制,三司總理財政,成為僅次於中書、樞密院的重要機構,號稱計省,三司的長官三司使被稱為計相,地位略低於參知政事。太平興國八年(983),廢三司使,分為鹽鐵、戶部、度支三個機構,各置使分領。淳化四年(993)五月,又合併為三司,設三司使一員。咸平六年(1003)三司使下設鹽鐵、戶部、度支三個副使分管三部,其下先後設有兵、胄、商稅等20多個案,分理事務。元豐改制廢三司,職事大多歸尚書省的戶部和工部,三司使改任戶部尚書,受宰相領導。
三司是戶部、度支、鹽鐵三個財政部門的統稱。大唐天佑三年,昭宣帝將朱溫任命為鹽鐵、度支、戶部三司都制置使,這是三司使之名的第一次出現。朱溫篡唐后建立建昌院,使其執掌天下錢糧、鹽鐵、度支等事,可以看作是三司使的前身。李存勖滅梁后,廢建昌院,先置國計使,隨後又將三司事務歸於租庸使之下。直到后唐明宗長興元年(930年),李嗣源第一次將這三個部門統一起來,任命張延朗為三司使,從此三司職權合而為一,成為了全國最高財政長官,並直接對皇帝負責。三司使因為掌握著全國的財政大權,所以地位非常高,成為朝中僅次於宰相和樞密使的要員,被稱為次相或亞相。
唐初,尚書省戶部為中央財政機關,下設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司,“掌天下土地、人民、錢穀之政、貢賦之差。”“於時封疆既廣,經費尤多,亦不聞別分利權,改創使額,而軍需取足”但自玄宗朝,使職官開始大量湧現,“設官以經之,置使以緯之。”而財政使職的設置,破壞了原有的財政體制,鹽鐵、度支轉運、戶部等使職之地位卻日漸突出,標誌以這三個部門為核心的新的財政體制逐漸形成。唐中期后,鹽鐵轉運、度支、戶部成為獨立的財計機構,這三司中以鹽鐵轉運使最重要,“掌食鹽專賣,兼及銅鐵礦冶”度支和戶部都是尚書、門下的司。度支統籌財政支出納,而且在全國各地設有鹽監、鹽場等下屬機關,構成一個直接控制到基層的經濟監督網。戶部又下設四個司,戶部、度支、金部、倉部。除戶部是郎中、員外郎各兩人外,其它三部的郎中和員外郎都各是一人。另外戶部巡官二人,主事四人,度支主事二人,金部主事三人,倉部主事三人。
五代亦設三司,較之唐時期的三司發生很大的變化,其一,天成元年(962)將三部門由宰相一人專判,其二,設置三司使。長興元年(930)張延郎以工部尚書充三司使,“三司使之名自此始”其三,職能有所變化,五代時期三司得職能主要有以下幾點:
徵收與減免賦稅,管理鹽曲事務。
負責供給軍隊糧餉,軍需事務。
參與馬政事務的管理。
參與營田事務的管理。
管理府庫及官員俸祿等事務。
掌供祭祀所用一干錢物等。
參與其他軍國事務,司法事務等。
但需要說明的是五代三司設置,雖使全國財政高度集中,但還是沒有改變財政管理上政出多門的現象,也就是說,全國得財政還沒有統一到三司,諸道節帥仍然擁有較大的財權,地方上的上供、送使、留州得財政分配體制依然如故。
1、元豐改制前的三司機構
北宋前期建立三司制度,集中財權,是為了更好地協調國家的財政收支,以求財利歸於朝廷。蘇轍說:“祖宗參酌古今之宜,建立三司,所領天下事幾至大半,權任之重,非他司比。推原其意,非以私三司也。事權分則財利散,雖欲求富,其道無由。”《古今源流至論》前集卷九《財計》說:“利權
宜合不宜分,利源宜公不宜私,此國朝建置三司之美意也”。另外,北宋三司使多為皇帝的心腹之臣,
皇帝通過控制三司使來掌握財權。皇帝也通過控制內庫的財富,限制三司使權力的過分膨脹,達到權力制衡的目的。
其實,在宋朝初期三司的職官也一直處於變化之中。宋太宗時,罷三司使,另設鹽鐵、度支、戶都三使。真宗時,又罷三使,重設三司使一員,另設鹽鐵副使、度支副使和戶部副使。其中宋太宗在位的21年間(976——997),是北宋三司機構變化最多、最大的時期.在這一時期,三司的憑由、理欠、提點等諸子司時分時合,三司使副、三部使等職時廢時置。
太平興國元年(976)十二月,以賈琰為三司副使,“三司置副使自琰始”。太平興國八年(983)三月,分三司為三部治事,“分置三使”,沿襲三司制度的初期狀態;淳化四年(993)五月,三部又合併為三司,“復置使一員,總領三部。”用後唐的三司制度。同年十月,三司改為總計度司,不久﹐全國分為十道﹐分屬左﹑右計﹐東京為左計﹐西京為右計﹐設左﹑右計使各一員分管﹐不久又設總計使判左﹑右計事。次年底﹐罷十道和左﹑右計﹐又分為鹽鐵﹑戶部﹑度支三部﹐各置使分領。
咸平六年(1003)再度合併為三司,次年十二月,分總計司為三部。咸平六年(1003)六月,因為“三司各置使局,不相總統,彼此自求充濟,以促辦為務。至於出納移用,均會有無,則專吝封執,動相違戾;或交摭利病,以邀功希進。嘩言日聞於上,頗煩親決,文符互出,莫知所從”因此,“並鹽鐵、度支、戶部為一使” 。“以寇準嘗執政,故以為使,兼總三部”其後或分或合,但以三司合一時間居多。
根據《宋會要輯稿·職官》職官和《宋史·職官志》的記載,宋代三司之間的具體分工是:
首先,鹽鐵司。其長官為鹽鐵使,“掌天下山澤之貨,關市、河渠、軍器之事,以資邦國之用”。下置副使1人,簽鹽鐵部事、判官3人,孔目官1人,都勾押官1人,勾覆官4人。按所掌工作細目不同,分為鹽鐵七案。具體說:一曰兵案,“掌衙司軍將、大將、四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庫務月帳,吉凶月制,官吏宿直,諸州衙吏、胥史之遷補,本司官吏功過,三部胥吏之名帳及刑獄,造船、捕盜、亡逃絕戶資產、禁錢。”二曰胄案,“掌修護河渠、給造軍器之名物,及軍器作坊、弓弩院諸務諸季料籍。”三曰商稅案,掌工商收稅。四曰都鹽案,掌鹽的開採和銷售。五曰茶案,掌茶葉的種植及銷售。六曰鐵案,“掌金、銀、銅、鐵、硃砂、石炭、錫、鼓鑄”七曰設案,“掌旬設、節料、齊錢、餐錢、羊豸,米麥、薪碳、陶器等物”。各案長官為判官,其下由孔目官,都勾押官,勾覆官輔佐。
其次,度支司。其長官為度支使,“掌天下財賦之數,每歲均其有無,制其出入,以計邦國之用”。其下置副使1人,簽度支部事、判官3人,孔目官1人,都勾押官1人,勾覆官4人。按所掌工作細目不同,分八案八事。具體說一曰掌給案,“掌諸給賜、賻贈、例物、口食、內外春冬衣、時服、綾、羅、紗、綿、布鞋、席、紙、染料、權物務、三府公吏”。二曰錢帛案,“掌軍中春冬衣、百官俸祿、左藏錢帛、香葯榷易”。三曰糧料案,“掌三軍糧料諸軍校口食、諸州粟給受、御河漕運、商人飛錢”。四曰常平案,“掌諸州平糴”。五曰發運案,“掌汴河、廣濟、蔡河漕運、橋樑、折斛、三稅”。六曰騎案,“掌諸坊鹽院務,飼養牛、羊、馬蓄及市馬等”。七曰斛案,“掌兩京倉稟倉積,計度東京糧料、百官祿粟廚料”。八曰百官案,“掌京朝幕職官奉料、祠祭禮物、諸州驛料”。各案長官為判官,其下由孔目官,都勾押官,勾覆官輔佐。
最後,戶部司。其長官為戶部使,“掌天下戶口、賦稅之籍、榷酒、工作、衣儲之事,以供邦國之用”。其下置副使1人,簽度支部事、判官3人,孔目官1人,都勾押官1人,勾覆官4人。戶部有五案,一曰戶稅案,“掌夏稅”。二曰上供案,“掌諸州上供錢帛”。三曰修造案,“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諸庫薄帳,勾校諸州營壘、官廨、橋樑、竹木、排筏”。四曰麴案,“掌榷酤、官麴”。五曰衣糧案,“掌勾校百官諸軍諸司奉料、春冬衣、祿粟、茶、鹽、醬、傔糧等”。各案長官為判官,其下由孔目官,都勾押官,勾覆官輔佐。
為更好統轄下屬三司,三司使自身又復置15個司,以資杜弊、檢查、督促、三司工作。這15個司是:
(1)都磨勘司,長官為判司官1人,“掌覆勾三部帳籍,以驗出入之數。”
(2)都主轄支收司,長官為判司官1人,“掌管物已支未除之數,侯至所愛之處,附籍扳所由司而封除之”。
(3)拘收司,長官“以判磨勘司兼掌”,其職掌“支收財利未絕者,籍其名件而督之”。
(4)都理欠司,長官為判司官1人,“”掌理在京及天下欠負官物之籍,皆立限以促之都。雍熙二年(985年)設,景德四年(1007年)廢。
(5)都憑由司,長官“以都理欠司官兼掌”,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
(6)開拆司,長官為判司官1人,“掌受宣敕及諸州申牒之籍,發放以付三部,兼掌發放、勾鑿、催驅、受事”。
(7)發放司,“掌受三司帖牒而下之”。
(8)勾鑿司,“掌勾校三部公事薄帳”。
(9)催驅司,“掌督京城諸司庫務末帳,東畿倉場庫務月帳憑由送勾,及三部支迄內外俸祿之事”。
(10)受事司,“掌諸處解送諸色名籍,以發付三部”。
(11)衙司,長官為管轄宮官2人,“掌大將、軍將名籍,第其勞而均其役使”。
(12)勾當司,長官為公事官2人,“掌分左右廂檢計、定奪、點檢、覆驗、估剝之事”。
(13)三司推勘公事司,長官為推勘公事1人,“掌推勘劾諸部公事”。
(14)勾當諸司,長官1人,“掌文武諸司、諸軍給受奉料,批書卷歷,諸倉庫案驗而稟賦之”。
(15)勾當馬步軍專勾司,長官1人,“掌諸軍兵馬逃亡收並之籍,諸司庫務給受之數,審校欺詐,批歷以送糧科院”。
由此可見三司職權之廣泛,事務之般繁。皇帝通過三司這一機構直接控制了全國的財政大權,但三司之設破壞了六部、諸寺監的職司作用。可以說宋初的三司,下則盡統財權,上則直接對皇帝負責,皇帝由此而真正做到富甲天下。
2、元豐改制后的三司機構
元豐三年(1080年),宋神宗親自主持官制改革,歷經三年完成。此次管制改革,以省費去冗,改變機構體系的混亂狀況為目的。調整不僅在形式上(機構設置),而且在內容上,收到了職司歸位、職事相符的效果,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宋初之弊。
元豐改制后,三司完全取消,歸併於戶部,“權發遣三司使安燾試戶部尚書”,安燾是宋朝最後一位三司使。神宗說:“戶部左右曹,系三司、司農寺”,三司官署也暫時改為尚書省辦公處所。這時,一切財政大權歸戶部所有,戶部則直接隸屬於三省,置於宰相的領導之下。《澠水燕談錄》卷5《官制》概括元豐改制以前三司制度嬗變過程說:
唐末,始分鹽鐵、度支、戶部,專領財賦。唐明宗始號三司,總以一使。本朝或曰判三司,或曰權判,或曰點檢三司。開寶中,以參知政事二人點檢三司,既而更用宰相為提舉。興國中,分二使同判三司,逾年,復析為三使。淳化中,又合為三司,而又以天下為十道,二京為左、右計,置二計使,分判十道。別命三司總計使判左、右計事,三司如故。咸平末,三司各置副使,其官輕則曰發遣,迄元豐初不廢。今悉歸尚書省。
其中言及宋以前,與史實略有出入,歸納宋代史實,則都準確。
三司歸併尚書省戶部以後,朝臣又感覺到舊日三司制度財權集中的合理性,對此有所議論。元祐元年(1086)初,宰相司馬光就討論了取消三司制度的不合理性,認為財權分散、“不相統攝”,不利集權中央領導。但三司制度始終沒有再恢復。
明朝的“三司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主要是加強皇權!
都指揮使司為明代地區軍事總機構,長官有都指揮使1人(正二品)、都指揮同知2人(從二品)、都指揮僉事4人(正三品),其屬有經歷司經歷(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吏目各1人。司獄司司獄(從九品),倉庫、草場、大使、副使各一人。行都指揮使司,設官與都指揮使司同。長官之中有一人統司事,稱掌印,簡稱都司,位次在布、按兩司之上。《明史·職官志五》說:“都司掌一方之軍政,各率其衛所以隸於五府,而聽於兵部。”
衛指揮使司設官與京衛同。外衛皆統於都司及行都司。衛以下為千戶所,千戶所又轄百戶所。千戶所有正千戶1人(正五品),副千戶2人(從五品),鎮撫2人(從六品)。其屬吏目1人。千戶所轄百戶所10個,共有百戶10人(正六品),總旗20人,小旗100人。刑獄則歸鎮撫掌管。凡衛所皆隸於都司,而都司又分隸於五軍都督府。自衛所以下,其官兵多世襲,這是明代特殊制度之一。
都督府的都督名稱後來變為空頭的官階,而統兵之官則須別加總兵、副總兵、參將、游擊將軍、守備、把總等名目。《明史·職官志五》:“總鎮一方者為鎮守,獨鎮一路者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為守備,與主將同守一城者為協守。又有提督、提調、巡視、備御、領班、備倭等名。凡總兵、副總兵一職均須有公、侯、伯、都督爵銜者充任。其總兵掛印稱將軍者,雲南曰征南將軍,大同曰征西將軍,湖廣曰平蠻將軍,兩廣曰征蠻將軍……其在薊鎮、貴州、湖廣、四川及儹運淮安者,不得稱將軍掛印。宣德間,又設山西、陝西二總兵。嘉靖間,分設廣東、廣西、貴州、湖廣二總兵為四,改設福建、保定副總兵為總兵,又添設浙江總兵。萬曆間,又在臨洮、山海增設總兵。至明代末年,總兵官增置繁多,不可勝記。總兵在明代本為無品級之差委,至清代則為正二品的正規武職。
此外,還有軍民府、土州、土縣,其官員設置,與府、州、縣制相同。
據何先生介紹,掌管天津衛的最高官員就是天津衛指揮使,一位正三品的軍事長官。何教授說,明朝中央機構在初期設有三公(太師、太傅、太保)、三孤(少師、少傅、少保)。但這些基本上屬於榮譽稱號而非實授。處理具體政務的是中央設立的中書省,左右丞相總理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事務。到1380年,朱元璋廢除中書省及丞相制,分中書省及丞相權力歸屬六部,由六部尚書(相當於各部的部長)直接對皇帝負責分理國家諸事。此外還設有具備司法功能的大理寺、相當於現在紀檢部門的都察院等一些職能部門。
在地方上,明朝在各省設立布政司,左、右布政使各1人,是本省的最高行政長官;提刑按察使1人,負責司法之事;而本省軍事防務的責任就落到了都指揮使肩上。可謂是三司權責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