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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錢
飛錢
飛錢,亦稱“便換”、“便錢”。唐宋的匯兌券。唐憲宗元和元年(806)曾禁飛錢,可見飛錢產生在此之前。當時錢幣缺乏,各地禁錢出境,在京師的商人將錢交給各道駐京的進奏院、各軍、各使或富商,取得憑證,回本道合券取錢,稱為“一飛錢”。元和七年曾規定商人在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飛錢,每千錢加付百錢,商人不至,又改為免費對換。宋太祖開寶三年(970)設便錢務,專門辦理便換。南宋初年便換業務還盛行。後來使用紙幣,便換業務衰落。
“飛錢”實質上只是一種匯兌業務,它本身不介入流通,不行使貨幣的職能,因此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紙幣。
飛錢是中國歷史上早期的匯兌業務形式。唐代的飛錢實際上是一種票證,類似於今天的銀行匯票。《新唐書、食貨志》這樣表述:“……商賈至京師、委錢諸道進奏院及諸軍、諸使、富家,經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號飛錢。”在商業異常發達的唐代,各地商人運貨到京城出售,售貨得的大量錢幣要帶去既不安全又不方便,因此商人們就將錢幣交給各地駐京的進奏院(相似於駐京辦事處)和有關機構,或交給各地設的分支機構的富商,由這些單位發給半聯賃證,另半聯賃證寄回各地的相應單位。商人回本地區后,經驗證相符,便可取款。這些賃證叫“飛錢”,確實很形象。主要特徵為:一地出錢並取得有關證明,在異地憑證明取得錢款,類似今天的匯票。飛錢的產生,與當時商業貿易發達有關。唐代內地與邊遠地區、外國通商日盛,許多商人奔波於崇山峻岭戈壁沙礫之間,銅錢面值小又重,運輸很不便利,時遭被人搶劫風險。一些封疆大吏搜刮的財寶也要運送京城或運送回家。飛錢應運而生。《宋史·食貨志》對飛錢與交子、會子等的承繼發展關係,已經作出結論說:“會子、交子之法,蓋有取於唐之飛錢。”
飛錢始於唐憲宗元和初年,有兩種形式:一是官辦,商人在京城把錢交給諸軍、諸使或諸道設於京城的“進奏院”,攜券到其它地區的指定地方取錢;二是私辦,大商人在各道或主要城市有聯號或交易往來,代營“便換”,以此牟利。這種匯兌方式一方面減低了銅錢的需求,緩和錢幣的不足,同時商人前往各地進行貿易活動時,亦減輕了攜帶大量錢幣的不便。
“飛錢”出現於唐代中期(唐憲宗年間),當時商人外出經商帶上大量銅錢有諸多不便,便先到官方開具一張憑證,上面記載著地方和錢幣的數目,之後持憑證去異地提款購貨。此憑證即“飛錢”。
憲宗以錢少,復禁用銅器。時商賈至京師,委錢諸道進奏院及諸軍(地方的駐京辦事處)及諸軍、諸使富家,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號“飛錢”。——《新唐書(卷54)·食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