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生活

政治生活

徠政治生活(英文Politic)(1)必須明確政治生活的作用。政治生活與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存在著相輔相成的關係。政治生活的內容更多地涉及社會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的問題。(2)政治生活在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

公民


(1)明確政治生活的作用。
(2)要學習政治知識。學習政治生活,有助於我們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有助於我們放眼世界風雲,緊扣時代脈搏,開闊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眼界;有助於我們樹立“祖國的利益高於一切”的國家觀念,關係國家大事,
自覺地服從和維護國家利益;有助於我們增強公民意識,樹立社會主義民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的理念;有助於我們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提高參與政治生活的能力。
(3)貴在實踐。
(4)公民應有序的參與政治生活。有序與無序的政治參與,區別就在於:是否遵循法律、規則、程序,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是否依法行使政治權利、履行政治性義務;是否正確處理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有序與無序政治參與的準繩是法律與規則。

政治


“政治生活”這個詞有問題,既然涉及政治就是工作,如果工作和生活沒有區別,這個詞就有道理了。
定義
政治生活是整個社會生活的組成部分,它與經濟生活、文化生活有著密切的聯繫,形成有機整體。
我們處於政治生活之中,日常的政治生活大體上有三方面的內容:一類是政治學習、宣傳活動,一類是完成一些具體的政治任務,還有一類是有關實現政治理想的實踐活動。政治生活的內容包括:行使政治權利,履行政治義務,參與民主監督。
參與社會公共管理制度
參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
關注我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國的全部政治生活,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權利、履行政治性義務為基礎和準則的。
政治生活同經濟生活、文化生活一起構成了我們的社會生活

現階段中國


一、我國的國家性質
1、憲法對我國國家性質的規定
憲法對我國國家性質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複習提示:國體與政體
國體指的是國家性質,我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政體是政權組織形式,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2、人民民主專政的本質與特點
(1)人民民主專政的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
(2)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最大特點,就在於它與剝削階級掌握的國家政權不同,對佔全國人口絕大多數的人民實行民主,對極少數敵視和破壞社會主義事業的敵對分子實行專政。人民民主專政是新型民主和新型專政的統一。
3、人民民主的廣泛性和真實性
(1)人民民主的廣泛性,不僅表現在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而且表現在民主主體的廣泛性。
(2)人民民主的真實性,表現在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質的保障,人民能夠自己管理國家,也表現在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廣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實現。
複習提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資本主義民主的區別:第一,階級本質不同。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是人民當家作主,資本主義民主是資產階級當家作主。第二,經濟基礎不同。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經濟基礎是生產資料公有制,資本主義民主的經濟基礎是生產資料私有制。
4、我國的民主和專政是辯證統一的
(1)民主與專政相互區別、相互對立、民主只適用於人民內部,專政則適用於敵對勢力;
(2)民主與專政相輔相成、互為前提。民主是專政的基礎,專政是民主的保障。
複習提示:正確區分人民民主和人民民主專政的特點:
(1)人民民主是指人民享有的民主權利,其特點在於其廣泛性和真實性。
(2)人民民主專政的特點在於它是新型民主與新型專政的統一,最大的特點就在於它與剝削階級掌握政權的國家不同,對占人口絕大多數的人民實行民主,對極少數敵視和破壞社會主義事業的敵對分子實行專政。
5、必須堅持人民民主專政
(1)專政的對象是極少數敵視和破壞社會主義事業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
(2)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必要性
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堅持人民民主專政作為四項基本原則之一,是我國的立國之本,已被寫入我國憲法。堅持人民民主專政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政治保證。
徠(3)改革開放條件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新要求
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實行依法治國;強化為社會主義經濟社會建設服務的政府職能;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文化;改善民生,構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複習提示:老教材“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國內條件和國際環境;重視法制建設,依照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發展人民民主,加強民主制度建設。”可以適當讓學生感知一下。
6、我國政府關於人權問題的觀點
(1)生存權、發展權是根本而重要的人權;保護和促進人權,必須從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這個環節入手;
(2)實現人權的根本途徑是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3)國家主權是一國人民充分享受人權的前提和保障。
複習提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充分反映了人民民主的真實性
二、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1、我國公民享有的政治權利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含義
公民依法享有的選舉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權利,是公民的選舉權;
公民被選任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是公民的被選舉權;
公民權利: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有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並對他們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有休息的權利;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受教育,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公民的義務:是指權利主體應當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如享有一定權利的公民或法人依法應負的責任。公民義務是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之一,要依靠國家的強制力(法律的或行政的)來保證履行。任何一項權利必有相應的義務,在法律上以明示(如義務性規範、禁止性規範),或者默示(如授權性規範)的形式予以規定。
三、政府的宗旨和職能
四、黨的性質和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