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參與權

兒童參與權

兒童參與權(Participation Rights)指兒童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在《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參與權的主要條款是第12條和第13條。

內容簡介


我們看到,兒童是通過自由表達來達到對其有關事項的參與的。提齣兒童有參與的權利,是因為:雖然兒童正處在發展中,但他們仍然是獨立的個體。他們有自己的感情和對事物的意見。兒童在表達自己的需要時是最有發言權的。給予他們適當的支持和尊重,兒童將可能做出合理的、負責任的決定。我們也知道,兒童有非常可貴的誠實的品性,關心和好奇的態度以及豐富的想象力。這些品質意味著兒童自己有一種作出適合自己的判斷的潛能。
如果我們總是代替兒童做出決定,那麼,兒童的這種潛能就會逐漸消失,那時我們會反過來埋怨兒童總也長不大。相反,如果我們總是鼓勵兒童的參與,兒童則能充分發揮自己的潛能,學習做自己的主人。遺憾的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兒童的參與的機會太少了。在社會上,所有有關兒童的事項,我們很少徵求兒童的意見。比如兒童文學評獎、兒童電視節目評獎,從來就沒有一個獨立的兒童評審團來決定評獎事宜;在學校里,重要的學習、娛樂活動主要是由校方決定,學生將服從學校的安排。我們可以回想一下,每年的六·一國際兒童節的活動是由誰決定的呢?這是兒童的節日還是成人的節日呢?在家庭里,有多少關於孩子的升學、課外活動、購買物品、交朋友、娛樂活動是聽取了孩子的意見呢?為了進一步說明兒童參與權問題,我們來看看“參與權階梯”。
參與權階梯
8.兒童提出的、並與成人一起做出決定
7.兒童提出的,但成人並不關注
6.成人提出的、與兒童一起作決定的
5.成人與兒童商量,並告訴兒童
4.指派給兒童,但還能告知兒童
3.象徵性地表示
2.裝飾
1.操縱
Edited by Graeme Storer Illustrations by Chanin
Balasai: Promoting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A
training package on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thts of the Child for ISCA members and
partners", International Save the Children
Alliance (Asia), 1994。
參與權階梯說明
第一個階梯:兒童所做的、所說的都是成人要他們做的。兒童並不真正理解他們所說的、所做的事情的意義。
第二個階梯:兒童唱歌、跳舞、穿漂亮衣服等等,但他們不明白這些事項的意義。
第三個階梯:兒童可能會被問到他們有什麼想法,但是幾乎沒有他們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
第四個階梯:成人決定一些有關兒童的事項,但成人讓兒童了解他 們為什麼要做這些事情。
第五個階梯:成人設計了有關兒童的事項,但成人向兒童徵求意見,並嚴肅地對待兒童的意見。
第六個階梯:成人提出一些事項,但與兒童一起做決定。
第七個階梯:兒童提出一些事項,但成人並不關注。
第八個階梯:兒童自己提出一些事項,並與成人一起做決定。
不難看出,階梯越高,兒童參與程度越高。我們以五歲女孩學鋼琴為例:
第一個階梯:操縱。命令孩子學鋼琴,不告訴她為什麼要學鋼琴。
第三個階梯:象徵性表示。家長問了孩子對學鋼琴的想法,但不論孩子如何想,家長都不會考慮孩子的意見。
第四個階梯:家長決定讓孩子學琴,但告訴孩子為什麼要學。
第五個階梯:家長計劃讓孩子學琴,但向孩子徵求意見,並認真考慮孩子的意見。
第六個階梯:家長提出要讓孩子學琴,但與孩子一起做決定到底學或不學。
第八個階梯:兒童自己提出要學或不學鋼琴,與家長一起討論,最後做出決定。
分析
我們再看這篇文章開頭所提到的那個五歲小女孩。學鋼琴,是與她密切相關的事項,家長應該聽取她的意見,考慮她對鋼琴的感覺。但家長拒絕聽取她的意見,其參與程度至多到第四個階梯。這位家長的理由是:大人怎麼能聽孩子的意見呢?在這理由的背後,是家長對兒童主體性、對兒童權利的不尊重。
在兒童生活中,並不是所有事項都能由兒童做決定的,或者說達到第八個階梯,但是,教育者或父母應盡量讓兒童對有關自己的事項達到最大程度的參與,使兒童在參與過程中,不斷認識和提高自己處理各種問題的能力,逐漸成為一個在個性、才智和身心等方面充分發展的健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