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論體系

犯罪論體系

《犯罪論體系》是2010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邵維國。

概述


定義

犯罪論體系,是指分析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並且使之系統化的理論體系。

簡介

犯罪論體系是整理法官的思考,作為統製法官判斷的手段而存在的。因此,即使體繫上有些不協調,各個要素的界限不明確,但如果明確了思考的條理,有時可能就是理想的。而且,並不存在惟一正確的體系。在某些場合,以不同的體系看問題,還能夠明確事物的不同側面。
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下,一個行為即使符合犯罪論體系中的判斷,也並不能據此處罰行為人,還要求具備刑法所規定的一定的處罰條件。換言之,雖然成立犯罪時,原則上就可能對行為人發動刑罰權,但在例外情況下,刑罰權的發動,不僅取決於犯罪事實,而且取決於刑法所規定的其他外部事由或者客觀條件。這種事由或條件成為客觀處罰條件,亦稱客觀的可罰條件或者客觀條件。

構成要素

那麼,應該在怎樣的序列中對待哪些犯罪的構成要素呢?
在形式邏輯上,按照犯罪本身的發展經過,構築認識它的體系,或者考慮刑事裁判中犯罪事實的認定過程建立與其相適應的理論體系,都並非不可能。從前一種看法建立體系,當然應該從犯罪的主觀面出發,逐漸及於客觀面。但是,犯罪概念的體系的目的在於把握科刑的前提,根據后一種看法是適合的。從這種觀點來看,在研討各種犯罪要素時,在思考及判斷的經濟上,應該從一般的犯罪要素開始,其後研討具體的、特殊的犯罪要素,而且,對由定型的、形式的判斷能夠認識的東西,要先於非定型的、實質的判斷予以處理,才是所希望的。

圖書信息


犯罪論體系
犯罪論體系
書 名: 犯罪論體系
作 者:邵維國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10年01月
ISBN: 9787509316429
開本: 16開
定價: 30.00 元

內容簡介


《犯罪論體系:司法評價犯罪的標準、步驟和方法》內容簡介:事實與價值既有區別又有聯繫。最先意識到此問題的學者是休謨。他在《人性論》中寫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個道德學體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個時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進行的,確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對人事作了一番議論;可是突然之間,我卻大吃一驚地發現,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題中通常的‘是’與‘不是’等聯繫詞,而是沒有一個命題不是由一個‘應該’或一個‘不應該’聯繫起來的。這個變化雖是不知不覺的,卻是有極其重大的關係的。因為這個應該或不應該既然表示一種新的關係或肯定,所以就必須加以論述和說明;同時對於這種似乎完全不可思議的事情,即這個新關係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關係推出來的,也應當舉出理由加以說明。不過作者們通常既然不是這樣謹慎從事,所以我倒想向讀者們建議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這樣一點點的注意就會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學體系,並使我們看到。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犯罪只能是價值判斷
第一節 犯罪是一種關係屬性
一、犯罪不是生活行為的固有屬性
二、犯罪只是生活行為的關係屬性
第二節 犯罪的司法把握
一、犯罪不能用認知活動來把握
二、犯罪只能用評價活動來把握
第三節 犯罪只能是價值判斷的意義
一、有利於還犯罪的本來面目
二、有利於按評價規則構建犯罪論體系
第二章 刑事違法的價值標準
第一節 行為構成要件是刑事違法的具體價值標準
一、行為構成要件是源於生活事實的類型
二、行為構成要件是賦予法益價值的類型
三、行為構成要件是事實類型與價值類型的統
四、行為構成要件是刑事違法的具體價值標準
第二節 犯罪客體是刑事違法的最高價值標準
一、犯罪客體含義
二、犯罪客體的內涵是刑法法益
三、刑法法益是犯罪概念的核心內容
四、刑法法益派生出行為構成要件
五、刑法法益對於行為構成要件具有解釋功能
六、刑法法益的法定性
第三章 主觀惡的價值標準
第一節 主觀惡含義
一、主觀惡是倫理規範違反意志
二、主觀惡與人身危險性的區別
第二節 故意、過失要件是主觀惡的具體價值標準
一、故意要件是事實類型與價值類型的統
二、過失要件是事實類型與價值類型的統
第三節 倫理規範違反意志是主觀惡的最高價值標準
一、倫理規範違反意志的含義
二、故意要件是倫理規範違反意志的第一類型
三、過失要件是倫理規範違反意志的第二類型
四、故意要件與過失要件的差別
第四章 刑事違法判斷
第一節 行為構成要件符合性判斷
一、行為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形式判斷
二、行為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實質判斷
三、行為構成要件符合性形式判斷與實質判斷的統
第二節 行為構成要件符合性即刑事違法性
一、行為構成要件符合性的性質之爭
二、生活行為符合行為構成要件就刑事違法
第五章 刑事違法可普遍化判斷
第一節 道德、法規範可普遍化
一、道德、法規範可普遍化的含義、隸屬及由來
二、道德、法規範可普遍化的根據
三、道德、法規範可普遍化的範圍
第二節 刑事違法可普遍化判斷
一、刑事違法可普遍化的含義和根據
二、刑事違法的例外、種類及根據
三、犯罪論體系之“違法性”概念的取消
四、刑事違法可普遍化概念之提倡
第三節 刑事違法可普遍化判斷的獨立性
一、刑事違法判斷與刑事違法可普遍化判斷的區別
二、刑事違法可普遍化判斷獨立的意義
第六章 主觀惡及其可普遍化判斷
第一節 主觀惡判斷
一、故意、過失要件符合性的形式判斷
二、故意、過失要件符合性的實質判斷
三、故意、過失要件的關係論
第二節 主觀惡可普遍化判斷
一、主觀惡可普遍化的含義
二、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本質和類型
三、期待可能性的標準
四、犯罪論體系之“有責性”概念的取消
第七章 司法評價犯罪的方法
第一節 司法評價犯罪的總方法
一、明確評價犯罪的價值標準
二、先客觀評價後主觀評價
三、先形式判斷後實質判斷
四、先入罪判斷後出罪判斷
五、先第一層次價值判斷後第二層次價值判斷
第二節 司法評價犯罪的具體方法
一、將生活行為的客觀、主觀方面分別與對應價值標準相比較
二、司法評價犯罪必須分步驟、按順序、循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