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收入
根據合同應收取的對價總額
合同收入是指根據合同應收取的對價的總額。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兩部分。
1.合同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
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這部分收入並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而是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隨意確認這些收入,只有在符合規定條件時才能構成合同總收入。
合同變更,是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因合同變更而增加的收入,應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加以確認,構成合同收入:
(1)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索賠款,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於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的成本的款項。因發生索賠而形成的收入即為索賠款收入,其應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構成合同收入:
(1)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這項索賠;
(2)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時,客戶同意支付給建造承包商的額外款項。因獎勵而形成的收入應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加以確認,構成合同收入:
(1)根據目前合同的完成情況,是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既定的標準;
(2)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