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蘭西聯邦

法蘭西聯邦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法國經過長期侵略擴張建立起來的殖民帝國趨於瓦解。戰後,法國企圖重建殖民統治,由法國和海外省、海外領地、歸併地、歸併國組成法蘭西聯邦,取代法蘭西帝國。

法蘭西聯邦的形成


根據1946年10月法國立憲會議通過的法蘭西第四共和國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法蘭西聯邦由法蘭西共和聯邦成員國及其他屬地三部構成。(1)法國本土及阿爾及利亞;(2)海外各省:法屬蓋亞那留尼汪等;(3)海外屬地:在非洲的一些殖民地及太平洋上的新喀里多尼亞。這是法國仿效英國搞英聯邦的作法維持殖民統治的措施。

歷經變革


隨著殖民地人民不斷掀起爭取民族獨立的鬥爭,1958年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成立法蘭西共同體代替法蘭西聯邦,法國總統任共同體總統,各成員國在內政、經濟方面有自主權,外交防務等方面仍受法國控制,所有海外領地可以自行決定加入共同體或獨立。1959年2月,共同體正式成立。除幾內亞獨立外,馬達加斯加、達荷美等所有海外領地均加入。1960年修改後的憲法規定,成員國獨立后仍可留在共同體內,其他獨立國家亦可加入共同體。同年,共同體的非洲成員國先後獨立,達荷美等6國脫離共同體。1961年其組織機構參議院解散,共同體日趨瓦解。至1980年尚有7個成員國,保持比較密切的經濟聯繫。
隨著非洲的民族獨立運動不斷發展,1946年建立的“法蘭西聯邦”日趨瓦解。1958年9月法國制訂的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把“法蘭西聯邦”改為“法蘭西共同體”。共同體各成員國在內政、經濟方面享有自主權,但外交、國防等仍由法國控制。1959年共同體成立時,成員國除法國本土、“海外省”、“海外領土”外,還有前法屬西非和法屬赤道非洲的12個國家:達荷美(今貝南)、象牙海岸(今象牙海岸)、法屬蘇丹(今馬里)、茅利塔尼亞尼日、上沃爾特(今布吉納法索)、查德、剛果(布)(今剛果)、加彭、塞內加爾、馬達加斯加、烏班吉沙立(今中非共和國)。
共同體主要機構有執行委員會、參議院和仲裁法庭。總部設在巴黎。

最終解體


1960年法國憲法修正案進一步規定,共同體成員國可通過協議變成獨立國家,但不因此脫離共同體。同年,上述12國先後宣告獨立。此後,達荷美、尼日、上沃爾特、象牙海岸、馬里、茅利塔尼亞先後退出共同體。其餘6國雖留在共同體內,但形式上已取消了法國的最高權力。共同體參議院於1961年宣布解體,仲裁法庭則從未開過庭。此後法國就以雙邊條約、貿易協定或“聯繫國”等形式與原共同體成員國保持較密切的雙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