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位

足球比賽規則

越位(Offside)是始創於1874年的《足球比賽規則》。它對進攻方向前傳球時接球運動員允許站到的位置作出嚴格限制。

即在進攻方出球球員出腳的瞬間,在對方半場,接球球員比含門將在內的倒數第二名防守球員距離球門更近,同時比球距離球門更近,並試圖藉此位置干擾對方球員爭球,干擾比賽,接門柱橫樑及對方身上反彈球就會被判罰越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角球和界外球、半場球,球門球並不算越位。

(概述圖上圖中球員A傳球瞬間,球員B處于越位位置;下圖中球員A傳球瞬間,球員B不處于越位位置。)

制訂背景


很多人認為,越位規則的出現是為了對抗某種不太合理的進攻。如果沒有越位規則,就可能在前場開球的時候將進攻方球員安排在靠近對方球門的位置,從而輕易獲得機會。但事實上,在足球競賽發展的初期就已經有了這條規則,並且比2014年的規則更為嚴格。如果球員站在皮球的前方,或者換句話說就在皮球和對方球門之間,就會被認為是“逾越了他的位置”(現代橄欖球中的越位規則可以拿來對比,這種比賽和足球是同一起源的)。這也不是一種一開始就被廣泛採納的規則,謝菲爾德足球俱樂部的原始規則里並沒有越位,被稱為“直射員”的球員總是站在靠近對方球門的位置。
1848年,HC·馬爾當在劍橋大學三一學院召開了一次會議,提出了這個問題。有伊頓、哈羅、魯比、溫切斯特和舒種伯特的代表參加,他們各自提出自己的規則。他們在下午4點過一點的時候坐下,從五點左右直到午夜一直在起草一份被認為是第一套足球規則的“劍橋規則”。馬爾當說“對他們的工作非常滿意”。
不幸的是今天已經沒有了這些1848年規則的複製品,但這些規則一般認為已經包括了界外球、球門球、半場標記、重新開始,以及禁止持球和用手推球。他們還允許用一條絲線用作劃線。
在接下來的幾年裡,這些規則慢慢被嘗試和試用過之後,劍橋規則的修訂版在1856年面世。在舒種伯特公學圖書館可以找到這份被認為是最古老的足球規則的複本。
隨著足球運動在1860年代和1870年代的發展,越位規則被證明是在俱樂部之間最有爭議的規則。謝菲爾德通過修改規則要求在前鋒隊員和對方龍門之間存在防守方隊員將“直射員”排除;足球協會也作了些許的妥協,採納了劍橋“三名防守隊員”(在前鋒隊員和對方龍門之間要有三名防守隊員)的規則。最後,謝菲爾德採納了足球協會的規則,直到1925年,這個規則都是官方規則。
不過,那時的越位規則跟2014年的越位規則有很大的不同。當時規定:攻方隊員攻到前場,前面守方隊員如果只有兩個人(包括守門員)時,那麼這個進攻隊員就算越位了。19世紀70年代初,足球運動開始在西方等國盛行起來,那時,普遍重視進攻,而不大注意防守。這從當時一些國家常用的比賽陣形(1217,1226)就可以看得清清楚楚,放在前面的鋒線隊員竟多達六七個。攻方攻到前場,就像決堤的洪水一樣,勢不可擋。守方一搶到球,也往往容易偷襲成功。這樣,由於進攻的人多,防守的人少,造成攻與守的力量極不平衡,嚴重地影響了球技和戰術的發展與提高。另外,由於攻守雙方缺少人數上勢均力敵的對抗,比賽也就不那麼激烈和精彩了。為此,一些人便在戰術陣形上動腦筋,有些人則在規則上想方設法給進攻一方以適當的限制。越位規則便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
2014年運用的越位規則,基本是1925年規定的,它對足球運動技術和戰術的發展,起到很大推動作用。在某種意義上說,沒有越位規定的制度,也沒有足球運動的今天。

演變


1925年規則改為“兩名防守隊員”,導致足球進球數馬上上升。在1924年到25年間,足球聯盟1848場比賽中共有4700個進球。實施本規則后,在1925年到26年上升到6373個(比賽場次不變)。
1990年規則修正為允許進攻方球員可以與第二名防守方球員位於同一條線上。這一改變是足球權威人士推動的一項鼓勵攻勢足球並讓比賽進行過程更自由的運動之一部分。
2003年,FIFA提出判斷越位違例比以往更嚴格的指引以便鼓勵攻勢足球。根據這一指引,球員處于越位位置不會總被判罰,而是依賴於他的行動和具體位置。在這項修訂中,如果得球的隊員並不處于越位位置,即使同一時刻有一個不實際影響比賽的隊友處于越位位置,也不會被判罰。這樣,可以通過多次合法傳球瓦解對方防禦,從而製造更多的進球機會。
2013年6月國際足聯修訂后的越位規則第1362款是這樣說的——“干擾對手指的是通過明顯阻擋對方視線或與對方爭搶皮球來阻礙其踢球或阻止其觸球。”而之前,這一條框的解釋則是:“干擾對手指的是通過阻擋其視線來阻礙對方踢球或者阻擋其觸球。”西班牙裁判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說,這項規定修訂前後最大的不同是,根據國際足聯重新修訂的規則,如果裁判認為站位靠前的球員做出的動作不是特別明顯地干擾對手,那這名球員就不會被判違規。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明顯干擾”對手,站位靠前的球員就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活動,因為從視線方面看,這名球員不至於影響對方門將的判斷。

規則說明


通俗解釋

越點陣圖解
越點陣圖解
進攻球員在出球時那一刻(不管是傳球還是射門,觸球出球那瞬間),在進攻半場(我方防守半場的另一半場)其他進攻方球員,他們所在的位置點構成的平行於底線的線是否比倒數第二個防守球員更靠 近對方球門(倒數第二個防守人員平行於底線的線為越位線,越位線到底線甚至出了底線為越位區,越位線最多到中線),以及是否同時比足球更接近對方底線。達成條件后視為處于越位位置。但處于越位位置不犯規。
越位是足球規則中很重要的一條規則,也是較複雜的規則。容易使球迷混淆的是以下這幾點:
1.如果同隊隊員回傳球或平行傳球時(即球與接球人平行,距對方球門線相等),接球人不算越位,因為他並未在球前面,僅與球平行。
2.判罰越位的關鍵,不是在隊員接球時而是在同隊隊員傳球時即同隊隊員踢球或頂球的一剎那。當傳球時,接球隊員如果不處在越位位置,而是在踢出的球在空中或在接球時跑到越位位置,不得判罰越位。相反,雖然隊員在同隊隊員傳球時處于越位位置,然後又跑回非越位位置接球,則應判罰越位。在對方隊員踢球時,同隊隊員停球或帶球時,無論哪方的隊員,無論在何位置,均無越位犯規可言。因為判定越位是指同隊隊員傳球時的一剎那,這是判定越位的主旨和關鍵所在。
越位
越位
3.如果守方隊員故意退出場外造成攻方隊員越位屬非體育的行為,裁判員不但不判攻隊隊員越位,反而應在成死球時給守方隊員予以警告。
4.隊員如處于越位的位置,如果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沒有影響比賽,沒有阻礙對方的活動,或沒有從所處的越位位置獲得有利條件(即接門柱,橫樑,或者對方身上的反彈球),不應判罰。同時,若進攻時有防守方球員因某些原因摔倒或衝出底線,裁判未鳴哨時,此時傳球不存在越位犯規,因為有防守方球員在後面,仍然屬於場上參與防守隊員。
5.在越位位置接經對方隊員有意識觸球(任一對方隊員救球除外)而彈回或變向的球,算越位犯規。這一規定系指隊員處越位地位,但救球給他的不是同隊隊員而是對方隊員。不能因為是對方觸及球而獲益,因此應判罰越位犯規。
救球指隊員用除手以外身體的任何部分(守門員在罰球區內除外)來阻止即將進進球門或者距離球門很近的球。若對方有意識的踢球,則處于越位位置可以獲得利益,而受到判罰。
6.如果球進門時,一名攻方隊員在球門柱之間的球門內保持不動,進球必須視為有效。
7.如果進攻時有兩名或多名進攻球員直接面對門將,所有防守球員皆被甩在身後,此時如果進攻球員出球,判斷越位與否應以出球一瞬間,接球隊員與球的位置對比為依據:如果球與接球隊員平行或在接球隊員前面,則不越位;如果球在接球隊員身後,最後接球干擾比賽,則越位位置犯規。
8.如果對方全員越過中場,越位判斷 同時以足球和中場線為基準。總的來說,我方出球瞬間,接球隊員越過中場線進入對方半場且比球更靠近對方球門則越位,否則不越位。許多球迷誤以為對方球員全過了半場,我方怎麼傳接球都不越位。實際是對方球員全過了半場,本方接球隊員 在本方半場內時怎麼傳都不越位。一旦我方隊員越過中線接后場傳球就滿足了越位犯規的條件:比越位線更靠近球門;比足球更靠近球門;觸球,所以是犯規的。(其實就是越位線從“位置可變的防守人”變為了“固定的中線”,其他判斷依據相同)
9.處于越位位置接角球(並不是沒有意義,因為角球區有個弧度,產生夾角,進攻球員站在底線依然可產生越位位置的條件),界外球,球門球不犯規(一般以一切出了邊界恢復用球,越位位置都不犯規來記憶)。
• 《足球競賽規則》原文:
1.越位位置:隊員處于越位位置本身並不是犯規。
隊員處于越位位置,如果其:
頭、軀幹或腳的任何部分處在對方半場(不包含中線),且
頭、軀幹或腳的任何部分角球和對方倒數第二名隊員更近於對方球門線。
所有隊員包括守門員的手和臂部不在越位位置判定範圍內。
隊員不處于越位位置:
與對方倒數第二名隊員齊平或
與對方最後兩名隊員齊平。
2.越位犯規:一名隊員在同隊隊員傳球或觸球的一瞬間處于越位位置,該隊員隨後以如下方式參與了實際比賽,才被判罰越位犯規。
在同隊隊員傳球或觸球后得球或觸及球,從而干擾了比賽,或
干擾對方隊員,包括:
通過明顯阻礙對方隊員視線,以妨礙對方隊員處理球,或影響其處理球的能力,或
與對方隊員爭搶球,或
有明顯的試圖觸及離自己位置較近的來球的舉動,且該舉動影響了對方隊員,或
做出影響對方隊員處理能力的明顯舉動。
在如下情況發生后觸球,從而獲得利益或干擾對方隊員:
球從球門柱、橫樑、比賽官員或對方隊員處反彈或折射過來。
球從任一對方隊員有意救球后而來。
處于越位位置的隊員在對方隊員有意觸球(任一對方隊員救球除外)后得球,不被視為獲得利益。
3.“救球”是指隊員用除手/臂以外(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的身體任何部位,阻止或試圖阻止將要進進球門或極為接近球門的球。
在如下情況中:
 隊員站在越位位置,或自越位位置移動到對方隊員的行進路線中,干擾了對方隊員向球的方向移動,影響了對方隊員處理球或爭搶球的能力時,應被判罰越位犯規。
如果該隊員向對方隊員的行進路線中移動,阻礙了對方隊員移動時(如阻擋對方隊員),應按照第十二章條款判罰犯規。
 處于越位位置的隊員以控球為目的朝球的方向移動,在其觸球或試圖觸球前,或與對方隊員爭搶球前被犯規,則應判罰犯規在先,該犯規發生在越位犯規之前。
 處于越位位置的隊員在已經觸球或試圖觸球后,或已與對方隊
4.沒有犯規:如果隊員直接從下列情況接到球,則沒有越位犯規:球門球;擲界外球;角球。
5.違規/判罰:對於任何越位犯規,裁判員應判給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裁判判罰


判罰

對越位違例的判罰是給對方球隊一個間接自由球,罰球點在違例發生的地方。如果防守方已經從中獲益或者得到了球,許多裁判員運用其自由裁量權允許比賽繼續,以免比賽的節奏由於太多自由球而放慢,同時也能達到防守方同樣的獲益。

執行

為了執行這條規則,裁判員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邊裁判,他們一般一直保持在各方第二名後衛的同一條線上(具體的走位技術比較複雜)。
根據國際足聯規則,無論情況多複雜,越位與否最直接的判斷法:
1.處於對方半場;
2.己方出球一瞬間,疑似越位球員比倒數第二名防守球員(包括門將)距離球門更近;
3.己方出球一瞬間,疑似越位球員比球距離球門更近。
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就是越位。
邊裁判判定越位的任務可以非常困難。因為他們需要同時追蹤攻方和守方,當球被拿到的時候(常常會在球場的另一端)決定哪個球員處于越位位置,然後決定處于越位位置的隊員是否實際參與比賽。當攻方球員及守方隊員與邊裁判的距離有很大差異,邊裁判又不是正好站在防守隊員的同一條線上的時候,由於透視收縮效應,錯誤判決的機會大大增加。觀眾常常會低估判決越位的難度。要決定一名球員是不是在球踢出的那一刻跟對手處在同一條線上是不容易的:如果攻守雙方向相反的方向奔跑,他們可以在十分之一秒內跑兩米的距離。

造越位反越位


越位陷阱是一種防守策略。當攻方球員向前奔跑準備接住隊友的球,防守方會向前場移動,在皮球被踢中之前使攻方球員落在後面,這樣當球踢出的時候他就處于越位位置。利用這個策略的防守方常常會試圖將攻方的越位狀態通過大叫或者舉起手臂的方式提醒邊裁判。
對此策略的運用常常被嘲弄,說它讓足球變得沉悶。然而,它也是一種有風險的策略,因為所有的防守方球員都要一齊向前移動,否則進攻方球員就不會處于越位位置;而如果越位陷阱失敗,進攻隊員就很可能獲得單刀直入的機會,2003年的新規則使這策略變得更危險。
採用本策略的著名防守方有紐卡斯爾聯的比利·麥克拉肯。據說他的戰績迫使官方規則在1925年進行了修改,將攻擊方和球門線之間的防守隊員數目從三個減少到兩個。
越位陷阱在2003年的規則解釋中變得風險更大,因為對於實際參與比賽的定義更嚴格。這樣,試圖製造越位陷阱的球隊依然可以使對方隊員處于越位位置,卻不一定能讓他實際參與比賽,也就不會觸發違例而被判罰。
但是,足球比賽的形勢錯綜複雜千變萬化,場上隊員不斷地跑動,像有矛就有盾一樣,有了造越位戰術,也有反越位戰術。越位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越位是攻方的大“忌”,一個個極有威脅的攻勢常常喪失在“越位”身上。守方也常用造越位戰術瓦解對方強大的攻勢,不費什麼力氣便可將球“搶”到而由本方踢間接自由球。

不屬於越位


在投擲邊線球的時候,進攻隊員接球時處於對方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包括門將)前面時不算越位。
當除門將以外的所有進攻隊員處於對方半場進攻時,防守隊員在本方半場發動反擊,防守方的反擊隊員在本方半場處於進攻方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的前面,也不算越位。2011-2012賽季歐冠聯賽半決賽,切爾西對陣巴塞羅那的第二回合。托雷斯在諾坎普晃過巴爾德斯的進球,就是一個典型的半場反擊進球。
當防守方的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包括門將),沒有得到裁判的允許而離開球場(只是呆在邊線外面),進攻方進球不算越位。 2008年歐洲杯小組賽荷蘭對陣義大利,范尼打進的這個進球,安布羅西尼對范德法特犯規,范德法特右側主罰自由球長傳後門柱,布馮單手將球擊出,馬泰森護球左腳回敲,斯內德在左側距門15米處迎球左腳低射,范尼在門前4米處順勢將球推進,儘管義大利隊員認為范尼越位,但助理裁判無動於衷,瑞典籍主裁判弗羅伊德費爾特判進球有效。從慢鏡來看,布馮擊球時將帕努奇撞倒在底線外,助理裁判或許認為帕努奇的存在使范尼沒有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