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軟體行業協會

上海市軟體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簡介 上海市軟體行業協會成立於1986年6月,現協會有會員單位331家。協會設有秘書處和五個專業委員會。秘書處有專職人員7人,開展協會的日常工作。上海市軟體行業協會按照2002年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地方立法的《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的各項要求,在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的具體指導下,進行了改革調整。改革調整后的上海市軟體行業協會符合文件對行業協會的各項規定要求,產生新一屆理事會,通過了新的章程。

機構發展


上海軟體行業協會積極發揮政府和軟體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遵循“行業代表、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的工作宗旨,為做強做大上海軟體產業,為做好科教興市的各項工作,積極開展軟體行業協會的各項工作:
截至11月,上海市軟體行業協會2004年新發展協會會員46家。現協會有會員單位331家。協會的會員單位數符合佔全市軟體企業總數的20%以上;會員單位的總經營收入佔全市軟體產業的80%以上。完全達到《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的要求。
2003年上海共有軟體企業1300家左右,上海軟體行業協會會員單位331家,占行業企業總數25.46%。詳見下圖:
上海軟體企業數
1300家
上海軟體行業協會會員單位數
331家
占行業企業總數25.46%
上海軟體行業協會會員單位經濟性質情況詳見下圖:
2003年上海軟體產業經營服務總收入達到201億元,上海軟體行業協會會員單位經營服務總收入達到162億元,佔全行業比重為80.6%。
從2001年起,上海軟體行業協會受信息產業部的授權,承擔上海市軟體企業認定的形式審查和軟體產品登記備案工作。截止2004年11月底全市認定軟體企業1088家,辦理軟體產品2367個。組織開展每年的軟體企業年審工作,今年軟體企業通過年審678家。另外,組織全市軟體企業申報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全市已有23家被評為國家級重點軟體企業,在全國排名第二,僅次與北京。
受市統計局和市信息委授權,對上海軟體產業和軟體企業開展經濟運行統計工作,負責每季度的統計報表的發放、收集、匯總工作,進行每兩年全市軟體企業普查工作。為市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擬訂相關政策的依據。

主持活動


協助企業解決困難
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及時把企業的需求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協助企業解決困難。
幾年來協會組織專人開展“貫徹國務院18號文件情況調研”,非典對上海軟體產業的影響” 、“上海軟體產業國際化現狀簡述”,等調研報告,反映企業遇到了各種問題,使市各部門及時了解了各類政策落實的情況,為指導今後的工作提供了依據。(請加圖3)
開展行業自律活動
開展行業自律活動,不斷規範軟體行業的行業風氣和行業自律。
制定了上海軟體工程職業道德規範和實踐要求(共計88條);制定了防止個別軟體企業惡意降低開發成本的軟體開發費用行業指導價格和軟體維護服務費用行業指導價格;參加制定了“軟體產品開發示範合同”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示範合同”的編寫工作,並為軟體企業舉辦多期標準合同文本培訓。(清加圖2)
對外交流合作
兩年來,先後和韓國軟體振興院、泰國商務部代表團、台灣軟體行業協會、阿根廷政府代表團、巴西企業訪問團等國家開展業務活動,為上海的軟體企業和國外的各企業進行交流和合作提供了服務。並和韓國釜山、香港等簽定合作協議,與法國軟體公司共同舉辦研討會。2004年10月上海市軟體行業協會主辦了上海軟體工程研討會專家論壇。多名來自美國、英國、德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的國際著名外國專家,多位國內知名院士及專家出席並做精彩演講。由上海軟體行業協會倡導的華東六省五市的軟體行業協會秘書處聯席會議,每年一次,已經堅持進行了三年。
熱情為企業服務
為解決軟體企業規模小,發展中資金不足,融資渠道不通,協會積極聯繫國內外的各相關投資機構,搭建投資和融資雙方交流洽談的平台。我們和上海技術產權交易所合作,上海科技成果推進會舉辦多次的雙方會員洽談會,為軟體企業的產品和投資機構的資金做中介,尋求上訪共贏的基點;協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投資推廣署合作共同合辦了兩地企業和機構的商務交流洽談會。2004年11月上海市軟體行業協會會同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共同主辦了上海國際軟體交易會。數十家上海著名軟體企業及浦東軟體園等服務機構共同亮相,與來自海內外的嘉賓交流洽談。為做大做強上海軟體企業,上海市軟體行業協會幾年來堅持開展上海明星軟體企業和優秀軟體產品評選活動。向社會宣傳上海軟體企業整體形象,提升上海優秀軟體企業的知名度。
加強自身建設
加強秘書處的自身建設,堅持遵守職業道德,嚴格規範工作流程,提高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自覺性,杜絕不正當行為發生。幾年來,一直保持零投訴率。2004年度,上海市軟體行業協會被中國軟體行業協會評選為先進行業協會,副秘書長嚴德銘同志被評為全國軟體行業協會先進工作者。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軟體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Shanghai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軟體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通過市場調查、信息交流、諮詢評估、知識產權保護、資質認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強全市從事軟體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之間的合作、聯繫和交流,加速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促進軟體開發工程化,軟體產品商品化、集成化,軟體企業集團化,積極開拓國內外軟體市場。在政府和行業組織、企事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遵守憲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的工作職能,為做大做強本市的軟體產業開展行業的各項活動;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委託,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承擔行業管理職能。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主管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軟體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收集、整理國內外軟體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並辦好刊物向會員傳遞。
(三)組織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
(四)代表本行業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代錶行業內部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六)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七)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八)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組織制定、修改本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專業標準,以及本行業的推薦性標準,對本行業發展的技術經濟政策、法規的制定進行研討及提出建議,並積極宣傳貫徹有關政策法規和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九)貫徹落實國務院和市政府給軟體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和發展軟體產業的各項舉措,承擔政府授權的軟體產品登記認證和軟體企業資質認定的工作。
(十)組織開展各種中介服務,滿足軟體企業在投融資、上市、收購兼并、企業改制、法律、服務、人力資源管理等方面的需求,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行業人才培訓、人才交流、提高行業隊伍素質。
(十一)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完善和貫徹執行軟體知識產權保護,積極保護軟體企業和軟體開發人員的智力成果。
(十二)總結交流軟體企業改革、經營、管理經驗、表揚優秀企業、開展管理諮詢、推進企業管理現代化。
(十三)開展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組織本行業優秀軟體產品的推薦活動,收集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宣傳、推廣優秀軟體產品。
(十四)進行本行業的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開展軟體企業調查,市場調查,統計和預測,交流信息,編寫本行業的經濟運行和技術等方面的信息資料,為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宏觀調控、決策提供依據。
(十五)開展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合作,引進外資和技術,推動本市軟體產品出口,促進本市軟體行業進入國際軟體市場。
(十六)完成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委託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要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和其他單位及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同意,併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按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經營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五、九、十一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者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4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二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序及廢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因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3年11月17日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