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地區司法處
昌都地區司法處
昌都地區司法行政機構成立於1988年,1992年底升格為縣級單位,更名為昌都地區司法處。
目錄
昌都地區司法行政機構成立於1988年,當時為地區行署辦公室的一個科室,科級建制。1992年底升格為縣級單位,更名為昌都地區司法處。是行署主管全地區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擔負著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地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理規劃,指導各縣、各行業和各部門的依法治理工作,負責宣傳教育工作(普法)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全地區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工作;參與本地區執法檢查及執法調研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全地區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監督全地區律師和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全地區公證機構的組織建設和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全地區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全地區勞動教養工作;街道社區、鄉鎮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等職責。
經過多年的發展,昌都地區司法行政機構從小到大,從弱到強。目前,地區司法處建立辦公室、政治處、法制宣傳教育科、基層工作管理科、勞教管理科、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昌都勞教(少管)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9個科室;已建昌都、芒康、江達、丁青、左貢、察雅、八宿、貢覺8縣司法局;現有干職80餘人,成為昌都地區法律宣傳、法律服務、法律保障的一支重要力量。
司法處及各縣司法局自成立以來,切實履行職責,靈活多樣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積極穩妥地調解人民內部矛盾,領導律師事務所和公證處竭誠為全地區人民服務,為建立和健全昌都地區法制社會、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維護局勢穩定做出了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