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通知書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前,通知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接受審計的書面文件。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經過批准后的審計計劃通知書。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審計通知書除了送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抄送組織內部相關部門。涉及組織內個人責任的審計項目應抄送被審計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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