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附:修訂本
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附:修訂本在1995.05.16由國務院頒布。
目錄
現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國務院決定對《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作如下修改:
二、第四條修改為:“警銜標誌佩帶在橄欖色肩章上,肩章為劍形。”
三、第五條修改為:“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一道金色橫杠,一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
四、第六條修改為:“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警銜標誌的綴釘、佩帶辦法與擔任行政職務的相同銜級的人民警察相同,但是其警銜標誌的橫杠為淺綠色。”
五、第七條修改為:“人民警察晉陞或者降低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更換其警銜標誌;取消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收回其警銜標誌。”
六、第十條修改為:“本辦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發布。本決定施行前,國務院1992年9月12日發布施行的《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