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由

約翰·斯圖亞特·穆勒主編的圖書

《論自徠由》是英國思想家約翰·斯圖亞特·穆勒創作的政治學著作,首次出版於1859年。

《論自由》中心論題有三個:第一,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第二,論個性自由;第三,論社會對個人自由的控制。通讀該書,可以看到對個人和社會之間權利界限的劃分是全書的核心要義之所在:一是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二是個人對社會負責的唯一條件是,個人的行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該書被譽為自由主義的集大成之作。

內容簡介


該書以洪堡的“人類以最豐富多彩的姿態發展,這是絕對的、本質的、重要的”開篇。
第1章,引論。穆勒在這裡所論述的自由,並非“意志的自由”,而是“市民的、社會的自由”,該書的主題在於發現“社會對個人可以正當行使權力的本質和界限”,並著力找到維持這一界限的方法。作為社會幹涉個人的惟一正當理由,他提出“自我保護原理”,指出“文明社會當中正當行使權力干涉個人行動自由的惟一目的,是阻止傷害別人”。
穆勒基於這一原則,揭示了作為“人類自由的固有範疇”的三個組成要素,即:(1)屬於意識範疇的精神領域的自由(包括良心自由、思想及感情的自由、認識與感想的自由、發表意見和出版自由的四種自由);(2)愛好和職業的自由; (3)團結的自由。提出所謂真正的自由,應該是“每個人在不傷害他人的幸福,以及不妨害他人爭取幸福的努力的前提下,用自己本身的方式追求自己本身幸福的自由”。
第2章,論思想言論自由。言論、出版自由的特殊重要性是穆勒在這一章著重強調的。穆勒對此分為三種情況: (1)少數人意見或許是真理;(2)少數人意見是謬誤;(3)多數人意見與少數人意見分別擁有真理。他將主張少數人有發表意見的自由的根據,歸納為下面的四點:1.當少數人的意見萬一正確時,如果人們迫使其緘默不言,不使他人知曉,而代替他人決定問題,那麼,在這個時候,人們就會犯認定自己絕對正確無謬的錯誤。2.少數人意見雖然謬誤,但卻含有部分真理的情況。此時如果人們迫使其緘默,就會認定人們所把握的真理的完整性,從而犯了錯誤。3.即使人們所把握的真理完美無缺,如果不允許對此發表反對意見,那麼接受這一真理的方式,就不是使人們理解這一真理的合理根據的方式,而可以說是一種獨斷的、片面的方式。4.在上述的情況下,真理喪失了它的概念上的鮮明性和生命力,它所具有的生動的影響力就會顯得蒼白無力了。穆勒依據以上的理由,強調在該章開頭所指出的三種情況下,必須尊重少數人發表意見的自由。
《論自由》1903年版
《論自由》1903年版
第3章,論作為幸福因素之一的個性自由。穆勒認為第2章所述對待個人意見的各個命題,同樣適用於個人的行為方式。他主張思想、言論的自由,當然必須伴隨著用每人自己不同的方式表達個人意見的自由。因此,穆勒認為,當探討“人”的問題時,不僅僅是看他要做些什麼,重要的問題是他屬於哪一種類的人。穆勒是從重視每個人的個性多方面發展的角度來把握這一問題的。
第4章,論社會權力之於個人的限度。在這一章中,穆勒根據以上的考察,就該書的主題作出了結論。穆勒首先提出了關於人的行為的兩個原則:(1)不損害相互的利益;(2)為保護社會及其成員所付出的勞動和犧牲時,每個人應負自己所分擔的那部分。他將人們的行為分為:A.與他人利害有關的部分;B.只與自身有關的部分。社會根據前述的兩個行為原則,僅僅就人們行為的前者(即A),可以對個人進行“道德的(通過輿論)、法律的”干涉;因此,關於人們行為原則的後者(即B),個人對社會不負任何責任。即行為A是道德和法律的範疇,行為B是自由的範疇。
第5章,論自由原則的應用。在這一章中,穆勒將第4章的結論歸納成為兩個“公理”,試圖在以之考察若干具體問題的同時,闡明這兩個公理的意義和界限。第一公理:“對於各人自己的個人行為,只要不危及自身以外的任何人的利害,便無須對社會負責。”第二公理:“對於會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個人負有責任;如社會為了自我保護,需要應用社會的制裁或法律的刑罰時,則個人必須服從其中之一。”

作品目錄


第一章 引論第三章 論作為幸福因素之一的個性自由第五章 論自由原則的應用
第二章 論思想言論自由第四章 論社會權力之於個人的限度

創作背景


歷史背景
18世紀英國逐漸開放的政治思潮為穆勒提供了豐富的社會養料。英國議會1829年通過《天主教徒解放法案》,在原則上賦予了數百萬天主教徒以平等的公民權利;1832年英國議會改革擴大了選舉權,使得富裕的中產階級可以進入議會了;1846年,代表著農業和製造業之間利益衝突的《穀物法》被廢除,促進了自由貿易在英國的進一步發展。總體來說,這三個事件標誌著英國自由主義時代的來臨。19世紀中葉,隨著保守黨和自由黨(分別由托利黨和輝格黨演變而來)的最終形成、責任內閣制的確立和文官體制的改革,自由主義成為19世紀政治經濟領域的主調。
創作過程
《論自由》是以穆勒1854年所寫的簡短隨筆為基礎撰寫的。翌年開始重寫,並與其妻哈雷特反覆精心推敲,原來計劃在1858年冬再由兩人作最後的審定,但是就在這一年的冬季其妻不幸突然去世,穆勒為了表示對妻子的思念,對該書未加任何潤色和訂正,便於第二年出版了。

作品鑒賞


言徠論自由
《論自由》一書中從三個不同角度系統地論證了言論自由的價值。第一,沒有人有權利替全體人類決定某一問題或者意見,因為任何這樣做的人都假定自己不可能犯錯誤。但是這一觀念已經被證實是謬誤的了,因為“每個時代都曾抱有許多隨後的時代視為不僅偽誤並且荒謬的意見;這就可知,現在流行著的許多意見必將為未來時代所排斥,其確定性正像一度流行過的許多意見已經為現代所排斥一樣”。既然任何一個人的意見都有可能是謬誤的,那麼自由的討論便成為改正這種錯誤的最為重要的方式。只有通過討論,錯的意見和行事才會“逐漸降服於事實和論證”,因為“事實這東西,若無詮釋以指陳其意義,是很少能夠講出自己的道理的”。
第二,即使所有公認的意見都是真確的,那麼,言論自由仍舊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真理的價值恰恰建立在自由和公開的討論之上。不加討論而直接接受的真理,“毋寧說只是一個迷信,偶然貼在宣告真理的字面上罷了”。
第三,若某些意見只具有片面的真理性,那麼,這些意見只有在自由和公開的討論中才能不斷完善自己。穆勒認為這一情況在現實世界中具有更大的普遍性,例如“兩種相互衝突的教義,不是此為真確而彼為謬誤,而是共同分有介於兩者之間的真理”。固這些片面的真理就更需要異端的意見來彌補它的不足了。
穆勒的《論自由》一書不僅系統地論證了言論自由的價值,更針對英國現實的歷史情況提出了言論自由所面臨的新問題。
個人自由
穆勒相信,需要的是一個實踐原則,這一原則就是把個人自由限制在如下範圍內:不妨礙政府履行其促進社會進步的義務。穆勒的這一原則依據的是他的道德理論:最終的唯一價值是個人的幸福,只有當他們能夠運用其在適當的教育制度下所發展和理解的才智來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時,他們才能在一個文明的社會中最大限度地實現他們的幸福。所有這一切中最根本的是假定個體性、個人發展對個人本身及對社會未來進步的最終價值——對個人具有最終價值,前提是實現了自由發展的條件,即文明和代議制政府。對社會具有最終價值,因為文明的進步依賴於唯有為自己著想的個人才能做出的那種貢獻。對穆勒來說,文明人是按照理解而行動並努力從事理解的人。這個蘇格拉底式的模式並非指少數有哲學愛好的人,而是打算用來作為一切人的模式,只要他們能實現它。
於是便產生了社會能進展到這一目標的條件問題。主要條件是個人在社會中的自我約束,而穆勒的自由理論就是試圖從實踐方面來研究個人的自我約束需要什麼。它需要這樣一個基礎:每個個人、集團、政府和人民大眾都不許干涉任何個人的思想、言論和行動。這是自由的基本原則。
根本不干涉個人的原則如果加以抽象和絕對的運用,自然會使政府和有秩序的社會成為不可能的事情。這實際是一個無政府主義的原則。穆勒從實踐應用方面對這一原則做了限制,也就是承認,誠然思想必須是絕對自由的,但個人行為自由必須為了社會的安全而加以限制。穆勒論證說,個人屬於他自己,他服從社會約束只是為了防止他傷害他人。個人是自己的主宰,而社會則統治侵犯他人的個人行為。個人的思想是個人本身的一部分,因而自由原則要求社會不要對思想施加控制。
個人思想的公開表達可能被假定屬於不同的範疇,即行動的範疇。穆勒承認,在某些個別場合下,情況確是如此,但一般說來他認為言論同思想一樣要求絕對的自由,理由是:首先,言論同思想密不可分,控制言論實際就是控制思想。其次,穆勒斷言,要求有許可權制言論自由,即要求有權封住人們的嘴巴,不允許人們在社會中發表意見,實際是假定提此種要求的人是一貫正確的。而穆勒認為,任何人都無權聲稱一貫正確,因此任何人聲稱有權壓制輿論都是不合法的。相反,發表意見和進行討論的絕對自由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不受歡迎的意見可能是真理,在此情況下其他人能從這種異見中學到某種東西。即使它部分正確、部分錯誤,人們仍可從中學到東西。甚至不同意見完全是錯誤的,允許他發表出來也對社會有益。社會要對它自己的(正確)觀點的根據時常保持警覺,如果長期不受挑戰,正確的觀點也可能會成為僵死的教條,而犯錯誤的持異見者的教誨總是可能的。
關於對在社會中公開討論的自由的限制(如果有什麼限制的話)問題,穆勒的探討假定了這樣一些準則,即公開討論須是慎重的、有節制的和文明的。那些不遵守這些準則的人便沒有這樣的權利,他們必須像那些以其行為危害他人的人一樣受到約束或限制。這裡含蓄的原則是,只要討論仍然是討論,它就應該是絕對自由的;但一旦它超出討論而過渡到行動,它就應被當作行動來對待。穆勒就后一種情況所舉的實例——如告訴激動的暴民說糧商們讓一個窮人在一個糧商的門前挨餓而死,暗示發表意見屬於思想還是行動的範疇不僅取決於意見本身,而且更重要的是取決於發表意見的具體情況。
一般都同意,行動不可能像意見一樣自由。行動必須限制在不損害他人。一般來說,證明一個人的行為有害還是無害是社會的責任,而不是個人的責任。一個人自害的危險,如果是一個成年人,政府就沒有理由進行干預。在這種情況下的個人可以予以規勸,但不可強迫。
社會行為的最終目的應是“確保一切人的行為完全獨立和自由”。這特別包括滿足慾望和情趣以及從事各種職業或追求的自由,也包括結社或交往的自由,總之在不傷害他人的範圍內個人可以擁有充分自由。通過自我關心的美德教育,社會中的個人應被鼓勵用他們的自由來促進和提高他們自身的道德和智慧;如果他們獲得成功,他們便成為尊敬和效仿的合適對象;如果他們失敗了,他們便成為不討人喜歡甚或遭人蔑視的對象。不過,他們不應遭到社會或政府的干涉,除非他們未履行某種社會義務,而這種義務又最終植根於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一功利主義原則。有一種反對意見認為,從個人的生活中區分出只關心個人的部分和關心社會的部分,即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十分困難的。針對這種意見,穆勒從實踐方面做了部分回答。如果上述反對意見的基本點是說,許多顯然屬於自我關心的行為損害了他人,那麼穆勒便回答說,就他們損害了他人而言他們應該受到懲罰。對他人明確的損害或傷害應該受到懲罰,但若僅僅是無意的或偶然的傷害(並不違反或破壞特定的義務),就應著眼於更大的自由而予以寬恕。在這方面,穆勒討論了揮霍錢財、酗酒、販毒、重婚、賭博及其他屬於法律禁止的行為。他承認,不能機械地運用他的基本原則,但他堅持認為這些原則是正確的社會政策的唯一適合的指南。

作品評價


美國哲學家喬治·薩拜因《政治學說史》:《論自由》為功利主義文獻注入了一種嶄新的詮釋。一如穆勒本人在其他文字中所說的那樣,他父親那一代的功利主義者之所以追求自由政制,並不是為了自由的緣故,而是因為他們以為它是一種有效的政制;事實也確實如此,當邊沁從信奉開明專制主義轉向自由主義的時候,除了一些細節以外,他的確沒有作什麼改變。然而對於穆勒來說,思想和研究的自由、討論的自由以及自我控制道德判斷和行動的自由,其本身就是善。這些自由在他的內心激起了一股熱流和激情,而這是在他的其他論著中所沒有的。這種熱流和激情使得《論自由》一文與彌爾頓的《論出版自由》一起成了英語世界中捍衛自由的經典之作。
美國南加州大學安嫩伯格傳播學院教授理查德·里夫斯:《論自由》是一本引人入勝的書,因為它是穆勒哲學思想的精華,同時也介紹了其人生經歷。

出版信息


《論自由》完成於1859年。嚴復在1903年譯成中文,以《群己權界論》為書名。 1959年商務印書館重譯出版。2009年10月1日南京譯林出版社重譯出版。

作者簡介


《論自由》作者約翰·密爾
《論自由》作者約翰·密爾
約翰·斯圖亞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年—1873年),19世紀英國經濟學家、哲學家、政治和法律思想家,也是一位極為活躍的社會改良主義者,是英國政治改革運動中激進的民主主義先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