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自由

公海自由

按照國際法,公海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不論其為沿海國還是內陸國。1958年的《公海公約》規定,公海自由主要包括航行自由、捕魚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飛越自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除規定上述自由外,還增加了建造國際法所准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科學研究的自由,並規定所有國家在行使這些自由時,應合理地照顧到其他國家享受公海自由的利益。另外,各國均有權在公海自由進行以和平為目的的科學研究。

規定


1.航行自由:每個國家,不論沿海國還是內陸國,均有權在公海上行駛懸掛其旗幟的船舶,包括商船、軍艦和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其他國家不得加以干預和阻礙。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應僅懸掛一國的旗幟,受船旗國的專屬管轄。
2.飛躍自由:公海上空,如同公海一樣,也是自由的。所有國家的航空器都有飛越公海上空的自由。在公海上空飛行的航空器受其登記國管轄,其他國家不得加以干預和阻礙。
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所有國家均有權在公海海底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在鋪設電纜和管道時,各國應適當顧及已經鋪設的電纜和管道;特別是不應使修理現有電纜和管道受到妨害。故意或因重大疏忽造成海底電纜和管道破壞或損害的行為,構成國際法上應受懲罰的犯罪,每個國家應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規章,對這種罪行做出規定。
4.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所有國家都有在公海上建造和使用為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權利,在必要時,還可以在這種人工島嶼和設施的周圍設置其寬度為一般接受的國際標準所許可的安全地帶。人工島嶼和設施及其周圍的安全地帶不得設在對公認海道可能有干擾的地方。在公海上航行的一切船舶都必須尊重這些人工島嶼和設置及其周圍的安全地帶,並應遵守關於在人工島嶼、設施和安全地帶附近航行的一般接受的國際標準。
5.捕魚自由:捕魚自由是最早的公海自由之一,意指所有國家都有由其國民不受阻礙地在公海上捕魚的權利。最初,這一自由是完全不受限制的。
6.科學研究的自由:所有國家和各主管國際組織有在公海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權利。在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時,因遵循以下原則:專為和平目的;以適當科學方法和工具進行;不應對海洋其他正當用途有不當干擾;遵守包括關於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規章在內的一切有關國際規章。

原則


很早以前,荷蘭的法學家格老秀斯就提出了海洋自由的觀點,這為以後公海自由原則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公海自由原則不是說公海本身有沒有自由的問題,而是說各國在公海上有沒有活動自由的問題。根據公海自由原則,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不論是沿海國或是內陸國。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規定的條件下,各國均有平等行使各種公海自由的權利。侵犯公海自由原則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所謂的公海自由是否是沒有任何約束的、無限的自由呢?這一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有明確的規定。公海自由是有一定範圍的。公海自由的內容包括6項內容: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國際法允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捕魚自由以及科學研究的自由。
在歷史上,公海自由原則起初主要只限於航行自由和捕魚自由;而到了19世紀70年代以後,隨著航空器的出現,又提出了公海上空的飛行自由問題。此後,1958年的《公海公約》才提到了前4項自由,後來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才擴大為6項。公海自由內容的擴大是與人類認識公海、開發利用公海的能力不斷加強分不開的。
公海自由,意味著公海不屬於任何國家的管轄範圍,但並不是說在公海上發生的事任何國家都不能管。公海上的管轄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船旗國管轄,一是普遍性管轄。
一般來說,在國際法上,國家的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物和所發生的事件以及對在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利。這就是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隨著國際間交往的增加,一些外國人在本國以外侵犯本國的利益,本國可以行使保護性管轄權;對於犯罪人不是本國人,犯罪的地方也不在本國的領土上,但是卻危害全人類的利益,本國可以行使普遍性管轄權。
為了維護公海航行安全和公海的正常法律秩序,各國對於在公海上發生的違反人類利益的國際罪行以及某些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有權進行管轄。國家在進行這種管轄的時候,一般由軍艦或者國家公務船舶來完成。屬於公海上普遍管轄的對象主要是海盜行為、販賣奴隸行為、毒品走私行為以及公海上的非法廣播行為等。(《海洋權益》

美國事件


美國升級“航行自由行動”挑戰中韓印菲等18國
當地時間25日,美國五角大樓宣布,美軍開展的“航行自由行動”挑戰了包括中國在內的19個國家和地區的海事主張。
當地時間25日,美國五角大樓宣布,美軍開展的“航行自由行動”挑戰了包括中國在內的19個國家和地區的海事主張。美國《紐約時報》援引美國官員的話說,這是十餘年來範圍最廣的一次,美國升級了“航行自由行動”。什麼是航行自由?中國法學專家劉楠來26日對《環球時報》記者說,“這需要國際法來說話,但美國‘航行自由計劃’沒有國際法依據”。這種外交活動與軍事宣誓相結合的行動,不但引起有關方不滿,也給世界安全造成威脅。
《環球時報》記者26日在美國國防部網站看到,在2014財年的《自由航行報告》中,被美軍挑戰的包括中國、厄瓜多、印度、菲律賓、韓國等18個國家和中國台灣地區。在此前兩年,被挑戰的國家和地區均只有12個。美國《紐約時報》稱,行動的增多部分緣於對拉美地區的聚焦,在那裡美軍向阿根廷、巴西和委內瑞拉等多個國家發起挑戰。英國路透社援引美國防部官員的話說,在伊拉克和阿富汗戰爭期間,美不得不縮減航行自由行動的開支。
美國升級“航行自由行動”
支撐美軍對其他國家和地區海事主張發起挑戰的,是一個名為“航行自由計劃”的軍事和外交行動計劃。該計劃1979年由美國卡特政府制定,被歷屆政府堅持實施並不斷發展。中國海洋軍事學術研究所研究員張軍社26日向《環球時報》記者解釋計劃的具體內容說,美國向其他國家宣布限制的海域,包括近海和海峽派遣海軍艦艇或飛機航行,以這樣的方式表明它不接受、不承認該沿海國的“過度權利”主張。這項計劃是為了保障美國海洋行動在世界的機動暢通,防止沿海國家“過度海洋主張”挑戰美國的海洋霸權。菲律賓ABS-CBN新聞網26日稱,過去幾年,伊朗和菲律賓一直是最常見的受挑戰國家,主要是因為它們位於繁忙的海上航道。
質疑中國的一些海事聲索
《紐約時報》報道說,美軍定期開展行動質疑中國的一些海事聲索,2014年它再次這樣做。《環球時報》記者看到,美國2014財年《自由航行報告》對中國“過度的主權聲索”的描述包括領海直線基線劃法、對專屬經濟區上空擁有管轄權、對飛越防空識別區但無意進入中國領空的飛機實施限制,以及通過國內法將外國實體在專屬經濟區的勘探活動定為非法。
張軍社說,關於領海,國際法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各國標準也不統一。一些國家的領海基線採用直線畫法,早在1951年國際法院就作出判決,確認這一方法“不違反國際法”。但美國不承認,認為這樣划太寬,應該有弧度,將直線畫法稱作“過度海洋主張”。《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對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有管轄權,在此區域內進行科學調查的其他國家需要尊重這個權利。但美國認為,在12海里的領海以外就算國際水域。美國偵察艦船在中國專屬經濟區內進行長時間、大範圍、高頻度的活動,對中國國家安全造成威脅,早已不屬於航行自由的範圍。
美國所謂“航行自由”不但霸道而且危險
張軍社對《環球時報》記者說,美國標準的所謂“航行自由”不但霸道而且危險。有美國媒體26日報道說,中國社科院的一份研究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美之間在中國沿海發生的一系列海上摩擦都與美國實施的“航行自由行動”有密切關係,包括2001年的南海撞機事件和2009年的“無瑕”號間諜船對峙事件。一名美匿名國防部官員對路透社說,2014年的“航行自由行動”導致一些國家的代表與美國通話,但這些相遇得到專業處理,沒有發生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