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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雲
重慶綁石投江的包工頭
余雲,男,重慶包工頭,2011年7月7日綁石投江后留下一份送禮單,因牽扯多個職能部門,從而被媒體熱議。8月9日,余雲之弟余毅提供了一份“送禮單”。禮單上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吃喝送禮等記錄。多名證人證實,余雲留下的禮單真實性毋庸置疑。
余雲的弟弟余毅拿著法院傳票準備應訴
當地法院提供的遺書複印件中,余雲聲稱“由於本人欠賬太多,精神壓力太大,無心留戀於人世,故了此殘生”,並對其死後欠賬怎麼處理等後事做了交代。截至8月11日,雲陽縣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余雲的債務糾紛案件18件,涉案標的200多萬元。
雲陽縣政府新聞辦透露,法院調查發現,余雲違法建設的“錦苑住宅樓”位於雲陽新縣城民德路前段,該樓於2008年1月動工,整個工程分兩棟,目前有一棟已建一層磚牆,另一棟已建基礎,由於無國土、規劃、建設等部門的建設許可手續,已被強制停工至今。
余雲自殺后,其辦公室留有一本記事本,記載的是一些開銷流水賬,其中涉及向政府有關部門人員“請客送禮”的問題。
余毅證實,余雲生前在錦苑住宅樓工地對面租了一間辦公室,存放著這本原始賬單和其他一些資料,余雲死後,再無人打開過辦公室,不存在造假的情況。余毅稱,經他辨認,記事本上的字跡確實是哥哥余雲的筆跡,禮單後面還寫了其他事項,是當年的真實記錄。因此,他認為“送禮單”是絕對真實的。余毅說,如有必要,他甚至願意提請司法部門做筆跡鑒定。
另一名證人李育剛說,自己也是錦苑住宅樓項目的股東,當年投入了13萬元。李育剛透露,2007年底,余雲花70多萬元從17戶雲安居民手中買來佔地建房指標后,邀約了他和當地人朱軍、陳幫友等4人,合夥開發錦苑住宅樓。
李育剛說,絕對真實,當年按照幾名股東約定,由余雲負責管理賬目,每天的請客送禮開銷,都要求當天做詳細記錄,便於日後結算。
另一名股東朱軍也說自己在該項目中投入了30萬元,平時請客送禮都是由余雲操辦,原始記錄應該是真實的。朱軍感嘆,建築領域有“潛規則”,吃吃喝喝,請客送禮那是常事。
“送禮單”所涉職能部門解釋如下:
禮單多處提到請當地市政環衛人員吃飯並送煙、送紅包等。其中一處寫明:“2008年1月9日晚上,市政吃飯、玩,花費885元,另開支2000元,談佔道費問題。”對此,雲陽市政監察大隊一名姓帥的工作人員建議,雲陽行政審批大廳市政窗口工作人員劉女士她表示,如果建築工地棄土佔道,應該收取佔道費,不過對禮單上所寫的情況她不清楚。
禮單還顯示:“2008年1月18日,買玉溪一條220元,下午質檢站驗收,紅包1500元,晚上吃飯花420元,高×領6000元,關於紅線問題請鄭。”關於吃喝事項,雲陽質檢站鍾站長不予回應。他的說法是,那個工地本來沒有手續,質檢站怎麼會去驗收違法工地呢?至於紅線問題,他認為是規劃國土部門的審批許可權。
禮單中,多次提到請城建監察大隊吃喝。禮單寫明:“2008年1月7日,城建大隊組織球隊贊助3000元。”這是否屬實?雲陽縣城鄉建設監察大隊大隊長牟方安說,他2008年1月就在城建監察大隊任職,當年單位確實組織了球隊,當時的贊助事宜是一名袁副大隊長負責的。不過袁副大隊長對此極力否認,說他並沒請余雲贊助。
但過了不久,牟大隊長又主動回應說,經過調查,當年單位內部組織球隊訓練,請包工頭“小魚兒”贊助3000元一事屬實,因為當時城建監察大隊一名隊員與余雲是同學,給余雲說后,余雲自己願意向球隊贊助3000元。禮單還提到,2008年1月12日,買玉溪一條210元,城建監察大隊打魚花費830元等事項。對此,牟方安表示“不曉得”。
“送禮單”上有3處記載,高某分3次領走現金共28000元。知情者透露,這28000元就是余雲跑工程手續用的“關係費”。
高某到底何許人?股東李育剛說,錦苑住宅樓開工之初,余雲便委託一名姓高的中間人去幫忙打點關係,由高×負責辦理各種手續,一旦手續辦下來,就承諾支付對方80萬元辛苦費。李育剛說,高某在當地官場頗有人脈,他分3次領走的28000元就是去活動關係的開銷。不過,由於手續沒辦下來,承諾的80萬辛苦費也一直沒支付。
股東朱軍也說,這個高某就是中間人,當初幾名股東商議,請他負責跑手續。雖然高某先後拿走幾萬元“關係費”,但至今還是沒能把手續辦下來,導致項目停工,幾名股東損失慘重。
高某承認,自己與余雲是好朋友,在錦苑住宅樓項目中幫忙跑了很多路。關於80萬元辛苦費一事,他認為,當初余雲沒錢啟動錦苑住宅樓項目,向他借了80萬元,不過沒打借條。對於“送禮單”上他3次領走28000元“關係費”一事,高某極力否認,稱自己沒領那筆錢。
8月27日,據新華社電:今年7月,雲陽縣包工頭余雲投江自殺,留下一本送禮清單帳本。重慶市雲陽縣26日公布了對此事的調查處理結果。
今年7月,雲陽縣包工頭余雲投江自殺,其辦公室留有一個記事本,記載的是一些開銷流水賬,其中涉及向政府有關部門人員“請客送禮”的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接到舉報后,雲陽縣紀委高度重視,及時展開調查。雲陽縣紀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余雲記事本提供的有關線索,經查,雲陽縣城鄉建委城建監察大隊收受余雲贊助款3000元屬實,雲陽縣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接受余雲慰問金3000元屬實。為此,決定給予兩單位負責人誡勉談話和批評教育的處理,並退還贊助款和慰問金。
在調查過程中,雲陽縣紀委還發現該縣南溪鎮國土所職工高爽違規建房一事,決定給予其調離現工作單位和政紀處分。鑒於南溪國土所所長盧宇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管理不到位,對高爽違規建房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免職調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