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記
抵押登記
抵押登記,是指特定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抵押的有關情況記載於特定簿冊中的行為。
(1)登記為抵押權的成立要件。《物權法》第187條規定,以本法第180條第1款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5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2)登記為抵押權的生效要件。《物權法》第188條規定,以本法第180條第1款第4項、第6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5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飛行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189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181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行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己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181條規定抵押,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上述規定,明確了動產抵押“登記對抗”規則的適用範圍及其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