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安徽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安徽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成立於1988年12月26日,是由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同胞、華僑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在皖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以及其它有關組織、社會人士自願聯合組成的全省性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主管部門為省商務廳(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協會為會員和投資者提供綜合性的政策信息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授權協助辦理外商投資審批和管理部分政務事項,努力成為會員企業與政府之間互動溝通的橋樑。
安徽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秘書處是省協會的常設機構,下設辦公室、會員部、投資發展部、信息諮詢部等辦事部門。
安徽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安徽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ANHUI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縮寫為AHEFI。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安徽省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海外華僑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在安徽省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與外商投資企業配套服務的相關單位和企業,省、市、縣商務系統的各類商協會、學會,有關專家、學者、社會組織、社會人士自願聯合組成的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安徽省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增進會員與政府機構之間、會員之間和會員企業中投資各方之間的了解、友誼與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安徽省的經濟建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等;推動全省外商投資企業快速、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安徽省商務廳業務指導和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作為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團體會員,同時接受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設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安徽省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安徽省的投資環境;受政府或企業委託在境內外舉辦投資貿易洽談活動和投資促進招商引資活動,為境外投資者來安徽省投資提供信息、諮詢服務;開展與境外工商界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組織交流會員依法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執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三)調查了解會員的情況和問題,接受會員的投訴,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提供法律服務,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舉辦適合會員需要的各種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幫助會員提高管理素質和業務水平;
(五)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舉辦的產品展銷活動,幫助會員開拓市場;組織、協調會員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
(六)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搭建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相互了解與支持的平台,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七)開展同兄弟省市協會和港澳台地區、國外商會和海外有關團體的友好往來、經濟交流和合作,建立友好關係,促進外商來安徽省投資;
(八)開展吸引外資的理論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編輯出版面向會員的書刊、網站,宣傳政策法規,為會員傳遞國內外信息,及時反映協會和會員的活動情況,提高會員的知名度;
(九)在業務上指導安徽省各地方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工作,加強合作與服務;
(十)認真辦好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會員委託的事項。
(十一)省商務廳(原省外經貿廳)授權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辦理我省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管理的部分具體事務:
1、安徽省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的有關事務性工作,包括安徽省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管理和發放,省商務廳批准新企業和變更企業的上報、打證和發證工作等;
2、安徽省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有關事務性工作,包括組織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會議,收集並初審企業年檢資料,派員在省年檢窗口集中辦公,負責督促指導全省企業網上數據的上報,數據的接收、匯總、上報工作等;
3、安徽省外商投資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型“兩類企業”的確認和考核工作,包括審核、整理、匯總外商投資企業申報的兩類企業資料,換領兩類企業確認考核證書,確認產品出口型企業和考核先進技術型企業,並組織行業主管部門對新申請確認先進技術型企業進行實地考察和評估等;
4、安徽省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的列印和發放工作,包括配合廳外資處編報、下達年度出口計劃和總結,審核企業上報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進口條件,以及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發證、統計、匯總、上報歸檔等;
5、安徽省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受理工作,包括配合省外來投資者投訴受理中心等有關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進行調查、研究、解決等;
6、其他委託辦理的事務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一)安徽省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海外華僑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在安徽省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外商投資企業配套服務的相關單位和企業,有關專家、學者和組織、社會人士和省、市、縣商務系統的各類協會、學會均可申請參加協會成為企業會員或團體會員;
(二)安徽省的各地方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安徽省其他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也可以加入協會成為團體會員;
(三)承認協會章程,積極支持並熱心於協會工作的有關社會人士,可加入或被邀請參加協會成為個人會員或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支持和積極參與本協會的工作和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的常設辦事機構——協會秘書處根據理事會授權,依據本章程規定條件,審核入會申請;
(三)經審查合格后,發給協會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要求協會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期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並經多次催促無效的,視為自動退會。凡因企業到期或因違規違章被商務等有關部門吊銷有關證件的,同時失去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經民主協商產生,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的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協會其它重大事宜;
(六)決定協會的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報省商務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本協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高級顧問、特邀顧問、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其任期作相應改變。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為協會的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下設若干辦事部門。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可聘任若干名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商務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堅持國家發展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活動,熱情為會員服務。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商務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需經省商務廳審查,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審定提交理事會的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文件,嚴格履行財務制度,按協會收支安排審批日常經費開支;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高級顧問、特邀顧問、顧問若干名,並可根據需要設立榮譽名銜,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和聘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政府部門和國內外友好人士的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活動和有償服務收入;
(四)捐贈和贊助;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本會籌集的專項資金;
(六)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協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協會的會務活動;
(二)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三)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按國家規定進行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商務廳審查同意,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商務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商務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資產,在省商務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4日安徽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