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
田律
田律:①秦律中指關於農田林牧漁糧食等項的法令。其內容有限令及時彙報雨量及旱澇風蟲災害,保護林木及幼齡鳥獸魚鱉,繳納飼草禾稿數量及手續,發放駕車馬牛飼料糧食以及禁止百姓賣酒等。詳見《秦簡·田律》。②漢律中的田律,內容是指關於田獵軍禮的規定(《周禮·秋官·士師》注引)。
田律,簡文共六條。就其內容來說,主要是有關管理農田生產的法律,其中也包括有關分配土地的內容。對於受災農田要求迅速以書面報告災情,並詳細規定文書傳遞的方式,顯示秦國重農的一面。此外,律文中對於生態的保育頗為重視。關於《田律》是世界上第一部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一說流傳頗廣。
律文中其他部分的條文亦值得注意,如:"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第8簡)可與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入頃芻稾,頃入芻三石;上郡地惡,頃入芻二石;稾皆二石。"(第240簡)可相互對照,顯示漢代仍沿襲秦的徵收數額,僅對部分地區予以放寬。此外,田律部分律文,例如"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第6-7簡)《龍崗秦簡》也出現相應的內容:"它禁苑,食其肉而入其皮"(第83簡),可由此進一步了解秦的禁苑管理制度。
【原文】
雨為?〈澍〉,及誘(秀)粟,輒以書言?〈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毋(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后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早〈旱〉及暴風雨、水潦、?(螽)?、?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譯文】
下及時雨和穀物抽穗,應即書面報告受雨、抽穗的頃數和已開墾而末耕種田地頃數。禾稼生長期下雨,也要立即報告降雨量和受益田地頃數。如有旱災、暴風雨、澇災、蝗蟲及其他蟲害等損傷了禾稼,也要報告受災頃數。距離近的縣,由走得快的人專送報告,距離遠的縣由驛站傳送,在八月底以前送達。
【原文】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魚鱉,置?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譯文】
春天二月,不準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準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準燒草作為肥料,不準采剛發芽的植物,或捉取幼獸、卵,不準……毒殺魚鱉,不準設置捕捉鳥獸的陷阱和綱罟,到七月才解除禁令。只有因死亡而需要伐木製造棺槨的才不受季節限制。居邑靠近牛馬的皂和其它禁苑的,幼獸繁殖時不準帶著狗去狩獵。百姓的狗進入禁苑和捕獸的,不準打死;如追獸和捕獸的要打死。在專門設置的警戒地區打死的狗要完整上繳官府,其它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狗肉而上繳狗皮。
【原文】
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二石。芻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相輸度,可?(也)。
【譯文】
每頃田地應繳的芻(喂牲畜的草——錄者注)稾(穀類植物的莖桿——錄者注),按照所受田地的數量繳納,不論墾種與否,每頃繳芻三石,稾二石,干葉和亂草夠束以上均收,繳納時,可以運來稱量。
【原文】
禾、芻?徹(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勿用,復以薦蓋。
【譯文】
穀物、芻稾撤下來的木頭的草墊,應即向縣廷報告糧草石數,木頭和草墊不要移作他用,要用來墊蓋糧草。
【原文】
乘馬服牛稟,過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無)恆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
【譯文】
駕車牛馬的飼料,過期兩個月沒有領取或發送的,都截止不再領發,向大田領取而未設固定帳目的,按其領取憑證所到日期發給,不得超過憑證的規定。
【原文】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
【譯文】
居住在農村的百姓不準賣酒,田嗇夫及部佐應嚴加禁止,違反法令的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