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會計核算
稅收會計核算
稅收會計核算是會計術語,指對稅收資金的應徵、待征、上解、入庫、提退、減免、欠稅,在途等活動過程的核算。
目錄
稅收會計核算指對稅收資金的應徵、待征、上解、入庫、提退、減免、欠稅,在途等活動過程的核算。
1.應徵類會計核算
它是核算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后。稅務機關應徵的款項。包括:(1)納稅人和代征、代扣單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並請稅務機關核定,或由稅務機關直接核定的應納款項;(2)不須納稅,但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的已發生的減免(還貸)款項;(3)清理檢查的偷、漏、罰、補款項;(4)按定期定額方式徵收的款項;(5)臨時徵收的各種款項等。本類科目貸方記實際發生的應徵款項數,借方平時無發生額,平時餘額在貸方,表示累計發生的應徵款項總量。年終與“上解”類科目、“減免款項”、“提退款項”和“損失款項核銷”科目的借方餘額進行對沖,餘額表示年終欠繳款項和已徵收尚未繳入國庫的款項,年終餘額應結轉下年度繼續處理。
2.暫收保管款的核算
3.待征類會計核算
通過應徵類科目和待征類科目對應核算來反映應徵而未征款項。
4.減免款項的核算
指核算實際發生的減免款項(包括減免還債、豁免,不包括稅前還貸影響所得稅部分)。
5.上解款項的核算
核算納稅人直接繳入國庫注收處的款項和稅務所自收稅款匯繳的款項。入庫款項的核算。核算國庫已收納入庫的各種款項,還應核算通過國庫辦理的各項提退款項。稅收會計核算還應包括提退的核算,待處理損失款項的核算,損失款項核銷的核算,在途款項的核算、現金的核算和待解款項的核算。通過對稅收資金全面、系統的核算,更能充分發揮稅收會計監督、檢查職能作用,保證國家稅法正確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