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複合材料學會
中國複合材料學會
中國複合材料學會(Chinese Society for Composite Materials,CSCM),是由從事複合材料及相關學科的科技與管理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通過舉辦學術會議、展覽會、培訓課程、科技獎勵等活動,主辦系列科技期刊,建設我國複合材料從業人員學術交流與行業合作的平台;緊密聯繫複合材料領域的科研人員、生產技術人員與研究生,加強我國複合材料領域學術界、工業界與國際同行的交流,促進和培養青年科技人才成長;推動我國複合材料科學技術發展與應用,倡導節能環保,提升產業結構,增加企業創新能力與產品附加值;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建設科技創新型國家、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1、活躍學術思想,開展學術與技術交流,促進複合材料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應用,推動學科建設和培養科技人才。
2、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複合材料學報》、複合材料科技書刊、學術會議論文集及其它技術資料,組織撰寫學術著作和科普讀物。
3、促進和開展對會員及科技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4、開展國際複合材料學會間科技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及專家、學者的友好交往和技術合作。
5、開展港、澳、台地區複合材料科技交流活動,發展同港、澳、台地區的科學技術團體及專家、學者的友好交往和技術合作。
6、對複合材料科技發展戰略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開展決策論證,提出政策建議,進行科技開發、諮詢和技術服務
7、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評估,受有關部門委託進行科技成果鑒定等任務。
8、通過學會活動,積極發現優秀科技人才和創新科技成果,經有關部門批准進行科技獎勵活動,並向有關部門推薦,其中包括推薦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及各類優秀人才,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
9、促進學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根據會員及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表彰宣傳,調動會員及工作人員積極性性,促進學會的發展。
10、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意願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種活動
11、舉辦科技展覽、科技交流會等,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合作,組織會員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理 事 長:杜善義
副理事長
陳祥寶 孫晉良 劉連元 徐惠彬 朱建勛 楊 旭
方岱寧 徐 堅 韓克岑 成來飛 周利民
秘 書 長
張博明
副秘書長
程小全 付紹雲 李 煒 呂 琴 秦 明 隋廣忠
武湛君 張 忠 張寶艷
編委會
專業委員會
工作委員會
聚合物基分會
(2016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複合材料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SOCIETY FOR COMPOSITE MATERIALS,縮寫:CSCM。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複合材料及相關學科的科技與管理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通過舉辦學術會議、展覽會、培訓課程、科技獎勵等活動,主辦系列科技期刊,建設我國複合材料從業人員學術交流與行業合作的平台;緊密聯繫複合材料領域的科研人員、生產技術人員與研究生,加強我國複合材料領域學術界、工業界與國際同行的交流,促進和培養青年科技人才成長;推動我國複合材料科學技術發展與應用,倡導節能環保,提升產業結構,增加企業創新能力與產品附加值;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建設科技創新型國家、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37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圍繞複合材料領域或相關學科開展以下工作:
(一)活躍學術思想,開展學術與技術交流,促進複合材料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應用,推動學科建設和培養科技人才。
(二)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複合材料學報》、複合材料科技書刊、學術會議論文集及其它技術資料,組織撰寫學術著作和科普讀物。
(三)促進和開展對會員及科技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四)普及複合材料科技知識,傳播推廣複合材料先進技術,開展技術培訓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
(五)開展國際複合材料學會間科技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及專家、學者的友好交往和技術合作。
(六)開展港、澳、台地區複合材料科技交流活動,發展同港、澳、台地區的科學技術團體及專家、學者的友好交往和技術合作。
(七)對複合材料科技發展戰略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開展決策論證,提出政策建議,進行科技開發、諮詢和技術服務。
(八)承接創新評估、成果鑒定、業務培訓、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認證等政府轉移的社會服務職能。
(九)通過學會活動,積極發現優秀科技人才和創新科技成果,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進行科技獎勵活動,並向有關部門推薦,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
(十)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意願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種活動。
(十一)舉辦科技展覽、科技交流會等,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合作。
(十二)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國家科技戰略、規劃、布局、科學技術政策、法律法規的諮詢制定和國家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為高級會員、普通會員、預備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大學本科畢業在科研、教學、生產單位從事複合材料領域工作的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或具有相當於上述水平的複合材料領域科技人員,以及熱心倡導本學會工作的相關管理工作者,可以申請成為普通會員;
(四)具有兩年以上會齡;獲得相當於副教授以上的專業職稱,或具有複合材料領域博士學位;或在與複合材料及相關領域從業5年以上並有顯著成就的科技人員,可以申請成為高級會員;
(五)高等院校本科三年級以上學生可作為預備會員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六)具有一定的科研力量,從事複合材料科學技術及其有關專業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管理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社團,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可自薦或經本會會員推薦;
(二)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章程審核資質后通過;
(三)由學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個人會員: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預備會員);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
(三)優先取得與自己業務有關的本會刊物和學術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單位會員: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四)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五)可請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六)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十一)決定表彰獎勵事宜;
(十二)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換屆:
(一)按照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相關政策要求,每屆理事會規模必須報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批准,每次換屆必須更換至少三分之一理事;
(二)新一屆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提名及投票產生,新一屆副秘書長候選人由上一屆秘書長、副秘書長提名及投票產生;
(三)新一屆理事會候選人名單由上一屆常務理事會確定,新一屆理事會成員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確定;
(四)理事候選人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理事候選人必須是至少一屆的學會會員,並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根據對學會工作的支持程度確定;
(六)副秘書長候選人必須是至少一屆的“學會”理事;
(七)理事連續任期不得超過三屆,常務理事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但新當選正、副理事長的可再延長一屆),理事與常務理事的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的結合原則,注重年輕的學會工作者;
(八)一般情況下,每屆新當選的理事數應不少於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連任理事數應不少於理事總數的二分之一;新當選的常務理事數應不少於常務理事總數的二分之一,連任常務理事數應不少於常務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
(九)在一屆任期內,學會理事、常務理事連續兩次不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原則上取消其擔任學會理事或常務理事的資格;
(十)理事、常務理事應盡職履行當選時對於工作安排的承諾。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秘書長應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願意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熱心學會工作,堅持民主辦會原則;能夠成為學會的核心力量;
(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盡職履行當選時對於工作安排的承諾。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每屆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本學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機構,其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會的職責、工作方式及選舉辦法由《中國複合材料學會監事會條例》規定,《中國複合材料學會監事會條例》由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傳達貫徹上級的指示精神,發揚民主,認真聽取廣大會員和學會骨幹的意見、建議和呼聲,並向有關部門及時反映;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副秘書長應盡職履行當選時對於工作安排的承諾。
第三十三條分支機構管理:
(一)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設立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報中國科協備案。
(二)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三)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四)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六)分支機構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組織所屬業務範圍內的活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八)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辦事機構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主持、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中國科協撥款;
(三)支撐單位撥款;
(四)政府資助;
(五)捐贈;
(六)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七)學會持有的知識產權的回報;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獎勵,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團體分支機構的全部收支應納入學會財務統一核算、管理,不得計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后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2016年11月14日起實施。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複合材料學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