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管理主體

經濟管理主體

這裡所講的經濟法主體的涵義是廣義上的經濟法主體即經濟法律關係主體,這些主體中有相當一部分不是依據經濟法設立的

基本內容


經濟管理主體
經濟管理主體,,但是由於他們至少有幾種能力、地位、組織等是由經濟法進行調整的,所以認為是廣義上的經濟法主體。按照其在該經濟法律關係中所處地位的不同,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市場主體)構成了兩類最基本的劃分:
經濟管理主體——即國家機關(行使經濟管理職權的各級國家機關)從橫向上看,作為經濟管理主體的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權力機關;從縱向上看,經濟法管理主體應包括中央和地方機關;從地方機關的級別上看,經濟法管理主體應包括所有級別的地方機關;從行政機關內部來看,經濟法管理主體應包括人民政府及下屬的經濟管理職能機關和部門性管理機關。國家機關作為一國範圍內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成為經濟管理主體根源於單純市場調節的不足,是經濟協調發展的需要。國家調節具有局限性:國家並非總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公職人員可能違背自己的宗旨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國家面對新的社會需求和發展機會反應遲鈍,顯得保守;由於國家壟斷了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低下,成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