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執法監察
土地執法監察
土地執法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法律制裁的活動。
土地執法監察的主體是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職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指國土資源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1)按照監察時間的不同,可將土地執法監察劃分為事前監察、事中監察和事後監察
事前監察是在監察對象進行某一行為之前所作的監察,目的是為了預防土地違法行為的發生。
事中監察也可稱作日常監察,是在監察對象實施某一行為的過程中所作的監察。
事後監察是指土地違法行為發生后,依法對違法者進行懲處的活動。
當前,最積極、最科學的辦法是加強土地執法監察活動中的事前監察和事中監察,盡最大可能預防和杜絕土地違法行為的發生,把土地違法現象消滅在萌芽狀態。
(2)按照監察的活動範圍,可將土地執法監察劃分為普遍監察與專門監察
普遍監察也稱一般監察,是指監察主體對其工作管轄範圍內的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和土地使用、保護、權屬變更的情況實行普遍的監督檢查,並不針對特定的對象。專門監察也稱重點監察或特定監察,是監察主體對特定的監察對象所進行的監察。
普遍監察適用於對某項法律、法規、規章等普遍性的規範性文件的遵守與執行情況或者帶有普遍性管理而檢查內容又較為簡單的行政監察領域;專門監察多適用於某個組織或個人可能有不符合法律的情形或是否執行具體決定、命令情況的監察,或者帶有特定性而專業性又較為複雜的行政事項的監察。
(3)按照監察的對象,可將土地執法監察分為內部監察和外部監察
內部監察是指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所進行的雙向監督檢查。
外部監察,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系統外使用土地的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以及審批用地的機關(主要是指政府)、人員(主要是指政府領導)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檢查。
(4)按照監察的系統關係,可將土地執法監察分為自力監察和他力監察
自力監察也就是自我監察,有兩種情形: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個人使用土地的單位、個人的申報;同一土地管理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對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互檢互查。
他力監察,是指土地執法監察主體對組織上不隸屬於他們的監察對象實施的監察,即與前面所述的外部監察含義相同。
(5)按照監察的目的,可將土地執法監察分為守法監察和執法監察。
守法監察包含對監察對象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和對違法者實施行政制裁的全過程。
執法監察是指對監察對象執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制裁決定的情況所作的監督檢查。
土地執法監察的內容是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法律制裁。法律制裁主要是追究行政責任,包括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將土地犯罪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等。
土地執法監察的對象不僅包括土地管理的相對人,即一與土地發生法律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而且還包括享有土地徵收和建設用地審批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代表政府行使土地管理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土地執法監察活動就是對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活動和為進行督促和檢查。土地執法監察的對象是與土地發生法律關係的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
土地執法監察的目的是實現國家的土地管理職能,保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全面實施。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的過程中,土地執法監察機構依法對其過程進行監督檢查,預防、制止、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從而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和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保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全面實施,最終實現土地管理的總目標。
土地執法監察的方法有超前控制方法、跟蹤檢查方法、目標管理方法以及協作處理或公開處理等項處理方法。
超前控制方法是通過實行“政務”公開的制度,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土地違法現象,超前控制,預防其發生。這是實現土地執法監察防範職能的重要途徑。具體做法包括:①公開用地審批制度。②各項用地實行順序排隊制度。③公開土地執法監察辦法和制度。
跟蹤檢查方法就是通過各種途徑,對各項建設用地實行全過程的跟蹤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的方法。具體做法包括:①實行建設用地掛牌制度。②實行定期現場察看制度。③實行巡迴檢查制度。④實行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制度。⑤建立群眾舉報制度。
目標管理方法是將依法管理土地和幹部目標管理掛鉤,防止和杜絕管理者違法行使土地管理權。這是對管理者實施監察的有效方法。
協作處理方法是指某些土地違法案件因為案情複雜、涉及面廣,根據不同情況,需要與行政監察機關、黨的紀檢機關、經濟監督部門、政府其它部門以及司法機關等,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和處理的方法。
公開處理方法是指對一些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土地違法案件,實行公開處理的制度。在處理時,組織幹部和部分群眾到場,請新聞、輿論界公開報道。